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以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为例
2016-05-13周旭东
□周旭东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以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为例
□周旭东
摘要:在互联网空间中,每个人随时都可能参与到曝光和被曝光的进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特殊性而使其在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形成巨大的矛盾,公众人物隐私权逐渐让渡于公众的好奇心。本文以2015年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为例,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将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过程中的压力来源总结为现实压力和媒体压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协调矛盾的对策。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网络环境;毕福剑
2015年4月6日,一段疑似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的视频流出。视频中毕福剑边唱边戏谑,对毛泽东使用了羞辱性词汇。事件在微博等媒体的全民窥探和抨击中,持续发酵。4月9日晚8点02分毕福剑在微博就不雅视频一事道歉。4月10日,网曝毕福剑已被央视停职。
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网络空间背景下,似乎每个人开始真正享有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但是某种程度上自由也伴随着风险,通过各种途径甚至包括非法途径,获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变得更加的随意与方便。“公众人物”,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其个人隐私更容易被挖掘,并且往往能吸引到更多的关注。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民窥探中,展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一、事件调查方式概述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以及调查问卷等。为更好地挖掘数据辅助理论构建,笔者以“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调查”为题,展开了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设计目的在于调查普通受众对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的认知,一共设计了17道问题(部分跳题),主要为闭合式问题,共有9道单选题、6道多选题、1道填空题、1道矩阵量表题。问题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延伸信息包括被调查者的信息获取途径与信息处理习惯;拓展信息主要是围绕“毕福剑不雅视频事件”展开设置,包括信息来源、处理信息的方式、个人态度以及网络环境背景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障相关问题。此次问卷通过问卷星来进行发放回收,通过SPSS进行数据处理,一共回收了185份有效问卷。发放方式为线上与线下联动,线上填写方式包括微信填写、链接填写;线下以访谈形式为主,主要是对线上问卷做内容的补充。最终,根据随机抽样的基本原则,来获取本次问卷调查的最终样本。
表1 受访者基本信息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隐私权的涵盖范围主要集中于个人私生活与个人基本信息。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①
而随着公众人物的出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冲突。在对公众人物的鉴别上,可以认为是指在社会上为大众所熟知的社会成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主要包括政府官员、著名学者、体育娱乐明星等知名人士。②毕福剑作为公众人物的一员,对于这种身份的认定让其本人获得了名与利。这种利益的获取也让他必然要接受公众目光的随时审视。在这个角度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在某种程度上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
在“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这一公共危机事件中,毕福剑酒宴上的一言一行本应该都是私密的,但是公众人物本身的话题性和毕福剑本身言论的争议性,让他的“私事”具有了成为公众议题的潜质。然而在问卷过程中有21人并不知道这件事的发生。在问卷设计中,除去这21人之外,针对受众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关注程度,设计了一道量表题。并且有一份问卷虽然表示知道此事,但也未对这一题做出选择。因而这里的总人数是163。其中“非常感兴趣”的只有6人,占比3.68%;一般感兴趣的有85人,占比52.15%;非常不感兴趣的有15人,占比9.20%。可见普通受众对此类新闻的关注程度并没有想象中的高。
这项调查的意义在于,此事件可能在个人兴趣的层面上没有受到全民的普遍关注,也就是说人们对于他们知情权在此处是否需要得到实现,并没有成为共识。虽然毕福剑本人和其言论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公众的兴趣取向,但是事件最后发酵的推动因素是人们对于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思考,这点是值得关注的。毕福剑本人隐私权的让渡,让渡的不仅仅是公众的知情权,更是其本人的权利。由于拥有知情权,人们对于公众人物审视成为必然,虽然不一定总是合理,但是隐私权让渡的必然性,使得公众人物不得不限制自己的言行。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面临的压力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的现实压力
毕福剑事件发生且影响力较大的4天之内,即2015 年4月6日至9日,微博成为一个曝光平台,除了对毕福剑不雅视频的披露,事件的“周边”事件或者“衍生”事件也相继爆出。例如4月8日,全国红军小学建设工程理事会发布了撤销毕福剑形象大使的声明。除此之外,关于毕福剑本人的各种“猛料”包括毕福剑家族史、毕福剑个人的情感史等均被曝光。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由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与公众知情权相互冲突产生的一种“权利妥协”,但是随着传播环境的变化以及受众处理信息能力的强化,很多时候,简单的爆料并不能满足受众的基本信息获取,他们会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媒介资源来进行意见的发布。因此,笔者在问卷中专门设计了一道题目来考察受众信息获取途径与处理信息的方式。在被访问者当中有164人知道毕福剑不雅视频事件,并且主要是通过微博、新闻网站、微信及朋友圈等途径。
