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音乐课程性质再议
2016-05-14王晶
王晶
摘要:本文就高中音乐课程标准有关课程性质的解读进行反思,提出高中音乐课程性质应从三个层面来把握的解读思路。高中音乐教育的独特个性是综合性、模糊性、开放性。
关键词:高中 课程性质 音乐教育 课标
关于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的性质,新课程研制组骨干成员认为,普高音乐课程是与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课程相互衔接的,因此,普高的音乐课程性质也用“人文学科”“美育”“必修课”来表述。笔者以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一方面没有解释义务教育阶段与普高两个阶段音乐课程的质性差异,另一方面表述上也不够严谨,因此有必要再做一些思考。
一、对高中音乐课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分析
新课程研制人员是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的。1.从当前全球化的趋势必然导致人与人的广泛接触,进而需要人与人的相互谅解角度出发,认为高中音乐教育能带来并促进人与人的之间的理解。2.从当前社会科技化、信息化的高度发展,人的情感越来越缺失的角度谈音乐教育在这方面当仁不让的责任。音乐教育在这方面也应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3.从当前科技发展带来道德滑落谈音乐教育的价值,认为“高科技”必然伴有与之匹配的“高情感”才能培养合格的人。且不论这观点是否能成立的问题,道德的问题用“高情感”跟“高技术”相匹配就能解决吗?在笔者看来,课程解读人员的第一个解释是片面从人的认知角度来阐述,第二个是从情感角度来解释,第三个则从道德的层面来分析。也就是说,解释人员的思维框架是从人的内在心理结构“知情意”来分析的,从这个框架出发,并通过找出当前在这些方面的教育缺失,来指出音乐教育对这些方面的价值。表面看似很有道理,但细细琢磨则有缺陷。从“人”出发谈音乐教育的价值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这样的解释放在初中阶段不行吗?放在小学阶段不行吗?或者说放在任何有音乐活动的地方不行吗?如此,我们可以继续追问“高中”的特殊性在哪?显然,新课标解读在这方面没有给予充分的回答。也就是说,新课标没有突出高中音乐课的特殊性,把特殊性与一般性混为一谈。
二、对现有关于高中音乐课程“美育”性质的讨论
新课程文本的解读人员把高中音乐课程性质解释成“美育的主要途径”。他们的解说思路是这样的:1.从黑格尔的审美具有令人解放的性质这一思想出发,指出美育的价值能发挥完整人格的力量。进而引用教育家的观点(如“没有美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等),进一步验证哲学家的思考的正确性。素不知这教育家的观点其实是根据哲学家的观点推论出来的。用推论而说的观点来证明“前提”起不到证明的作用,只能起补充说明的作用。2.从美育的奠基人席勒开始梳理美育发展“简史”来说明美育是情感教育。提到的著名人物有柏拉图、培根、卢梭、车尔尼雪夫斯基、苏霍姆林斯基以及我国孔子、刘勰、朱熹、梁启超、蔡元培等。把这么广泛的领域提炼成“情感教育”是否合适?仅以孔子为例,孔子的美育思想真的能称为“情感教育”吗?孔子的美育思想非常复杂,用情感教育来概括他的教育思想未必妥当。这种历史的梳理断章取义,只是提及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而不及其他,并不严谨,得出的结论也未必客观。3.从音乐角度谈情感教育当然是合理的。但遗憾的是,他们没有任何分析就直接提出音乐教育的本质是情感教育,显然有失公允。
笔者认为,说音乐课程是“美育的主要途径”这一定位就不妥,难道“美术”不是美育的“主要途径”?准确地说,音乐只能是情感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其次,课标解读人员没有直接回答普高音乐教育课程的性质为什么是“美育”这个最主要的问题,只是论述美育怎样怎样,违反一般逻辑。美育再好,怎么证明音乐教育是美育啊?仅仅引用名人名言似乎解读深度还不够。再次,高中音乐课程性质的特殊性仍然没有交代清楚。这跟中小学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没有区别的话,那只要一句话就行了,“关于高中音乐课程的性质请见中小学音乐课程性质的解读”即可。
三、关于高中音乐课程性质是必修课之说的商榷
