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
2016-05-14孟茹
孟茹
【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特性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1)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接受诊疗护理活动时的自然人;而义务主体则是包括参与对患者进行诊疗行为的医方工作人员在内的医方全体。(2)患者隐私权的内涵有其特殊性。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公民的隐私权与医生的诊疗行为需要围绕追求健康的共同目的而重新定义。因为,医方为了准确地判断病情和进行诊治,需要部分涉及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隐私,医疗行为的特点就决定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必须放弃部分隐私。(3)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时间有其特定性。这里的特定期间并不限于患者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期间,还包括其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时所透露的个人信息作为患者隐私存续的期间。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剖析
受医疗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院和病人都较少会顾及到病人的隐私权,实践中,患者隐私权频频遭受侵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诊疗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如,查体时不当要求患者暴露身体的隐秘部位、摄片时要求女患者赤裸上身等等。2.临床教学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3.对患者私人信息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医疗单位未尽妥善保密医务,将患者的信息扩散到不应知晓的人群或不当利用。
为了从根本上缓和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减少因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侵权的发生,我们需要对当前这种状况出现的深层原因进行探究。笔者认为,目前医疗行业中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患者隐私权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保护
造成大量患者隐私权被恣意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患者的隐私权缺乏立法保障。这种法律的缺失会使患者在隐私侵权被侵犯时,找不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欠缺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所以当患者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仍难以实现对患者权益的有效司法保障。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对患者的隐私权从法律的高度予以规定,明确医患关系中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
2.隐私权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隐私权概念本身具有高度模糊、抽象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本来就比较特殊的患者隐私权的界定更加困难。隐私的范围及于整个私生活领域,但私生活的范围如何界定本身就是个难题,隐私作为一种主观感受,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哪些信息有保密价值、哪些没有,完全因人而异。隐私权的这种特性必然使得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隐私范围无法准确的了解。医患信息的不对称更使得患者难以界定医生的哪些行为属于正常诊疗需要。
3.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的影响
法律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等特性。但是法律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则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抽象的法律不可能具体而明确地解决现实生活中一切纷繁复杂的问题。同时,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这就使得法律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现实问题具有滞后性。另外,又由于人类语言的局限性,法律也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权利范围。成文法的抽象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也决定了权利疆界的模糊性。更何况,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关于患者隐私权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效果更加差强人意。
三、患者隐私权有效行使的途径
患者的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其行使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因此,患者的隐私权只有得到正确的行使,才能对医患双方起到有效的保护:
1、首先,患者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普及医学常识。只有患者树立起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手段的作用才能更好发挥出来。而医学常识的了解,可以让患者相对了解医生的行为是否“越界”。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公民隐私应有其特殊内涵,如在泌尿科、妇产科、生殖科,诊疗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部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显然就不像在医院外那样完整,但也并非毫无隐私。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现实环境的影响,患者对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即使当其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也不知如何进行保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有意识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及其他的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非法侵害,对于在诊疗过程中隐私权被明显侵犯的行为,都要勇敢的站起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的基础上,医患双方的行为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医方一方面强化其内部自律机制,提高自身素质,操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为患者保守秘密。更重要的是医方也要有明确的制度可循,对涉及隐私的诊疗行为要认真履行规范。患者在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超出法律的允许范围行使隐私权,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3、当然,患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还有赖于医方对其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制度建设。医方不仅要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加强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而且要从设施上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如设立单独的会诊室,摄片室设有更衣室,因需要以病人为示例进行教学时,事先应征求患者同意,并应给予患者减免医疗费用等形式的回报,相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
患者隐私是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患者不愿让人侵入的领域,而医疗领域是不得不探触患者隐私的敏感地带。只有当患者的隐私权得到切实、完整的保护,才能彻底防范和逐渐减少因侵犯患者隐私权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