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
—斗争”话语到“改革—治理”话语——以党代会报告文本为中心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2016-05-13张凤阳
张凤阳,李 智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从“革命
—斗争”话语到“改革—治理”话语——以党代会报告文本为中心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张凤阳,李智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借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我们可以把这种变化定义为“保护带”的调整。党代会报告文本语言从“革命—斗争”取向到“改革—治理”取向的位移,即是这种调整的反映。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通过积极调整“保护带”,党的治国纲领在确保“硬核”稳定的同时,也因“三个面向”而显得更富有活力了。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强大的自我革新能力和与时俱进的环境适应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应该依据这套开放性治国纲领来认识。
[关键词]治国纲领;“硬核”;“保护带”;党代会
一般认为,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界标,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粗略划分为改革开放之前和改革开放之后两大阶段。在中国理论界,如何认识这两大阶段的关系,长期存在争议,而且,这种争议有时还表现得异常激烈。糟糕的是,现如今,严重的观念分歧已不限于知识人群体,也蔓延到社会公众中间,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具有“冲突”或“撕裂”意味的政治文化生态。这样的政治文化生态,不利于社会团结,妨碍政治共识的达成,亟待进行良性修复。
按照中国的话语表达习惯,政治思想的极化取向通常被俗白地说成是“左”和“右”。考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次党代会报告文本,均可发现对这两种极端倾向的明确回应,十八大报告的答复用了尤为坚定的语气:“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1]从政治修辞的角度看,“老路”和“邪路”是警示性用语,显然是强调了中央态度的坚决。由此引申开来,在学理上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反对改旗易帜的“坚持”和反对封闭僵化的“发展”,是否存在可以辨识的标准?如果有,应该从什么角度做观察?
为了便于理解问题,本文以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作为解释性预设。按照拉卡托斯的本然说明,在科学研究中形成并得到知识共同体广泛认可的特定理论范式,称为“研究纲领”。每套“研究纲领”都包括“硬核”与“保护带”两部分。“硬核”是“研究纲领”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原理。它决定一个“纲领”的性质,因而是不允许反驳的。此乃“禁止性”规定。“保护带”是环绕在“硬核”周围的一系列辅助假说。当“研究纲领”遭遇挑战的时候,就要对“保护带”进行调整,一来保护“硬核”,二来也使整套“研究纲领”保持足够的弹性和活力。谓之“鼓励性”规定[2]67-69。如果拉卡托斯的解释模式可以借用,那么,辨识共产党治国纲领的“硬核”与“保护带”,并考察其间的张力关系,就应被视为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逻辑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由此展开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也许能对反思政治文化生态的良性修复提供有益参考。
一、治国纲领的“刚性”与“弹性”
在文本表述和实践行动的双重意义上,将“四项基本原则”界定为共产党治国纲领的“硬核”都是成立的。1979年,邓小平在中央理论务虚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3]173这是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第一次正式表达。在这段文字中,尽管有特定的目标修饰语“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但语气词“必须坚持”,却显示出毫不含糊的无条件意味。因而,四项基本原则乃是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如上所述,对纲领的支持者来说,“硬核”是不可反驳的,因为,一旦“硬核”遭到反驳,整套纲领就将被颠覆。所以就不难理解,邓小平在正面表达“必须坚持”之后,为什么又从反面进一步强调了“不容动摇”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3]173
辩证地看,“必须坚持”和“不容动摇”的,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精神,而不是其修辞性的表达和陈述。继1979年理论务虚会之后,无论是在党代会报告和决议的正式文本中,还是在解读和释义中央精神的宣传资料、学习材料、理论著作及统编教科书中,四项基本原则的修辞性表达和陈述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例如,考虑到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四项基本原则中的“无产阶级专政”通常被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甚而,为更好地对接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并在广泛意义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还径直略去了“专政”字眼①“人民民主专政”本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对新型国家政权的经典论述。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乃这一论述的核心精神。(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5-1476页)尽管“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从政治修辞的角度看,“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偏于“专政”,而不便传达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之意。文革时期的政治语境尤其这样。随着“民主”成为合法性辩护的不二选择,带有明显文革痕迹的“专政”提法逐步淡出是必然的。。再如,在马克思主义与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总体框架下,“列宁主义”被视为马克思主义俄国化的创新成果,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新成果,不仅包括毛泽东思想,也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等,因此,四项基本原则中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往往被更一般和更简约地表述为“马克思主义”②继毛泽东思想之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的合法地位,也陆续写入了党章和宪法文本。在现行的国家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已被规范性地界定为一级学科,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等,则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名义下被界定为二级学科。这种划分可从一个侧面旁证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到“马克思主义”的修辞变化。。根据对八大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关键词的检索统计,制成表1③本表数据来自笔者的检索统计。以下各表若无特殊说明,同此。。
表1
鉴于“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在1979年做出的明确概括,此前未被正式使用,所以,在上表中,我们扩展了关键词的筛选范围。但从统计情况看,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精神,显然贯穿于改革开放之前和改革开放之后的两个时期,没有发生间断。若进入文本语境做仔细研读,结论就更是确凿无疑。事实上,也正因为“一贯坚持”,邓小平才说四项基本原则“不是新的东西”。[3]165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论及四项基本原则的时候,党代会报告都会用肯定语气来宣示“必须坚持”的政治立场。以话语表达方式论,这是基于共产党核心价值观的一种强势路径依赖。谁要唱对台戏,那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3]391但问题在于,“硬核”必须捍卫,“保护带”难道也不能调整吗?
