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汽车分销商资金链断裂之危害及其应对
2016-05-14戴天璐
戴天璐
摘 要:汽车分销商在我国家用汽车销售业中起到了连接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商之间的桥梁作用,即消费者往往是向经过汽车代理商授权的汽车分销商购买产品的。由于在结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空档期,部分分销商会将尚未结算的车款用于短期投资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一旦投资失败,就会引发一系列危害。但目前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既不完善,也未能做到合法合理,各地也未形成统一的应对方案。对此乱象,必须从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规制和司法介入等方面多管齐下,才有解决的可能。
关键词:汽车;分销商;资金链
中图分类号:F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7-0110-02
随着我国总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商品经济也在此大背景下呈现了多样化的大繁荣。尤其是在家用汽车销售业,因为居民生活水平的总体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家用汽车代步,该产业的利润空间也水涨船高。由于二三线城市的汽车销售市场过于庞大,厂商和代理商仅凭自身的人力和物力无法达到迅速占有市场份额的目的,于是转而在这些城市寻找适合的合作对象成为本品牌汽车的分销商。由此,分销商就在汽车销售中取代了厂商和代理商成为卖方。但分销商因其趋利性和在目前我国的相关监管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在经营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对诸多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
一、我国家用汽车销售业的分销模式
在幅员辽阔、市场需求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目前的家用汽车分销模式可简要地归纳为“授权-加盟”型,即厂商、代理商与分销商签订合同并约定,由被认为有资质的营业者交纳一定的加盟费,获得销售该品牌汽车的授权,由前者供货,后者则在协定的特定区域内销售,销售所得车款也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具体来说,厂方会先根据市场调查向分销商提供不同车型数量不等的产品,并协定一般不少于7天的结算周期,结算日期时进行核算销售产品数量和交付车款。此外,分销商可以作为一级网点以同样的模式继续向下发展更多的次级分销商,即二级网点。
二、汽车分销商的经营模式及其存在问题
由于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和处于规避风险的考虑,我国的汽车分销商大多是采用向银行借款的方式筹措启动资金,包括加盟费用、销售店面的租赁费用、员工的雇佣费用和其他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费用。而这种大宗商业借款都需要抵押或经过资产评级,绝大多数的分销商都会选择前一种方式,即将厂方交付给自己的车钥匙和车辆合格证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售出产品并取得价款后再用该款将车钥匙和车辆合格证换回并交付给消费者,即车辆所有人。此外,分销商在作为一级网点向二级网点分销产品时只是进行了再授权,并没有交付产品、车钥匙和车辆合格证,即二级网点与一级网点一样,采用先付款后提车的方式完成交易。
这样的经营模式本身不存在制度缺陷,但问题在于很大一部分分销商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未结算的车款做短线投资,民间高利贷就是其中的典型形式。很明显,这样的投资方式不具有正当性,打了法律的“擦边球”。由于没有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不仅经常达不到预计的盈利目的,而且本金也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
三、汽车分销商资金链断裂的危害
1.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中,一旦分销商到期无法向厂方支付车款的消息被公开,就有可能引发已付款未提车车主的恐慌情绪,进而造成群体性事件。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担心交了钱拿不到车而聚众到分销商店面抢车的事件已时有发生。这样的行为不仅本身就可能触犯刑法的抢劫罪,对纠纷的解决更是毫无助益。
2.在与厂商和代理商的关系中,分销商无法向其支付车款。一方面,存在民事违约的问题,本可避免的诉讼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诚信交易和因为增加了交易成本导致商品流通不畅通。另一方面,由于分销商的违约,后续的合作就难以为继,随之而来的就是员工失业、土地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3.在与贷款银行的关系中,贷款无法收回意味着呆账的出现。分销商所贷的金额尽管不同品牌间有所差异,但一般在两千万左右,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即使有车钥匙和车辆合格证做担保,由于这两样抵押物本身不具有价值,不能通过拍卖来实现抵押权,所以纠纷不解决,根本无法挽回损失。
4.在与二级网点的关系中,二级网点收取了车主的车款,但因其交付的车辆已经被向一级网点付款的车主聚众拖走,无法交付。这不仅会造成二级网点的商业失信,还可能让其遭到已向本方支付车款的车主索赔,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5.在社会治安方面,除去车主的抢车行为,一些不法分子也随众到分销商的店面中毁坏财物,例如打碎玻璃、砸毁桌椅门窗等,更有甚者还会趁机偷走店内的财物,实践中司法机关及分销商的事后清点也证实了这一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当地居民生活秩序和治安状况造成了破坏,若不有效遏制,后果不堪设想。
6.纠纷的持续也会造成当地经济建设和政府财政收入方面有所损失。一个分销商一年所缴纳的税款大约在五百万左右,这对我国二三线城市,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急需招商引资的地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此外,若纠纷未能妥善解决,该品牌汽车被迫撤出该地区,对该地区的长远建设也有一定的影响。
四、目前应对纠纷的方式及其缺陷
