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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科发展趋势探析

2016-05-14杨阳闻书宁

青年时代 2016年7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对策

杨阳 闻书宁

依照学术界的通行说法,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逐步恢复,直至90年代末期,行政法学的研究一直无法与刑法、民法等相提并论,发展道路曲折坎坷。作为观察行政法发展多年的学者,提笔攥写文章,主要谈谈行政法学科发展趋势的些许问题,大家共勉。

一、行政法的学科发展从微观研究走向宏观研究

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发展的初期,行政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所关注的重点一直都集中在若干具体的微观问题上,公务员制度、治安管理处罚秩序、具体行政活动方式、行政活动的程序问题和行政诉讼的研究。即便是纯粹理论的研究也基本集中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等相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在一个学科发展的起步阶段,围绕着现实立法和拓展学科疆域所进行的微观研究和具体研究是必要的。如果一味地沉醉在微观问题和具体问题的研究,难免会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境地。行政法学不断展开对诸如行政法的本质问题、行政法的价值、行政法学的基本理念、行政法学的基本问题等宏观的、具有哲学性质问题的探索。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次重要的转向,标志着学术界对于“行政法学本质”问题的追问的深入思考和自觉的反省与回应。

二、行政法学从对策研究走向原理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被定位为应用法学的一个分支,应用法学的使命就在于从事对策研究、解决现实生活问题。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我国多数行政法学者将大部分的经理关注在对策研究上,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的指定开展诸如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问题、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现实的、急需的问题,围绕着《公务员法》的制定所进行的公务员的招考、管理、考核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的研究等等。在行政法制度建设大力展开的背景之下,对实践所提出的诸多现实问题进行对策性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更是非常有效和有意义的。但是单纯的沉湎于对策性问题研究或者仅仅重视行政法学中具体制度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甚至还可能阻碍行政法学的进一步繁荣。“既需要无微不至的应用研究,更需要高瞻远瞩的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始终都是行政法学的源,应用研究是行政法学的流,两者之间的源流关系不可本末倒置。

三、行政法学从自说自话走向学术对话

人类学术史的经验不断证明,对于真理的探索历来都是在观念和理念的冲突、碰撞之中孕育、发展和完成的,不经过自由对话和充分讨论,人们的认识便会停滞不前,学术的进步与繁荣从来都是与学术对话和争鸣无法分开的,随着行政法学研究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学术素养的提升,对话与争鸣氛围越发浓郁。自从平衡论提出之后,其主要创始人罗豪才教授曾一再表示希望得到学术界的批评,以促进平衡论的不断完善。正是由于平衡论的这一开放式的研究姿态,才吸引了国内众多知名学者和年轻学子的广泛参与。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倡导者叶必丰教授就坦言,他自身对于行政法学理论基本问题的关注就源自于罗豪才教授的平衡论:对于平衡论的系统批判的杨解君教授表示,对平衡论的反驳源自于罗豪才教授真正的学者风范。正是在大力倡导真诚学术对话的环境中,行政法理论基础课题的研究才得以一路高歌成为过去二十年时间里面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四、行政法从强势控制走向优化服务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程实际是不断地对政府职能重新进行定位的过程。这从多年来转变政府职能始终是经久不衰的改革流行语上就可以体会得到。更确切的说,改革开放就是政府不断的放松管制、走向治理并逐步提供优化服务的过程。一方面,改革开放就是政府不断的放松管制、尽可能的从市场和社会完全可以自行解决的事务中摆脱出来,从而集中精力为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提供私人和社会组织都无力提供的组织服务;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引入协商、对话、激励等柔性的机制,尽力吸收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实际参与公共管理,甚至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行政的治理和效率,从而淡化了传统行政的命令与强制的色彩。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所确立的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和检查监督到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所确立的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立的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到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所要求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优化服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定位。在这一新的行政理念的主导下,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为社会、企业和公众持续不断第提供优质的、高校的服务已经成为政府展示自身价值的最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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