如果采纳拉卡托斯的说法,把保障并提高“硬核”的环境适应能力看作“保护带”的基本功能,那么,只消对共产党在文革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治国实践进行简要比照,我们就会发现两种取向和效果迥异的思路。以“社会主义”为例。在文革时期,迈步社会主义“金光大道”的根本诉求是推行“一大二公”,哪怕是一棵“资本主义的苗”也得连根铲除。这是一种僵硬的捍卫策略。而在改革开放时期,为充分发挥和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则始终把经济建设摆在中心位置,并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情况,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民营经济和私有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益补充而予以发展。这显然是更灵活和更有效的保护策略。大体来说,四项基本原则的其它方面就“保护带”所做调整,也遵循了同样的理路。参见表2、表3。
表2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治国纲领①
表3 改革开放时期的治国纲领②
对照以上两表,不难发现,从文化大革命时期到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治国纲领发生了多么巨大的变化。依据邓小平“三个面向”的精辟概括,我们可以把这种变化看作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内在的自我革新能力而体现出来的强大环境适应性。这种与时俱进的适应性表明,经由“保护带”的调整,共产党治国纲领的“硬核”既得到积极维护,而整套纲领本身也更富有弹性和活力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就是在这套开放性纲领的指导下取得的。如果否认这一点,在思想上即有可能重返“封闭僵化的老路”。
二、阶级斗争:科学认知还是行动选择?
在今日中国理论界,“阶级斗争”的老话题被翻炒出来,一时成了思想争鸣的焦点。论战各方的偏执情绪表达,释放出撕裂社会的负能量,必须予以节制,但是理性地看,一个严肃的问题却不能不面对:若把阶级斗争学说看作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怎样解释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终结“以阶级斗争为纲”而实现的治国路线调整的正确性?反之,假如接受这一路线调整的正确性,那么,一种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方略,又何以证明仍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在两个方面做审慎的区分。一重区分在“科学认知”与“行动选择”之间;另一重区分在“革命党”与“执政党”之间。
现代哲学常识告诉我们,“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远非一码事,所以不能从“是”径直导出“应当”。如果考虑复杂的互动情境,大致可以说,科学理论旨在揭示客观事物的属性、因果关联以及运行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其方法论要求,在研究取向上与价值偏好无涉;但科学发现的社会化运用,却往往联系着某种形式的价值选择。比如,基于科学计算,按照特定力学结构并使用特定材料建造的桥梁,只能承受一定的负载。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但是,认识到这种客观必然性的主体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是通过控制负载以保全桥梁的完好,还是刻意超载甚或用强大的外力摧毁桥梁,则可能因选择偏好不同而造成截然相反的后果。据此可以设问:到底在哪种意义上使用阶级斗争概念?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中,阶级斗争学说本质上是一种通过严谨社会结构分析而获致的科学发现。换言之,无论从经济关系的角度定义阶级,还是基于利益诉求的相斥性而洞察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马克思主义来说,都有揭示社会生活隐秘本质和社会行动因果关联的科学认知属性。但问题的关键是,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阶级斗争学说的那一天起,其社会化的实践运用,就成了摆在行动者面前的一项价值选择。参照前文提及的类比,我们可以这样描述两种典型的选择境况:是偏爱既定秩序,设法创造条件缓和阶级矛盾,还是弃绝既定秩序,努力创造条件激化阶级冲突?