数据表明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一般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而对信息处理的方式依旧还是“看过就完”比较多。但是对信息进行二次传播的便利性,让此次事件在不断发酵中成几何级传播散布开来。公众的好奇心和新媒体使用的便利性成为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的现实压力。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的媒体压力
媒介逼视可分为两大类型:媒介自发形成的逼视和个体利用媒介进行的逼视。在毕福剑不雅视频这一新闻事件中,媒介所形成的逼视无疑是媒体自发形成的逼视,即媒介为了获取报道效应,最大限度地争取受众而对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进行私人信息的刺探式、追踪式、带有强烈情感倾向的报道。③毕福剑不雅视频事件率先在微博上曝光,随后各大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纷纷“出山”对该新闻事件进行各种直接报道与评论,一时间“毕福剑”相关报道数量始终居高不下。
所以这里的媒体压力主要是指门户网站、传统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新媒体载体所形成的压力,并不包括公众的自媒体。对历史人物的评价一直是权威媒体的重要议题,因此“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的特殊性就在于该事件具有被权威媒体报道的潜质。虽然此事件的相关报道可能会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但是权威媒体这时候需要带头创造一个合适的舆论环境,而不是任由其自由随意发展。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业界所探讨的重点,只有很好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才能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好公众的知情权。在问卷调查中,为掌握受众对“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的态度及其对公共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认知,笔者设立了“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是否能得到保障”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该如何保护”这两个问题,除去本就不知道此事件的21人,最终的数据显示139人认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持相反意见的只有25人,占比15.24%,同时,通过对学历、年龄、“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是否能得到保障”这三要素进行交叉分析之后发现:学历越高的群体越是认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并且存在性别差异;而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该如何保护”这一选项中,笔者共设有“法律限制”“伦理道德约束”“网民自律”“媒介自律”“公众人物维权意识提高”这5大选项,其中112人选择“伦理道德约束”占比最高,占到68.29%,107人选择“网民自律”,占比65.24%,其次是“法律限制”“媒介自律”“公众人物维权意识提高”这几个选项。
通过使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笔者就“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得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是法律的相关限制。立法机构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文献,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文规定其主体、范围、惩罚机制,将受众的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理清,得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
二是伦理道德的约束。伦理道德可以无形中对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事实上是一种“妥协”,而如何让这种“妥协”变得有意义,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让渡”与“妥协”的价值体现。
三是网民自律。“毕福剑不雅言论视频事件”表明,虽然传统媒体影响着舆论的导向,但是这一事件能够成为全民议题的基础是网民在二次传播中的推动力。因而网民的自律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是媒体自律。虽然此次事件中的媒介逼视有其必要性,但是媒介逼视并不总是必须的。目前部分新闻媒体过于以受众为中心,在涉及公众人物,尤其是关于娱乐明星的报道中,缺少对于自身功能职责的坚持,这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将会是一个重要的绊脚石。
五是公众人物维权意识的提高。只有公众人物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其本人对自己的言行有所审度,才能在自身隐私权保护中占据主导权。
五、结语
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种隐私权的让渡通常是必然的,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公众人物自身所处的位置和态度,决定了事态发展的方向。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必将一直是两只互搏的左右手。
注释:
①刁胜先.论网络隐私权之隐私范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2).
②韩慧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及其法律调整[D].复旦大学,2010.
③陈力丹,王晨瑶.“舆论绑架”与媒体逼视——论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J].新闻界,2006(2).
(作者系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