目前我国尚未有完善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或制度,以实践操作的情况来看,一旦纠纷发生,因为性质上是群体性事件且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所以最先介入的是当地公安机关。但出于多方考量,公安机关又不能按照一般的刑事案件抓人了事,所以现今往往是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各方开会商讨解决办法。与会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方面和当事人方面,前者包括当地政府中主管工商业的副职领导、公安机关负责人、维稳办负责人、工商部门负责人等,后者则包括厂商代表、车主代表、各放贷银行代表和二级网点代表等,但分销商本人由于躲避追债的原因一般很少出现。一般而言,纠纷的解决会秉持不扩大纠纷影响和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出于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秩序,也考虑到妥善解决问题和满足各方合理诉求,公安机关会根据商讨会的结果尽量做出不刑事立案的决定,或立案后做好销案的准备。其次,由当地政府出面担保,尽可能多地劝服抢车的车主将车辆上交至公安机关。再次,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银行和厂方监督将这些车辆变卖变现。最后,变现所得价款按照比例返还给车主、厂方和银行,以达到尽量减少损失的目的。
这样的处理方式的确可以最大程度让各方减少损失,同时社会秩序也不会继续受到冲击,但仍存在很多缺陷,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不具有确定性。如前所述,这类纠纷在我国并不罕见,且大多发生在二三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该类地区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其做出的应对措施尽管总体方向大致一样,但具体措施却千差万别。例如回收被抢车辆的方式、分配给各利益受损方的比例、回收车辆的变现方式等。此外,有些地区的被抢车辆回收的很少,与分销商的亏损金额相差太大,情况就更为复杂,需要寻找其他的解决方案。简言之,这种以各方联席会议的形式解决问题是不具有稳定的,其人为因素占了很大比重,所以并不可行。
2.不具有合法性。前文提及,出于各种考虑,公安机关根据商讨会的结果对于车主的抢车行为是基本不进行刑事追究的,也就是即使立案,案件也很少进入下一步司法程序。尽管有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规定或解决方案可供执行操作的客观限制,这样的做法在目前来看也的确相对妥善,但并不能改变其在定性上是不合法且与我国现行的法治观念相悖的事实,故不得为其他地方所借鉴。
3.从实际效益看,也非最佳。具体来说,目前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能止损,但对各方仍是有所侵害的。对于厂方,其商事利益和品牌利益受损;对于放贷银行,其商事利益受损;对于二级网点,其商业信誉受损,还可能面临诉讼经济损失;对于车主,不仅车没买到,还要平添经济损失;对于当地经济和治安状况也有所影响。所以就解决纠纷本身的结果来看,也并不是长远之计。
4.从本质上看,以“止损”和“减损”为总体原则的解决方案只能解决表象为抢车事件的纠纷问题,但不能解决实质为分销商资金链断裂其背后隐含的我国对短期风险投资方面规制尚处在空白阶段的问题。法谚有云:预防比遏制更有效。若不从根本上提出防范规制及其具体操作方法,类似的问题始终层出不穷,不能杜绝。
五、对汽车分销商资金链断裂问题解决的建议
1.在行业规范上,厂方在与分销商签订分销合同时,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形式禁止分销商将未结算车款挪为他用。此外,还可以在技术上防范分销商的违规短线投资,例如限制转出、车主直接向指定账户划账或车辆买卖合同订立时需厂方监督人员附章等。
2.在商事规范上,要在商事法规上对违规短线投资也做出明确和禁止,因其尚未达到需要刑法调整的程度,但普通的行业规范已不足以规制。同时还要新增相关的具体执行方式及其保障制度,确保规定能生效。
3.在银行监管上,放贷银行在审查此类汽车分销商的借贷资格时要更加缜密和严谨,不得对信用和资产评级不够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要增加抵押资产的数额,不得为追求高收益而对相对应的高风险视而不见。
4.在司法监督上,侦办涉嫌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不能根据行政部门的指示不进行或少进行实质性侦查,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合法合理合程序。一方面,这是有法必依方针的具体执行,另一方面也是对趁乱抢劫财物的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让附带损害降到最低。
5.在政府内部规制上,要扭转目前这种以当地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手段解决经济纠纷问题的模式,改为以司法机关为主导,辅以行政机关协调。这样才从根本上避免了人治性强、采用措施不一致和处理结果不够公信力的弊端。
六、结论
综上所述,家用汽车销售业的利润空间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上升而愈发扩大,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投入其中。一方面,就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来说,这样的现象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以汽车分销商资金链断裂为内在、以群体性事件为外在的纠纷问题在我国已非偶发性事件,必须引起重视。改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从源头上杜绝分销商挪用未结算车款用于违规短线投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但在一时间难以做到这一点的当下,如何合法合理合程序地解决该问题才是首要。由于它涉及了多方利益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其危害也是多方面的,所以其解决措施也应是多管齐下,从行业规范、商事规范、银行监管、司法监督和政府内部规制等方面入手。此外,还应将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解决机制转为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确保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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