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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学定位的一些思考

2016-05-14杨阳闻书宁

青年时代 2016年6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研究成果

杨阳 闻书宁

按照惯常说法,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恢复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历经三年年,而今正处于深度发展时期。若单单从研究成果和数量或者学科纵向发展方面看,目前行政法学的研究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突破和成就: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之逐渐得到确立,行政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日益健全,研究领域不断的拓展,行政法学已经成为法学大家庭中的一员。如果从研究成果的实质贡献度或者说学科的横向比较看,行政法学研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还是在理论水平和现实影响上,都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乃至宪法学存在相当大的距离。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启动,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的提出,迫切需要行政法学研究顺势跟上。为了尽快摆脱行政法学研究的困境,必须首先对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目标有一个比较清楚的地位。这正是笔者要研究或者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法学本土化

这主要突出行政法学研究中国化的问题,建构西方行政法治普遍原理同中国的行政法治相结合的、能够合理解释中国行政法现象并指导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理论大多是从国外引进的:小到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基本范畴,大到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以及控权、保权等行政法学基本观念,无不深深打上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的烙印。对外国相关行政法学说和制度的引入能够为国内行政法制度建构和学术成长提供重要的参照系,甚至还可以通过直接移植援用而缩短与国外的差距。事实已经表明,中国当下行政法治实践所遇到的诸多难题也是无法单纯依靠某国或者某些学说或者制度就能够解决的。因此,未来的行政法学应当提倡一种本土化的研究风格,努力发展中国的行政法学。倡导行政法学的本土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兼职:其一,本土化的研究思维有助于实现中国行政法学自身的功能定位,即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应当以为中国行政法学自身的功能定位,即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应当以为中国行政法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为己任。其二,本土化的研究能够实现中国行政法学问题意识及学术体系的形成。当代中国急速的社会转型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幅波澜壮阔的精彩画面,提出了许多也许只有中国才独有的行政法问题。因此,行政法学人应当更多的关注真实世界的行政法问题,倡导一种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中国行政法学才可能贡献出正确描述和合理解释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理论学说。其三,本土化的研究为传统行政法学的整体反思和重构提供了契机。我国的行政学无论是在基本概念的表述还是研究方法的选择抑或理论框架的安排上,都存在盲目照搬、缺乏本土关怀的倾向。为此,行政法学人应当立足于中国的现实问题的解决,结合当前政府改革的实践,对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学说观点认真进行检视,并在此基础上适度进行重构。当然,行政法学的本土化并非是搞盲目的排外主义,也不是拒绝参与国际学术对话。本土化的实质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主体性的回归,其生命力在于打造中国经验与人类普适性行政法治原理相结合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学的本土化是我国行政法学走向成熟的基础和标志,也是其自信地走出去的前提。

二、行政法学规范化问题

就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气质而言,离开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应有的研究气质,行政法学的学术规范就难以形成,其专业化的水准不可能得到提高。在学科发展的起步阶段,不讲究学术规范的现象还是时常发生的:一些研究成果缺乏基本的问题意识:一些研究成果呈现主体迷失的景象:提出的一些新命题和概念不周延等等。近年来随着新生代学者的不断出现,行政法学研究的规范性有了很大的改观。从高端刊物发表的专题行政法学论文上看,引注不仅明显增多,内容更加多元。

三、行政法学和谐化

行政法学的和谐化是就行政法论体系的逻辑严密、结构合理而言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想向现实转化,发挥理论本身所固有的用,就必须现实指导作用,就必须具有—个规模效应,能够建立起系统完整、内容和谐的专业化的知识系统。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和谐观,注重行政法学各个分支领域研究的整体推进,最终形成规模宏大、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为此,需要注意学术研究的分工与合作:分工体现了学术研究的个体意识,能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专门化和精细化:合作则体现了学术研究的集体意识,能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面化和规模化。就广义行政法而言,应当实现行政法学总论与分论的齐头并进;就狭义行政法而言,应当实现行政法学基本原理、行政组织法学、行政行为法学、行政救济法学等四个组成部分的并驾齐驱。通过有效整合单个学者的个人行动与学术团体的集体行动,我国行政法学派别才能不断涌现,进而营造行政法学研究的规模效应。

四、行政法学综合化

行政法学的综合化就是指应当在整个社会科学的宏观背景之下,通过分享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成果,以综合的研究方法建构开放式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的学术研究历史不断表明,法学体系的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必然面临着学科分化基础上的综合性问题。当今时代,无论中外,不仅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日新月异,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也取得长足进步。相比较法理学、法律史学等法学基础学科以及刑法学、民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而言,我国行政法的知识积累还存在很多欠缺,尚未实现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自身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行政法学研究陷入自说自话甚至是自我欣赏境地的重要原因。由于行政管理现象的多样性、复杂性,单一靠行政法学自身无法解决这些社会现象,行政法领域内群体性抗争事件的化解就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还涉及了公共政策的理性制定、社会危机的有效应对、群体心理的妥善矫治等等,实际上是一个需要法学、公共政策学、行政管理学乃至于心理学多个学科协调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更多类似行政法问题的研究都需要在科际整合的背景下展开。行政法学的综合化可以分成二个层面予以展开:首先是行政法学应当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以及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分享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通过广泛汲取这些学术资源,增强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建立学科的方法论体系,为行政法学的综合性研究奠定坚实基础。其次是行政法学应当积极参与类似交通治理、食品安全治理等交叉性、综合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扩大本学科研究成果的社会效果。当然,行政法学的综合化对行政法学人的知识结构、研究方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尽快满足这种需要无疑是我们行政法学者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五)行政法学的国际化

行政法学的国际化是就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和使命而言的。随着全球化进行的日益加快,行政法学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就如同开放中的中国离不开世界一样,中国行政法学亦是无法离开国际行政法学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国行政法学者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了解国外行政法学发展动态,自觉的以全球化眼光观察中国的行政法问题。学术界既需要考虑到中国现实问题的个别性,更需要考虑到这些问题的普适性。二是中国行政法学者应当以更为积极、更加自信的姿态研究国际社会共同勉励的行政法问题,使得中国行政法学走向世界。全球化过程是一个以全球性公共事务为中心的复合治理结构建立的过程,是一个契约精神融入主权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有效合作的过程。在全球化过程中,一系列超越民族国家地理疆域的具有全球性的问题不断产生,全球气候恶化、跨国恐怖犯罪、跨国毒品交易等等。这些问题固然是各个国家国内问题,但都远非单个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甚至是需要众多国家联合起来都难以彻底解决的,需要国家以及非国家、公共的和私人的诸多全球性力量共同参与和治理。行政法学的国际化要求中国行政法学者关心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参与某些全球性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尽可能采取国际行政法学界公认的概念体系、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向国际社会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行政法学国家化的发展趋势将使得中国行政法学与国外行政法学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在这种双向互动中,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不仅能够吐故纳新,逐渐缩短与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而且还能自信地走向世界,为世界行政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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