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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实证研究

2016-05-14贺卫潘建清刘伟

检察风云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务执法人员利益

贺卫 潘建清 刘伟

近年来,外来人口的持续导入对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上海市相关执法部门通过查处酒驾、黑车、“三违”以及市场乱设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治理力度,但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或自身利益受损等原因,阻碍甚至抗拒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且暴力程度不断加剧,不仅严重妨碍了执法部门正常的执法办案,又扰乱了城市管理秩序。为依法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笔者以浦东新区检察院为例,通过对该院受理妨害公务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剖析发案原因,并提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案件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2年,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妨害公务案89件132人,提起公诉93件139人;2013年,共批准逮捕妨害公务案 94件 122 人,提起公诉 107 件 134人,分别占同期全院逮捕和起诉总数的2.56%、2.15%。2014年,共批准逮捕妨害公务案151件182人,提起公诉148件190人,批捕和起诉数比上年分别上升37.7%和27.7%,全年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占同期全院逮捕和起诉总数的3.57%、2.72%。从2012—2014年统计数据看,妨害公务案逮捕及起诉案件数逐年上升。以2014年为例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从涉案对象情况看,“两高一低”现象相对突出

一是涉案外来人员比例较高。这些外来人员多为流动小摊贩或一般来沪务工人员,且经济收入不稳定,在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易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举动。二是涉案人员男性比例较高。这与男女性别差异带来的行为、情绪表现不一相关联,但也有许多涉案女性在所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亦会通过撒泼、推搡、拉扯、撕咬执法人员等方式来阻碍执法。三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由于涉案人员所受的教育程度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以致在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通常认为自己阻碍执法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具体数据如左图所示。

从犯罪行为特点分析,“一高两轻”现象相对突出

一是酒后妨害公务行为的比例较高。据统计,在2014年受理的涉及妨害公务审查逮捕案件中,有31件案件(本部18件、张江院10件、临港院3件)是因行为人酒后滋事引发,占审查逮捕案件总数的20%。通常情况下,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文明执行公务时,被执法对象在正常状况下大都会予以配合。但醉酒之后,在酒精的作用刺激下被执法者自我控制能力降低,面对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难以理智地给予配合,由此引发抗拒执法,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造成公务无法正常执行的严重后果。三是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较轻。在2014年以来经起诉后作出判决的妨害公务案件中,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1人,另有1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余160人均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41人被判处缓刑。显而易见,该类案件刑罚普遍较轻,这与该类犯罪的无预谋性、轻伤害性是相一致的。

从案发环节分析,妨害公务行为常见于三个领域

一是妨害公务行为常见于民间纠纷。2014年151件妨害公务案件中,有45件发生在执法人员对民间纠纷调处过程中,占案件总数的30%。实践中,妨害公务案件多发生在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民间纠纷中,客观行为多是临时起意,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执法活动的不理解、不配合或者对一线执法人员不尊重,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冲动性和激情性。二是妨害公务行为常见于基层执法活动中。2014年151件妨害公务案件中,有78件发生在查处违章驾驶及市场整治过程中,占总数的52%。查处违章驾驶及市场整治等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多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执法人员大多是针对偶发的情况,进行简单的、常态的检查,执法对象较为单一,一旦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激化就容易引发妨害公务案件。例如顾某一案,交警对顾某驾驶车辆进行盘查及酒驾测试时,被其夺走警用电台并致民警轻微伤。三是妨害公务行为常见于查证轻微违法行为中。超过60%的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发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或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案件不足10%,这与公安、城管等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有关。在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权益受到限制或损害,思想上容易因为情况紧急而产生对立情绪,行动上容易因为自己“占理”而不重视方式方法,继而做出抗拒执法的行为。如赵某等三人妨害公务案件中,民警在查验赵某等三名外来人员暂住证及身份信息时,均遭到无理拒绝,反而殴打民警致轻微伤。

当前妨害公务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城市管理方式与城市人口的大量导入不相適应

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破除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贫困地区人口涌入发达地区、郊区人口涌入中心城区、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管理理念都带来了巨大挑战。伴随着大量的人口导入,相关执法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秩序,往往只是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来实现,而忽视了转变城市管理方式及相应配套制度建设。特别是“三违”整治、酒驾查处、工伤赔偿、房屋动拆迁、医疗纠纷等问题无不在调整着城市的利益格局,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并激化执法相对人及旁观人员潜在的暴力抗法思想,进而导致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公安、城管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争议的频发,显示了与当前城市利益格局的多样化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密切相关,根本原因则在于城市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的落后。

利益博弈、执法对象法治意识淡薄导致不当维权事件增多

妨害公务案件的日趋增多,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甚至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妨害公务犯罪的频繁发生,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其实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外在体现。目前,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件中公民维权意识增强同法制观念薄弱是一对主要矛盾,在具体个案中会进一步转化为案件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矛盾冲突和利益博弈过程中,目前公众中存在所谓信法不如信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种种说法。在执法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多数当事人选择以对抗方式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进行所谓的“维权”行动,最终导致发生妨害公务行为。

上海市地方性规定明确并细化入罪标准,导致原来部分违法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近年来,上海市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的事件越来越多,不仅威胁民警人身安全,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加大对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13年7月联合制发了《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适用对象,细化了妨害公务的七种客观行为类型,通过地方规定的形式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加以明确,使以往相对较轻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有效打击了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妨害公务案件数量迅速增加。

栏目主持人:刘雨濛 lymjcf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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