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试验区立法建容错机制
2016-05-14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7期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对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全面规定,还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具有首创性的突破。条例提出,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奖励。条例明确,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