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研究
2016-05-14李佳佳
李佳佳
【摘要】近来,被问责官员复出渐成舆情热点。大批的被问责官员随意复出,不但使让问责制逐渐流于形式,并且使政府逐步丧失公信力,所以,对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和探讨应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问责官员复出现状的研究,提出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责官员;官员复出
一、前言
近年来,社会舆论的焦点从被问责官员的免职转为复职。许多落马官员复出,甚至升官晋级。从过去几年一些问责免职官员的经历发现,出事――免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成为他们的轨迹。我国对行政问责制中,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严重缺失;复出官员重新任职缺乏透明度、公开度以及社会公众知情权;问责官员的复出在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相对缺乏,公众发现的途径更多是靠媒体和舆论的相关“爆料”。从理论的高度来说,我国的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研究还需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二、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现状
随着我国的问责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但是,虽然高调问责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也不能忽略低调复出这一现象的存在。官员复出是行政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个部分目前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这体现在:
1、复出常态化
近年来,问责官员复出成为了常态。从部级官员到科级官员,无论是被免职、撤职、引咎辞职还是行政记过处分,很多都可以平职或者降职甚至升职而悄然复出。在舆论压力面前,官员往往被“高调问责”,但之后却再“低调复出”。
2、复出程序不明
问责官员因过错而被问责,其复出必须要经过比普通行政任免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彰显官员复出的科学性、严肃性。在复出问题上,绝大多数的被问责官员是在公众不知道的情况下再次复出的。人们看到的复出结果,都是在被公众和媒体经过发现后才曝光出来的,例如江西宜黄县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免职后再次上任,这种具有隐秘性的复出,让任前公示制度形同虚设,公众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复出原因不详
官员复出的理由不充分。比如宜黄县强拆事件中,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带领多人在机场拦截想去北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县长苏建国带人到医院抢夺死者尸体,情节十分恶劣,但这两人被免职后再次复出的原因却是“根据两人的表现和特长再次安排职位”。又如原临汾市洪洞县副县长王振俊,因为“黑砖窑事件”而被撤职,但很快就复出并且长期担任洪洞县县长助理,该县组织部部长郭景旭说到:“王振俊因为之前是从乡镇上来的,所以对于工业特别熟悉,这样的人不用就是浪费啊。”但这些理由显然不被公众认同。
三、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使得官员复出受到社会大众的质疑,而且法律中存在许多缺陷,其中关于官员复出这方面的内容很少,有很大的制度空缺。我国官员问责及复出的没有对复出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问责官员复出无法可依。而且官员复出过程不完整使得其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现在因为缺失相应的程序,官员的随意复出给社会和民众造成了不良影响。
2、行政信息缺乏透明度和完整性
一是行政信息的不对称。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致使问责官员很难达到正常复出。第二,行政信息公开的不完整性。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仅仅只发布了一些不相关的信息,对复出的关键性条件含糊其辞,使被问责官员的正常复出很难开展。
3、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监督体系不完整
因为渠道不畅等原因,问责官员在复出的进程中往往缺乏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在问责官员复出程序等方面,公众没有表达权和知情权,甚至连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最起码的任前公示也没有。这样使得问责官员是否复出由政府系统内部决定,而且上下级有时会结成利益共同体,则上级会袒护下级,不遗余力地为下级的复出找借口、创造条件。这种“同体问责制”使得监督机制的强度不大,而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往往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四、规范问责官员复出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统一的问责官员复出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官员复出的相關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法律首先应该明确复出职位,要坚持从低安排付出职位,被问责官员在免职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次要明确复出期限,不同问责的复出期限要区别对待。同时要明确复出条件,制定严格的评估程序,确定问责官员是否具有复出资格。最后要明确复出程序。被问责官员在复出程序上除了要经过正常的党政干部任免环节还需增加必要的考核和审理程序,要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此外还要建立被问责官员的跟踪评价体系。
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我国民主进程不断发展,公众的参与意识也得到了迅速提高,但公众获取的信息往往是没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公开程序的,而是通过网络媒体的一些不规范方式。这种行为无视公众的知情权,造成了公众对于随意复出的不满,因此对于问责官员复出应该做到信息的充分公开。而且在公众质疑时要有受理答复机制,从而使过程透明化、法制化、规范化,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只有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综合监督体系,才能让党和人民满意问责官员合法化的复出。在体制设计上,首先,从监督程序而言,要对问责官员复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其次,问责官员复出的监督操作程需要完善具体的实施细节,避流于形式。再次,加强监督执行力。制度必须被贯彻执行,否则就会形同虚设,因此,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比监管机制本身更重要。
五、结语
随着行政问责实践的深入,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建设中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很多官员在接受行政问责之后,很快就迅速复出,这些问责官员复出失范现象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热议和质疑。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来保障其规范化复出。建立和完善科学运行与规范实施的领导干部复出任职机制,是推进问责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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