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2016-05-14张雯娜
【摘 要】 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虚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或信息使用者难以利用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对企业作出客观评价,社会大众也因此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产生严重怀疑,并引发了社会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这就引发了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失真 问题原因 解决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从存在现象、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建议方面进行探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概念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需要将本公司中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判断的会计信息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及时充分真实披露出来,以使包括股民、政府、董事会等在内的信息使用者据此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做出合理正确的决策与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是必须披露的,并且这些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真实性、可靠性、可比性、相关性、及时性和充分性是其应当具备的几个重要的特征。上市公司要将公司经营的各个角落都展露出来,这样才能体现披露的充分性。作为上市公司,必须将能够反应本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充分反映出来,无论其内容是有利于公司形象还是不利于公司形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有效的将近期的营运状况反映在各项报告中,使广大信息使用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公司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精髓所在,虚假信息将毫无意义,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真实展现公司发展状况,才能给信息使用者带来最大价值,企业会计人员在形成会计信息如财务报表时不可以有主观故意的导向行为。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的及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披露信息不真实
真实性是会计信息所应该具备的一条最基本特征。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舞弊造假事件仍然十分常见,不真实的或伪造的会计信息常常迷惑了广大投资者与外部监管者,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受到严重的威胁。披露虚假信息的方式有多种,如虚构资产价值;虚构资产负债表等等。
2.披露信息不充分
全面充分的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当将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无保留的进行披露,而在目前的市场上,上市公司在披露本公司信息时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仍然十分的普遍,多数上市公司只会选择性地披露有利于表现公司发展前景良好的數据,而那些表面亏损或者是偿债能力薄弱的数据则会被选择忽视。
3.披露信息不及时
披露不及时仍然十分严重的影响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质量。如果公司故意的拖延披露报告的时间,将为内部交易或操纵市场的不当行为提供机会,这必然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产生极大的危害。
4.披露信息不规范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是在网上进行,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方式却不够规范严肃,有的公司仅是将纸质版的财务报表转为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披露。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使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状况比较混乱,没有良好的秩序,也给使用者与监管者使用信息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
5.审计执业不规范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所出具报告的意见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影响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判断。然而在目前的审计业务中,迫于维护事务所形象或是来自被审计单位领导的压力,审计业务中的业务人员会有多方困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审计结果中存在着不公正不透明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1.违规成本低廉
违规成本低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规被查处的概率很小;二是违规的机会成本很低,即使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有关部门对这种舞弊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2.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虽然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看似完善,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相应的部门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弄虚作假的风气依然盛行。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监管没有实际的制约力,这也就导致公司内部的治理失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都是公司内同样平等的两个执行机构,但是在现实中,监事会受制约于董事会,难以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
3.会计信息披露体制规定不规范
证出多门导致规定不明确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重要的一个原因。目前,全国人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共同制定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各部门各司其职,但是实际中,各部门存在着相互协调困难、权责不明晰的问题,一些部门之间的规定甚至有冲突,这种不协调的局面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造成了一定困难。同时,一个时期的法律环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这个时期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对于虚报财务报告等行为,我国立法没有更加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规定,有些立法规定也是以前制定的,没有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这也使相关的法律体系缺乏一致性,执行存在困难。
4.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完备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也是间接地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重要因素。我国政府监管包括中国证监会监管与财政部监管,这两部门都负有监管义务,但是两部门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协调困难,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同时,会计事务所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外部监管的重要力量之一,但是实际操作中,以下两方面原因将大大制约会计事务所监督作用的发挥:一是会计事务所本身会计人员能力素质以及繁重工作量的制约;二是事务所为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
三、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策略
(一)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内部,因此治标要治本,抓好内部的治理结构是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中之重。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能够保证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合作,使得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规范。
1.强化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公司内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很好的解决因利益驱动而导致的道德败坏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采取年薪制,薪酬与企业年度营业状况紧密相关,高层管理者为了追求高的收入只注重企业的短期行为,短期内的高额利润会大大增加他们的薪酬。为解决此类问题,可以完善上市公司激励制度,为高层管理者提供持股等形式的激励方式,如此一来,管理者为自己的长远利益考虑,也会追求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弄虚作假的行为也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会得到保障。
2.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会计信息质量出现问题很多时候是由于公司内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导致内部会计人员虚造信息而未被发现,因此需要首先严厉完善公告书的内部治理机制。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公司内董事会、监事会的责任与权力,明确两个部门的职责,严厉杜绝董事会一面独大总揽全局的局面,要明确监事会是执行第一道监管的重要力量。其次,对于监事会成员的素质与能力水平也要提出相应的要求。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要认真工作,及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并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背规定时,及时阻止。
3.优化内部股权结构
必须尽快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尽量改善一股独大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内大股东独当一面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而且也利企业内发展为更多人监督。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吸引外资,同时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力,使公司账务明明白白,减少造假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
1.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建立健全一套完备的规范体系是对强化监管的第一步。只有在有了明确的规定体系之后,各个有关部门才能根据一致的规定进行造假行为的查处并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可以先学习西方发达到资本市场上的优点,并有效结合我国市场的中国特色,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同时要对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避免企业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掩埋事实,让所披露的信息更加清晰明确。
2.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地建立以政府为中心导向的监管体制,明确自身举足轻重的地位。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准则,证监会负责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证券市场运作,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借助会计准则对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的监控。由此通过三方协作监管,一套切实有效的宏观监管体系也就建立起来。
为了使政府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优势,需要有对应法律来规定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政府有哪些监管权,可以避免政府越权管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有了法律的依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才能做到有理有据,才能保证其监管的持续性。
3.加强注册会计师公正监管力度
为了增强会计事务所在鉴证业务中的独立性,避免由于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私下联系而导致的包庇行为,应该严格的规定执业准则。同时要明确说明事务所在鉴证业务中的权力与责任,明确规定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间的独立关系,对于违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严格的准则规定有助于从业人员树立心中执业的标尺,在执业過程中,可以根据这一把标尺衡量自己行为正确与否,并且判断自己的执业活动是否符合严谨审计业务的规范。
同时为了保证广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应当定期开展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操守的教育,及时更新注册会计师的思想观念,避免他们为利益诱惑而走上不当之路。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及时且严格的处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为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反面教材,可以净化了整个审计行业的风气。
(三)强化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相关法律责任认定不明确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快推进相关法律建设,颁布更加细节性的法律法规,避免企业利用模糊的法律规定规避风险。要制定出明确的违法处理规定与惩罚办法,以此避免执法过程中的混乱,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有关监管部门要对违规责任者严格追究,通过严酷的处罚在社会中树立法律的威信,提高监管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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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雯娜(1993- ),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15级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