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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取得患者家属同意,医院能否对患者进行手术

2016-05-14

妇女 2016年8期
关键词:血液科胡某周某

周某在某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过程中,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医院了解到周某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必须进行切除手术,否则周某母子性命不保”。丈夫胡某认为妻子身体一直很好,不可能进了医院就病危,是医院在故弄玄虚,因此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随后医院的内科、外科、血液科、妇产科的主任医生对周某进行了会诊,但胡某仍不肯签字。面对这种情况,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对周某进行手术。周某产下一子,母子平安。医院的做法合法吗?

医院的做法合法。医生们不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更挽救了周某母子的性命。本案中,面对周某生命垂危,丈夫对医院有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医生们履行合法手续后对周某进行抢救,行为是正确的。《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责任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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