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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6-05-14马竹

大经贸 2016年8期
关键词:资源税对策研究

【摘 要】 本文着眼与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中的种种不合理内容和资源税目前的一些特点,通过对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不合理处的分析并借鉴国外资源税制的合理内容,对进一步改善我国资源税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 资源税 比较税制 对策研究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

1.特定的征收范围

课税对象现在还仅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部分国有矿产资源。鉴于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实际情况,现行资源税只对7种矿产品征税,发挥调节矿租收益作用。

2.从量定额征税

按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不同的纳税人由于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存在差异,单位税额也应呈现出相应的差别。资源条件好、负担能力强的单位税额相应就高一些;反之,就低一些。

3.具有受益税的特点

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税种,是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报酬。一方面体现了有偿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

二、存在的问题

1.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

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征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緊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现行课税税额过低

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不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税率是税制的主导,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

3.计税方法不尽合理

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依据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无需付出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同时,征税计量单位与生产实践计量单位不统一,造成征收管理中课税数量不准确,也为相关人员寻租提供了可能。

4.税费关系不协调

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财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的建设。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在税额与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以有限的承受力负担税收以外的高额收费,必然在发展中背负沉重的包袱。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随着收费规模的不断扩张,税收征管力度必然大打折扣,税收执法空间必然愈加狭小。

5.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

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税种的立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在有限的范围内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政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要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三、改善我国资源税的几点建议

1.适当扩大应税资源范围

我国应借国际经验,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范围如果能尽量多的覆盖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比较长的资源当然最好。但考虑国情和具体操作的可行性等问题,可以按照资源缺乏的严重性或者操作的可实施性等标准,逐步渐进的加入一些自然资源。比如对国际上征收比较广泛的水资源先行征收,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未来在考虑加入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征税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同时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也有重要的作用。

2.推进从价计征方式的采用

有利于平衡不同质量资源的收益率,减少对质量较差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开发效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目前仍采用从量计征的税目应积极探索采用从价计征方式的可行性,全面推进从价计征方式的使用。

3.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资源税改革必须与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相配合,才能将税负准确的传导到市场价格上,从而影响市场的供需,达到节约、合理使用资源的目的。

4.资源税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资源税税收收入主要归地方所有的政策不利于国家从战略上规划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归中央又会造成地方财政困难,用于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的资金不足,转移支付则有不公平之嫌,因此,资源税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是比较合理的。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不同省份的情况确定一个或少量几个比例,收入共享,专款专用。划归中央的部分用于中央实施宏观资源战略,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治理等方面做出战略安排;划归地方的则用于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

【参考文献】

[1] 许大纯.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历程与经验[J].中国矿业.2010(04).

[2] 戴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演进和改革前景[J].榆林学院学报.2010(01).

[3] 林芝.试析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不足[J].经济论坛.2009(13).

[4] 林芝.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研究[J].审计月刊.2009(05)[5]徐瑞娥.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8(48).

作者简介:马竹(1994—)女,汉族,安徽宣城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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