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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空间治理的契约机制

2016-05-14王亚莘

网络传播 2016年9期
关键词:传播者契约网络空间

王亚莘

在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网络空间的内容传播质量日益受到关注。多元化的传播主体,加大了社会系统区分不同内容生产者品质的难度。基于上述变化,网络空间治理的关键在于完备以内容生产方、内容消费方、内容监管方为主体的“三方共治”参与机制,进而使其与经济、声誉、法律、道德等激励要素配合,建构立体的网络空间治理“四位一体”契约机制。

信息传播主体发生结构性变化

移动互联网中传播主体的多元、自主特性,正在使信息传播面临结构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之一,便是在信息传播中的信息由中心节点(传播者)向目标圈层(收受者)的流动过程中,以往的“熟人型结构”正逐步转化为“陌生人型结构”以及“混合型结构”。

所谓传播的“熟人型结构”,指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存在的一定意义上的熟识程度,即双方对彼此有着较为长期的接触,地缘上通常较为接近,在传播心理上,因为对彼此相关信息较为充分的掌握而形成较好的信赖关系。总体上看,这种“熟人型”的信息传播结构,存在于较为传统的体制内媒体机制中:传播机构更多是本地的体制内专业传媒单位;在数量方面较为有限;空间分布上较为均衡;在准入方面,受到较为严格的资质门槛限制;在机构从业人员方面,从业人员不仅数量相对有限,而且业务能力须得到相应部门的从业资质认可。

所谓传播的“陌生人型结构”,是指在互联网技术的背景下,信息传播主体间形成的彼此之间(特别是信息接收者对信息传播者)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传播者与信息收受者之间出现了愈发明显的认知“间距”:传播者的身份不再是既定的机构、有限的数量、知名的品牌,取而代之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

所谓信息传播的“混合型结构”,是指信息传播中由于新媒体发展而产生的“熟人型结构”与“陌生人型结构”并存的传播结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其一,由于传统媒体的存在,使得信息传播中的“熟人型结构”依旧是其主要形态;其二,新媒体传播中,由传统媒体借助新媒体渠道而传播的信息,也维持了“熟人型结构”的特质;其三,一些直接产生于新媒体环境下的知名信息传播机构与知名个人传播者,同样维持了信息传播的“熟人型结构”;其四,更为海量的并非产生于传统媒体的微型、非知名内容传播机构及个人,则生成了广泛存在于当今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陌生人型结构”。

契约缺位凸显网络空间治理困境

新媒体条件下网络空间的结构性变化,潜在的重要影响之一便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导致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基于委托——代理为基础的健全的契约关系的缺位。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即指信息接收方作为委托方,信息传播方作为代理方,双方基于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关系,形成为共同促进信息传播活动所需要的彼此激励与约束。

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活动中,这种契约关系往往是隐性的。但在新媒体快速发展带来的媒介变化中,隐性契约关系往往并不具备先在的约束力,因而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困境最终凸显。

在新媒体发展及其伴随的社会变化背景中,网络空间治理需要综合经济、声誉、法律与伦理道德四者为一体的新型治理机制,也即形成基于经济、声誉、法律与伦理道德四者为一体的显性契约机制,通过健全契约关系,来应对网络空间治理中出现的困境。

其一,从经济契约的角度看,经济契约是将信息传受关系纳入市场的机制中,通过传受双方规范的市场契约,通过经济上的激励与约束措施,以权衡经济上的成本与收益为途径,明确双方在信息传受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其二,经济契约关系能否落实,需要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契约关系作为保障。法律契约关系不仅要对经济契约关系提供法律层面上的制度性支持,还要不断在以下两点进行完善:第一,对新媒体相关的治理法律进行动态性的修订;第二,对有关新媒体内容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新媒体等手段进行有效传播。

其三,与法律契约关系相联系,还需要使得从专业主义精神出发的伦理道德契约关系不断完备。内容监管方与内容消费方在沟通中形成一套既体现监管方的社会导向目标,又兼容信息消费方普遍社会共识的新媒体内容传播伦理与道德契约框架,是亟需推动的工作。

其四,基于声誉的契约机制,也是一个重要考量要素。新媒体品牌的自我更新成本极低,导致其对维护品牌的声誉与价值的相关激励机制减退。

另外,上述四种契约机制还应在关系论的层面上注重其联系。四种契约机制需要统一到完整的基于网络空间的治理机制中,这是机制建设方面的考虑。在机制的执行方面,则需要在内容生产者、内容消费者、内容监管者之间建立沟通反馈的机制,让网络空间的信息生产形成“三方共治”的局面。

“差序格局”与治理机制设计调整

新媒体信息传播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最大不同点之一,便是“差序格局”的存在。在“差序格局”的原典中,其被解释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格局形态,在这种格局中,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

新媒体信息传播不仅实现了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等传播形态的融合,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传播中多元传播主体地位的凸显。其以类似社会中“差序格局”的方式,以千差万别的多元组织、个体传播主体为波心,基于千差万别的圈层,形成同心圆式的信息次第传播。以此视角看待网络空间治理,可以发现,伴随多元主体的传播活动,在信息传播以无数波心为圆点进行发散式传播的过程中,不仅伴随处于一圈圈波纹线上的圈层内传播,还包括因为波纹交叉所造成的不同圈层间的传播。离波心越远,代表的关系越稀薄。因而,网络空间中的劣质信息正是由于这种无数传播主体波心引起的波纹间的随机交叉,造成了其传播路径的复杂网络化。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空间治理路径而言,规范的契约机制设计是一种具有操作性的分析视角。只有良好的契约机制,才能基于有效的制度,更加有效地逐步化解网络空间信息传播中存在的劣质信息现象。

参考文献

1.郑杭生、李强、李路路、林克雷:《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陈钊:《信息与激励经济学(第2版)》,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年版。

4.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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