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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

2016-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老方炒栗子西湖区

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

老方经营炒货店已超过20年,在杭州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老方介绍,他文化不高,之所以用“最”这个字,因为他觉得凭借自己几十年的炒货生意经验,他已经尽全力保持炒货的品质。以糖炒栗子为例——“板栗的原材料,我用过浙江、安徽、山西、福建、山东、云南的,最后选定了现在的,河北燕山的,已经10多年了,这个板栗的品质真的是最好的,不说别的,顾客用脚投票,这么多年一直卖得非常好。”自己选用了优质原料,因此他在食品包装袋、店门口喷绘上等多处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带有最高级修饰的宣传。

不久前,“店里来了两个男的,买了半斤糖炒栗子。栗子用牛皮纸袋装,上面写有一行字,‘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这两名男子对这个‘最字有疑问,开口要一千元——这样他们就不跳出来了。”老方说,自己也是个暴脾气,觉得对方是在敲诈,直接把两个男子轰走了。现在老方觉得投诉人很可能就是这两个神秘顾客。“我们老老实实做生意,居然会被这种人敲诈,实在不服气。”

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接到举报,开始介入调查。经过两个月左右仔细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老方的炒货店有违反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的情况。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

1月8日,老方收到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广告法》规定,店主方某将面临20万元罚款。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万元处罚是出于多方面考虑的。于法,该店确实进行了违反《广告法》的宣传;于理,“最好”、“最优”等形容词将消费者置于“被表态”的位置,不合情理;但于情,鉴于该店主积极配合整改,因此决定最低处罚。

对于处罚结果,老方觉得太重,经常光顾的顾客觉得老方太冤。员工们也为他叫屈,“他每天早上8点多上班,晚上10点才下班,这行生意主要靠下半年,人很累,也很辛苦……”

消息传到网上更是一片大哗,炒货店不是大公司,20万元对他们来说已是巨额罚款。法律首先要治病救人,不能可以处罚就处罚,如果方某态度恶劣,那么依法惩处,但这样的小炒货店,真要祭出这样的“大棒”吗?

老方也表示,自己若知道有相关法律规定,绝不会越这条“红线”。被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他已将所有涉嫌违法宣传的宣传物进行了整改。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得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是为了防范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最好、最佳等虚假违法的广告用语曾泛滥成灾,广告法的修订,是出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是让商家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当虚假宣传不再,商家必定只能沉下心来追求质量,而不是只想着通过虚假宣传,通过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来牟利。你说你的糖炒栗子是杭州市最好,那不别人家的就比你差?这种自封的头衔,是在进行虚假宣传,涉嫌欺诈与误导消费者,对其予以处罚,并不冤枉。

但这家炒货店确实在杭州小有名气,他们使用“最好”的招牌比一些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却以最好、最佳相吹嘘的商家,有着天壤之别,罚款应考虑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实际损害。也要知道,对于有些大公司来说,就算是顶格处罚,罚款一百万元,对他们获得的利润来说,也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一些小公司、小企业来说,二十万元,却会是天文数字,甚至可能把商家罚得倾家荡产。如此来说,罚炒货店20万元,并不是“最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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