新课程文本的解读人员对高中音乐课程性质的第三条解读是“必修课”。解读的思路是这样的:1.从普通音乐教育与“专业音乐教育”的区别入手,认为现在的普通音乐教育“专业化”了,即紧跟着专业音乐学院的步调。批评不良现象后指出,普通音乐教育是文化教育,是基础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难道专业院校的音乐教育就不是必修课?就不是文化教育?这是两者划界的根本依据吗?2.课标解读人员还提出,普通高中音乐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音乐兴趣,形成审美能力。解读人员说高中与初中的区别主要在内容等方面。对此,我们的疑惑是,小学三年级以上的音乐课标内容中就要求“培养兴趣”,到了高年级的标准要求是“提高”,怎么到了高中反而会退到“培养”层面了呢?这似乎体现不出内容的层次和深度来。
除了上述两个解读的批判,笔者认为还有值得关注的问题是:1.既然高中音乐课程的性质规定是“必修课”,怎么又冒出“选修课”呢?这似乎前后矛盾。尤其现实中选修课的比例还更多一些,因此,如此定位不严谨。2.高中既然是基础教育,面向全体的,那么,有相当一部分要参加音乐高考的学生怎样定位呢?学校对此是不是可以不闻不问?把这部分学生推给社会?事实上,许多学校对这些音乐高考生是很重视的,有的学校还以此为特色。事实上存在这批音乐高考生,为什么“性质”的解读里没有一点提及呢?因为课标没有明确提出建议,因此音乐教师对这部分学生的教学就无所适从,难免各行其是。作为课标,应该照顾到各个层面的学生。
四、高中音乐课程性质的“假说”
基础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吴跃华先生提出的高中音乐课程性质应该从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三个维度进行解读是非常有见地的。1.从普遍性来看,高中音乐课程与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大学、专业音乐学院的音乐课程都具有共通性。它属于人文学科。音乐是人创造的,当然属于“人文学科”!但仅此说明还不够,强调它是人文学科是为了区别所谓的“科学”学科,至少认为音乐主要不是以概念、数据来表达、思维的学科。这是从音乐教育最广泛意义上来确认的,而不仅仅针对当前的全球化问题、科技发展导致的人性扭曲问题。2.从特殊性角度出发,高中音乐教育是美育课程不假,但这样的划分主要是说明它跟其他学科(如历史、哲学等)是不一样的,它属于美育这个大概念。至于美育是否是情感教育并不是绝对的,凡是被公认为美育理论的,都是美育的理论基础。3.从个体性出发,高中音乐课作为美育课程,它一方面不同于一般美育课程如语文、美术教育等,也不同于专业音乐教育,更不同于初中、小学音乐教育。其性质是综合性的,既有中小学的一些特点(比如有的高中还是在补习中小学的音乐教育内容),也有普通美育课程的因素(如强调音乐与戏剧等的综合),还有专业教育的影子。
事实上,高中进行技术化的教育普遍存在,与其堵,不如客观承认一些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这方面在外国更常见,有些高中音乐社团水准很高。仅仅强调基础属性实际上是对少数有天赋学生的压制,至少是不公。此外,高中的音乐教育还有一般大学音乐教育的性格,即部分高中生思维能力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音乐评论,这已经超出一般高中音乐教育的程度了。如此看来,高中音乐课程性质的模糊性和综合性、开放性的鲜明特征就清楚了。
总之,高中音乐课程性质的界定,应真正从事物的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也许更有利于性质的确定,也更有利于推动高中音乐教育。高中音乐课性质的论述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如能激起同行们对高中课程性质的进一步思考就是本文的价值所在,期待同行给予批评!
参考文献:
[1]吴斌,金亚文.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解读之二——高中音乐课程性质与基本理念[J].中国音乐教育,2003,(09).
[2]吴跃华.两岸猿声啼不住 轻舟已过万重山——《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研究》读后[J].人民音乐, 2014,(07).
[3]吴跃华.音乐审美教育的“三维视阈观”重构[J].艺术百家,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