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的职责定位—基于新《环保法》
2016-05-14赖旺成
赖旺成
摘 要:人民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因此,全面的实现经济发展的生态性与可持续性是非常必要的。文章基于新环保法,分析了环境监测的定义、职责及行为主体与定位,并分析了当前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环境监测;职责定位;新环保法
中图分类号:X830;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0-0073-02
在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相对于之前实行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对较多的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特别为在环境监测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定了环境监测活动范畴与监管工作的具体范围,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更好的保证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1 环境监测的定义
在新《环保法》的第2条中明确的规定,所谓的环境为影响人类发展与生存的各种人工改造和天然的自然环境组成的总体,包括有:乡村与城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文遗迹、野生动物、湿地、草原、森林、矿藏、土地、海洋、水及大气等方面。因此,环境监测的广义定义就为实现对上述因素的全面监测。
2 环境监测的职责
根据新《环保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力在国务院内设立的环境保护主管单位,其中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为地方性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新环保法种的该条款体现了环境监督的统一性,既有部门之间的管理,又有国家整体上的监测,总体构成了我国特色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在上述构成的特殊管理机制的总体框架下,新环保法中第17、18、20、32等相关的条例分别针对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对环境监测职责进行了定位。
如其第17条规定,国家构建出完善健全的环境监测机制,其中国务院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全国总体的环境监测任务制定出对应额监测规范,并与相关的部门一同构成完善的全国监测网络,对我国的环境质量监督站的设置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构建出完善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全面的增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同时其中也提出了在对环境监测站进行设置时也应当全面的从我国环境监测规范与监测规定等方面入手,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18条规定,各个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管辖区域内实际管理需求出发,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有关的部门对环境整体的状况进行分析、调查,构建出完善的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系统。
第20条中规定,政府应当针对跨行政区域的重点环境监测区域构建出统一协调的环境监测机制,全面的实行统一性管理,管理过程中应增强管理标准的统一性。
第32条中规定,政府应当全面的增强对土壤、水源及大气的保护工作,不断的完善对应的修复、评估、监测与调查机制。
根据上述的规定,在新环保法中环境监测的主要职责体现在应当由国家的层面上构建出完善的环境监督监测体制,然后由国务院内部的环境保护主管单位在全国的范围内构建出统一完善的环境监督网点,特别是对跨区域进行污染防治的应当构建出统一的执行标准。
3 环境监测的行为主体与定位
除了排污单位之外,在新环保法中并没有对具体的环境监测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环境监测主体的具体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的内容,可以大致的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各个级别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为环境监督职责的主体。从新《环保法》的第17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有关部门仍旧具有自行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的责任与权力,同时明确的指出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环境监测网络的制定。另外,在第18条中也指出,该类机构在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还包含有对整个地区内的环境状态的评价与调查,尤其为应当全面的突出环境事故工作的评估与监测。
其次,新《环保法》第42条中规定的排污单位。新环保法规定了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应当全面的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对应的监测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的使用环境监测装备,确保环境监测装备能够正常监测,同时对得到的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进行保存。新环保法中通过该部门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具体的污染防治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落实。
第三,国家接受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环境监测,根据新《环保法》的第1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对环境进行评价与调查时,其主要实施的主体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其本质为一种市场行为。通过该条款的规定,可以将市场中有利于环境监测的相关机构纳入到环境监测中,从而更好的提升我国环境监测的效果。
4 当前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4.1 存在的问题
根据新《环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其对具体的环境监测任务针对性的进行了明确,指出了在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当全面的从规划环境保护入手,通过借助环境监测技术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提升。同时借助环境调查与分析,全面的掌握当前环境破坏及污染的情况,并制定了对应的预警机制,确保环境污染等相关的问题得到较为及时有效的解决。
但是通过对新环保法的分析发现,其对具体的环境监测的主体并没有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必然导致在具体的环境监测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的情况,如可能出现在实际的环境监测中出现技术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及监测体制等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技术要求存在一定的不匹配性,导致具体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存在一定的不相符性。
4.2 应对措施
4.2.1 明确环境监测主体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常关键的政策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这也为我国经济从传统粗方式发展转向更高层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全面的实现环境监测职责定位工作对于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结构的总体转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环保法》的出现在很多方面为我国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及制度的保障,但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且为了更好的保证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明确落实,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做到宏观调控的政策,积极主动的根据地区的实际环境监测的需求及存在问题对环境监测技术进行改进,更好的促进我国的防污减排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保证各项工作稳定有序的展开,明确出环境监测的思路,掌握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的具体定位,增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创新与研究,以高科技、现代化为总体监测框架,从而更好的提升我国的总体环境监测水平。
4.2.2 转变监测机制模式
近年来,国内市场经济势头发展迅猛,相应的法律法规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在这一背景下,环境监测体制亦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逐步有计划地向市场化体制进行转变。而在向市场化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市场化环境监测过程中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环境检测数据及结果的准确性,并通过法律法规来对市场化操作进行约束,保证市场化环境监测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发展政企合作的监测机制,在加强市场化操作的同时,政府监督管理亦要进行加强,尤其对排污严重的企业或公司,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
第二,加强环境检测主体的资格审核。市场化环境监测必然引起众多团体加入到环境监测市场,并可能扰乱国家的环境监测体系。为此,政府首先要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标准,对准入机制有严格的要求;其次,政府要大力开拓环境监测渠道,鼓励社会性团体或个人加入到环保监测工作中,并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后,承认其合法的环境检测地位。为确保市场化环境监测工作的长久可持续发展,需要转变环境监测的无偿服务方式,但需通过责任与义务来对环境监测主体进行规范。
第三,市场化环境监测工作落实需要循序渐进,切不可盲目开展,可首先在局部进行试点运行。这样一方面可以考察所制定方案的可行性,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在局部试点开展市场化环境监测,也可为大面积推广应用积累宝贵经验。在试点选择方面,应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地区,首先对试点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估,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环境治理措施。环保措施开展之前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利益分配以及所必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商业化的手段将环境监测工作有效落实。
4.2.3 深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
没有法的保障,任何一项工作都难以顺利开展与落实。因此,环境监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相关部门亦加强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积极改进环保理念,引进先进的防污技术与设备,确保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与高效进行。同时,对于国家自身亦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理念与技术的研究,努力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监测框架,提升我国的的环境监测水平,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5 结 语
全面的做到环境监测对于增强我国环境保护,提升环境保护力度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对我国环境监测的职责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定位,这就要求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在进行具体的环境监测时,严格的按照新环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切实的履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责任,更好的增强我国环境监测的水平,从而更好的保证我国“五位一体”的生态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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