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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马云永不言弃的“合伙人制度”

2016-05-14冯大辉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雅虎创始人马云

冯大辉

阿里缘何提出“合伙人制”

阿里提出“合伙人”这个概念最早是在2009年的阿里巴巴十周年庆典晚会上,马云宣布公司18位创始人集体“辞任”,阿里巴巴由创始人时代进入合伙人时代。说实话,当时我看到一些创始人的公开信之后觉得莫名其妙,因为辞职信写的是“辞去创始人身份”,创始人本身并不是一个职务,更多是一个人在公司的身份,一个荣誉,一个符号,一个标签,这些是能“辞去”的吗?再看创始人辞任之后的几年,18位创始人仍在公司任职的实际权力反而更大了,绝大多数成了实权人物,倒是真的成了“合伙人”。

阿里在招股东书中解释说,之所以坚持合伙人制度,是因为“保持合伙人精神,将确保公司使命、远景和价值观的可持续性。”阿里巴巴在2014年6月16日公布了最新财务数据,同时公布了该集团27名合伙人名单。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等27人组成了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名单显示,在阿里巴巴合伙人中,创始人和公司一同成长起来的管理人员(2004年前进入公司的非创始人管理层)以及从外部引进的专业管理人才大致保持了2∶4∶4的比例。值得强调的是,在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团队中,有将近1/5的合伙人系技术人员。27名合伙人中有9名女性,这个比例在中国大型企业中非常罕见。而上述27人名单中有21人都为70后。阿里巴巴合伙人是如何选出来的? 要成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必须满足几个硬条件,首先必须在阿里巴巴工作5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阿里巴巴的公司文化和价值观。当选后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并无任期的限制,直到该合伙人从阿里巴巴离职或退休。阿里巴巴合伙人既是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又是公司股东。

当然,最初的“合伙人”的定义未必完全等同于现在“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但至少在2009年,阿里已经在考虑如何通过“合伙人制度”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

接下来的2010年发生了另外一件大事,卫哲离职。

长久以来,卫哲的“引咎离职”一直让人觉得费解。阿里对外宣称:为维护公司客户第一的价值观及诚信原则,2010年阿里巴巴B2B公司清理了约0.8%逾千名涉嫌欺诈的中国供应商客户,公司CEO卫哲、COO李旭晖因此引咎辞职。在外人看来,对卫哲的处理难免有些量刑过重,一时间引发各种解读和猜测。

如果联想到一年后的支付宝股权之争,倒是有另外一种解读:为了避免马云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必须消除掉所有隐患,而卫哲就是最大的隐患。为什么这么说?因从2010年10月开始,雅虎的投票权增加至39%,成为阿里巴巴真正的第一大股东。雅虎在董事会的席位增至两位,即雅虎和阿里巴巴均可委任两位董事,软银一席。打破了原来的4个席位的均衡。而如果卫哲还在阿里巴巴的话,不排除进入董事会,那就会变成一个未知的变量,马云就有被罢免的可能,当然,没人知道这种可能性有多大。

从另一层面看,卫哲也是当时阿里高管中除马云与蔡崇信之外唯一一个能跟国际资本对接的人。刚好供应商欺诈的事件引发了导火索,迫使卫哲离职。

卫哲不是创始人,卫哲也不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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