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的特点和风险分析
2016-05-14李秀茹
李秀茹
摘 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终端设备的普及,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扩张,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集购物支付、理财和转账多功能于一体的余额宝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浪潮中涌现出的佼佼者。本文结合余额宝的主要功能,分析其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和面临的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余额宝 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性 监管建议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将现代高科技技术充分融入传统金融业务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它通过电子互联网和网络计算机、手机等电子终端设备实现各类支付结算、理财信贷、众筹融资等便民金融服务。1995年左右,互联网开始逐渐普及并被银行业用于开展网上业务;2003年以后,智能手机的兴起将互联网推向移动化的时代,互联网金融进入井喷式的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迅速扩张的大浪潮中,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宝顺势崛起,成为互联网金融队伍中的佼佼者。截止2015年11月,余额宝用户数超过四千九百万户,规模已超过两千五百亿元。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份子,余额宝具有互联网金融低成本、高效率、适用广泛等特征的同时,更期望借助用户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提高其竞争能力。
二、余额宝的特征
1、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以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体现投资的时间尺度和价格尺度之间的关系,即卖出资产所需的时间与价格折扣之间的关系。资产价格由基金市场决定,因此,提高变现速度成为余额宝提高用户体验的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余额宝实行T+0即时赎回,用户随时可以使用余额宝内的余额进行支付和转出。但是,T+0即时赎回仅限于从余额宝转到支付宝,以及支付宝在线支付,从支付宝转到银行卡则需要额外的时间。
2、收益性
作为理财产品,收益是用户的主要关注点。一直以来,余额宝主要通过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比较来突出自身的高收益率。 然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保证实现的,余额宝收益的本质却是货币基金的投资收益。货币基金作为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无法保证收益一定实现,更无法保证收益率。因此,余额宝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是不具有可比性的,将二者进行比较也是无法改变余额宝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事实的。
3、风险性
余额宝通过支付宝网络实现了基金购买业务全流程线上操作,它为基金经营模式带来了新的变化,是对传统基金销售业务的延伸。同时,余额宝也被认为是对金融投资渠道的一项创新,是对传统投资业务渠道的有效拓展。因此,除了具有传统货币基金的货币市场风险以外,还具有自己特有的风险特点。
三、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1、资金风险
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余额宝所依托的货币基金是有风险的金融投资,当投资收益降低时,余额宝收益也会随之降低。此时,用户赎回的比率升高。若发生大规模的用户赎回,支付宝公司就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去保证余额宝到支付宝的实时到账。另一方面,余额宝是集理财、购物支付、和转账等为一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当其他的功能处于异常活跃的状态时,理财功能所聚集的资金则会随之减少。例如,双十一促销活动就可能导致同一时间段内大量的资产变现,支付宝公司也将承担大笔的垫付资金。因此,当用户集中提取余额宝中的资金时,余额宝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
2、互联网技术风险
余额宝对互联网的依托就意味着它必然要面对互联网带来的风险。众所周知,每一个用户都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创建余额宝账户,那么,如何保证这些客户信息及账户的信息安全就成为首要问题。如果数据库不幸被黑客入侵,用户的资金安全将遭到严重破坏。为了打消用户对资金安全的顾虑,阿里巴巴承诺,如果客户账户余额资金被盗,支付宝方面将全额赔偿。但是,支付宝的赔付条款规定:您可以就使用本服务时因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投资性风险及相关金融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申请支付宝的补偿,但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您同意并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资金损失应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这其中已经明确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是否赔偿,赔偿多少都取决于支付宝公司的判断。这样模糊且没有可执行性的赔偿规定并不能消除用户对资金安全的顾虑,更不能避免支付宝公司可能因为用户账户资料泄露而面临的损失。
3、法律风险
3.1 余额宝面临基金销售资格问题
余额宝投资的实质就是购买基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基金应在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开户后购买,支付宝公司并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仅凭借第三方支付资格联手天弘基金以基金直销的模式达到了第三方代销的效果,规避了法律的监管。此外,因余额宝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基金推荐的专业能力不足,没有形成代销及投资模式,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其长远发展,也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3.2 余额宝宣传回避风险提示
余额宝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多少倍,余额宝让你的账户会赚钱,这些宣传语传递出一种稳赢不赔的信息,而对金融市场投资可能遇到的风险只字不提,给人一种存了余额宝必有高收益的错觉。事实上,余额宝宣传的高收益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因为这样的收益最终来源于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虽然货币基金的风险相对其他证券业务而言要小,但不代表没有风险,其本质与银行和证券公司销售的基金一样,风险无处不在。余额宝只是建立在美好憧憬基础上夸大宣传,很容易导致误解,引起法律纠纷。
3.3 虚拟环境下交易存在证据丢失风险
余额宝与银行等基金代销主体的最大不同在于购买和赎回的各个环节均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没有纸质的凭证,只有电子数据记录。而电子数据记录存在着数据易丢失、易修改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涉及维权事宜,若任何一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则可能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3.4 余额宝存在监管空白
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对余额宝的性质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界定,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和跨界监管方面也存在监管空白。 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的滞后性直接导致出现新的问题时,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遭受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4.1重视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
金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的基础上又引入了互联网这个高风险因子,完全杜绝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无法实现的,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关注和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尽可能减少风险以及降低其造成的损失。
4.2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
法律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必然促使新的法律法规的诞生,促使新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的产生。在当今互联网金融迅速扩张的形势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快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的完善,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其积极稳定健康发展。并且,有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尤其是有关科技领域的立法,还需要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接轨。
4.3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制定更为严谨细致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设定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设置专用的信息查询网址等方式向外界定期公布风险预测、经营战略修改等各种重大信息,向用户准确传达收益和风险问题,避免误导。正如余额宝,其风险是多方面存在的。例如,余额宝收益所依托的理财产品是基金产品,其风险极低但并不是没有风险;用户出现扎堆赎回时,支付宝公司或是基金公司可能会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又由于其客户群体的特殊性以及余额宝“随时消费支付”的特点,余额宝很有可能遇到大面积赎回情况。以上这些风险都是余额宝从宣传到上线到运行整个过程从来没有明确的告知过客户的,这显然属于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的情形。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导致掌握信息的一方可能在交易中侵犯另一方的利益。然而,在经济利益面前,仅以职业道德来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必须要建立强制性的规章制度,促使其披露可能影响用户利益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对等,交易公平。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对生活各领域的渗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它仍属于新生事物,法律和监管的空白依旧存在,很多潜在风险在短期内并无爆发。因此,人们在选择互联网金融服务时应理性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好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跟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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