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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路径的选定

2016-05-14颜婕婷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摘要】刑事辩护路径,就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后,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自己的辩护工作所选定的切入点和所做的整体规划。辩护路径的选定至关重要,不同切入点的侧重点不同,达到的辩护效果也大不相同。刑辩律师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路径。

【关键词】刑事辩护;实体辩护;证据辩护;程序辩护

确定辩护的切入点、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事关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无罪辩护很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失去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如存在被告人自首的情节,但如若不认罪,自首将不会成立,又如认罪态度是量刑的情节之一,本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但因不认罪而失去这些机会,从而获得更重的刑罚。由此看来,选择不当不但不能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还可能遭到委托人的投诉。此外,刑辩律师要认真听取并尊重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

其一,实体辩护,是律师采用最多也最原始的辩护方法,是辩护方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对于罪行较轻有可能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案件,一般选择罪轻辩护。犯罪较重或严重,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罪和不认罪刑罚结果区别不大的案件,选择无罪辩护。如涉案数额超过十万元的贪污、受贿案、强奸罪中具有轮奸、奸幼情节的强奸罪,在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情况下,最低刑是十年,即使不认罪,实际刑罚也没有多几年。如不认罪,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还会有被判无罪的可能,一旦认罪,将失去这一机会。对于指控事实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直接选择无罪辩护。轻罪辩护是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重罪,选择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进行辩护。有律师认为辩护人只能主张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应在给被告人一个假设的罪名,违反律师的职责,在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围绕有利于被告人目的出发,为被告人设定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并不是在控告被告人,在被告人行为没有不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情况下,那么争取按轻的罪名处罚,是最佳的选择。也有律师认为,辩护就是一个过程,只要过程完美,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都做了就可以,结果不是刑辩律师们能决定的,笔者认为刑事辩护注重的不仅是过程,更注重的是结果,结果远比过程重要,委托人需要的是理想的辩护结果。如抢劫和抢夺,盗窃和销赃,虽都是犯罪,都必然受到刑事追究,但是选择轻罪辩护并得以成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即使辩护的过程再完美,但辩护意见均被驳回,未取得辩护效果,这便不能被视为合格的刑事辯护。罪轻辩护得到的是有限的从轻,而轻罪辩护若成功,得到的会是质的从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害相权取于轻,两利相权取于重”的道理。

其二,证据辩护。对于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可选择证据辩护切入点,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证据辩护是对公诉机关控告犯罪的证据体系的进攻。其目的是削弱或摧毁公诉机关控诉证据体系,实现无罪判决结果。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无罪辩护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两种辩护切入点虽追求的法律结果都是无罪,但辩护人的证明责任不同,难易程度也不同。证据不足辩护,只要求辩护人提出卷宗中证据存在的问题,不需要提供证明无罪的证据,而无罪辩护情况下,则要求辩护人说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证据不足辩护,是刑辩律师们最主要的辩护切入点。证据不足是冤假错案的主要根源,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冤案,都是有罪推定、疑案从轻所引起,因此,证据辩护是我们最应掌握的辩护方法。

其三,程序辩护是指对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攻击而进行的辩护,程序辩护是辩护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认为这是一种进攻性辩护,程序违法将会导致审判机关对全案的否定。非法证据排除是釜底抽薪,如办理死刑案件只要证明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其证据就会认定为非法证据,就不能成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因此,刑辩律师们必须更加重视在程序上击败对手。例如,有些毒品犯罪案件,运用“警察圈套”原理进行程序性辩护,有时能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再如,利用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多地充分论证,否定“毒树之果”。

综上,刑事辩护中需要将案件本身、案外情况和当事人双方所处的态势逐一分析考虑,切忌单一片面,以法律为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的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在辩护思路方面,首先考虑作无罪辩护,将作无罪辩护的可能性逐一排除后,再考虑作有罪辩护,这样十分有利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找到最佳辩护思路。任何一个看起来一目了然的案件都应当考虑其无罪的可能性,但无罪辩护也是需要合适的机会,不能勉强,要考虑到辩护的后果。归根结底,刑辩律师需要在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特点和自身特点选定辩护路径,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亦欣. 关于我国刑事辩护困境与出路的思考[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1).

[2] 王晓伟. 浅议刑事辩护质量[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2).

[3] 李 倩. 李庄案与刑事辩护——考察德国刑事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J]. 政法学刊,2010(06).

[4] 杨培国. 刑事辩护“形式”辩护[J]. 中国律师,2010(02).

【作者简介】

颜婕婷(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研究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