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之路的再探索
2016-05-14罗骞
罗骞
摘要:行政诉讼类型化对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起着决定性作用。伴随着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不断完善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中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问题已经得到越来越多法学家的重视与研究。中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应顺应当今诉讼的发展,吸取过去司法中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精华部分,加快改革,走出一条顺应中国国情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发展之路。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化;法律制度优势;现实难题
一、揭开“行政诉讼类型化”面
行政诉讼类型化按照通说解释为按照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申请司法救济,而人民法院只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裁判方式与范围内进行裁判。
二、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优势
行政诉讼类型化之所以是推动行政诉讼不断发展的基础,是因为其具有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优势。
(1)实现司法救济的唯一途径
行政诉讼的设立本就是为保障人民的司法救济权而设立,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确立则是为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提供了唯一途径。即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行政诉讼类型化充实了具体内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行政诉讼类型设置的数量与强度都直接影响到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效果。
(2)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工程”
分类整理是管理中一个重要方法,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将具有相同诉讼程序(即原被告资质、起诉资格、审判规则)的行政案件分类整理,并进行程序化的统一,这就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工作。如此一来,就可以使繁重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优化,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
(3)协调司法系统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其不仅肩负着管辖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而且在其中还担任了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合法性检查的义务。所以在实践工作中如若司法权中关于行政诉讼的类型过于绝对简单,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行政机关的误会与矛盾。所以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健全就可以提供更多相对缓和的行政诉讼类型,有利于协调司法系统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现实难题
迄今为止,我国行政诉讼法其实并无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只是划分了几种不同的判决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尽管学者们就其展开大量的研究论证并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整理划分,但无论是从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来看,就目前来说,我国行政诉讼类型还面临着一些紧迫的现实难题。
(1)行政诉讼类型数量有限
行政诉讼类型数量极少的现状会给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造成很大阻碍。由于我国目前仅存在确认、撤销、变更、赔偿、履行之诉等几种确定的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选择司法救济的途径的范围也就仅限于此。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护当事人权益,但由于行政诉讼类型的数量的限制也会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2)行政诉讼类型整理划分缺乏科学性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阻碍之一就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司法审判权,而对于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等只能是“干瞪眼”。这也对整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制产生不良的影响,降低司法效率。
(3)过于“教条化”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过于严格,不具灵活性,这就给现实工作中的具体行政案例的审判带来了一定麻烦。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就直接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利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这其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关键的是过于“教条化”的操作最终并不能给予人民实质上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之路的再探索
已经有大量学者专家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之路展开了大量论证与猜想,与此同时,我们要在立足本土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外优秀经验。克服现行制度的困难,探索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新道路。
(1)促进立法,增加行政诉讼类型
既然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改革面临着诉讼类型数量优先问题的影响,那么我国就应该从完善立法这一点做起,法律保障使整个行政诉讼机制运行的基础。增加诉讼类型是整个完善立法的核心。只有在考虑实际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诉讼类型,才能让人民“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有更多的诉讼选择,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2)科学归类行政诉讼类型
诚然,正如前文所言,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太过笼统。而这要求我国行政法理学界进一步完善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科学整理与分类。当然最主要的还是需要立法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学术研讨会等采纳当今学者们关于此方面的权威学说,再充分吸收德日的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最终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行政诉讼类型标准并予以实际运用。
(3)尊重法官的“创造性”
既然我国现行的有关行政诉讼类型方面的法律限定过于胶条,那么在未来中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道路上就要适当尊重法官的创造性,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毕竟法条是冷冰冰的,只有通过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有职业操守的法官运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解读与适用,才有机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章远志.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58
[2]门中敬.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内涵界定与功能定位[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