几可断言,一个立志摧毁旧世界的“革命党”,肯定要选择激化阶级冲突的总体行动策略。毛泽东曾强调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4]3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若是敌友不清,“领错了路”,整个革命事业就会陷于失败。因此,为了在政治行动中明辨敌友,必须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进行科学分析;反过来,之所以要科学分析“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又是为了在政治行动中弄清他们“对于革命的态度”。这样,科学认知意义的阶级理论,在革命情境下,就以破坏既定政治秩序的斗争性形式,转化成了价值偏好意义的行动选择。
按照施米特的说法,敌友划分所助推的政治对抗,总免不了“道义强迫”的纠缠——那些意欲从实体上毁灭对方的人,不得不先从道义上毁灭对方;他们必须将对方彻底贬到价值的深渊,将其整个儿宣布为“罪犯”和“非人”。[5]435-436于是,“我们—他者”之间的二元区隔,便衍生出一场“正义—邪恶”、“光明—黑暗”之间的话语战争。建国初期,新生政权面临来自外部和内部敌对势力的严峻现实威胁,因此,以“敌—我”区隔为特征的革命话语依然保持着强大的惯性影响。根据华裔学者王正治(Wang Cheng-Chin)对1949—1953年《人民日报》的文本研究,革命话语中的“敌人”,除对应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任务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之外,还有一种宽泛意义的界定,可称为“综合性敌人”。其中,既包括“反革命分子”、“反动分子”、“坏分子”一类的政治人格,也在“瘟疫”、“旱涝”等自然灾害的维度上得到了延展。词频分析表明,无论指向何种类型的敌人,“反对”一词的使用频率都最高,这显示了革命者的一般行动姿态;同时,“消灭”、“肃清”、“铲除”、“粉碎”等表征“反对”强度和烈度的语词也频繁使用,这又显示了政治话语的某种暴力倾向。参见表4①图表来源于Cheng-Chin Wang(2002),Words Kill: Calling for the destruction of“Class Enemies”in China,1949-1953,New York& Lon⁃don: Routledge, pp.91—92,略有删减。。
表4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的理论依据,是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套理论夸大社会矛盾、执著两极对立,在政治路线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主张全方位地持续开展革命化的政治运动。[6]在我党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所作《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则把文化大革命判定为一场“全局性”的严重错误,并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做了系统的批判清理。《决议》指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随着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国内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片面夸大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阶级斗争的尖锐性和紧迫性,认为党内存在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根本就没有什么“事实依据”。[7]808-819这显然是告诫全党,切勿把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两类不同性质的任务混为一谈。
在行动逻辑上,“革命党”志在彻底摧毁旧制度,所以近乎本能地喜好一切搅乱现存秩序的行为。对它而言,“阶级斗争”既是科学意义的社会认知,也是价值意义的政治行动方略。可是,“执政党”的情形就全然不同了。尽管它仍旧面对矛盾重重的社会现实,但设法用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化解纠纷、平抑争端,才是其治国理政的正确选择。从这个角度看,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荒谬,即在于混淆“革命党”与“执政党”两类不同的角色,从科学意义的“是”直接导出价值意义的“应该”,在政治路线上把“阶级斗争”正当化,致使“天下大乱”借着“继续革命”的名义而成了某种自觉的政策追求。进一步说,即使阶级或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在贫富差距扩大的今天具有某种“事实依据”,科学认识社会冲突的发生机理,目的也是为了找到化解矛盾、实现合作共赢的有效办法。万不可忘记,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现代化建设、达成良好的国家治理,才是一个“执政党”所肩负的重任。
三、治国方略的调整及其政治修辞呈现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沿着从“革命—斗争”到“改革—治理”的路向稳步调整,是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共识性判断。考虑到国内学界已对这个问题做了大量讨论,这里,我们尝试从政治修辞分析的角度再提供一个“旁证”。以下选择两组术语,其中,一组术语的“暴力”色彩较浓,如“革命”、“专政”、“斗争”、“敌我”、“战线”等等;另一组术语的“和平”取向更强,如“改革”、“建设”、“发展”、“现代化”、“合作”、“协商”等等。将第一组术语置入党代会报告文本进行关键词检索,得到的统计结果见表5。
表5
本表显示,“暴力语言”使用的高峰,出现于粉碎“四人帮”之后的十一大政治报告。这多少有些出人意外。但是,如果回归当时的话语情境,看一看“两个凡是”的政治主张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强势的路径依赖,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许并不难解释。问题的要津在于,按照“两个凡是”的逻辑,在思想上清理“四人帮”,除了指控他们违背毛泽东的革命意志,似乎没有其他顺畅的理路可以选择,缘此,一个本来属于极“左”的路线反倒被定性成了极“右”。研读彼时的《人民日报》社论文本,会让人强烈感受到一种仿佛是自动生成的话语编码程序:“四人帮”背弃的是伟大领袖毛主席制定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路线,因此“左”得还不够①发表于《人民日报》的指导性社论《彻底揭发批判“四人帮”》指出,“四人帮”看似很“左”,其实是“地地道道的党内资产阶级典型代表,是不肯改悔的正在走的走资派”。他们推行的是一条“极右路线”。(《人民日报》,1976年11月28日)。于是,“我们一定要遵照毛主席的教导,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也就合乎逻辑地成了十一大政治报告的总基调。[8]
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闹革命,何谈党的工作重心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移?反过来说,要实现这种转移,就必须矫正“左”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及其实践诉求从共产党的治国纲领中小心而又坚决地剔除出去。按照一种代表性看法,邓小平强调要把毛泽东个人在特定场合下的特定意见与“准确的完整的毛泽东思想”区别开来,“为纠正‘两个凡是’的错误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是全党思想解放的先导。”[9]114基于本文的解释框架,我们可以把邓小平的修辞策略看作是一种创造性转换,其要点在于通过质疑“两个凡是”,将毛泽东本人的个别词句,特别是晚年错误,从共产党治国纲领的“硬核”部分移出,使之降身为可调整且必须调整的外围“保护带”。经过“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这样的调整成了全党共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代会报告和决议文本的语词使用,验证了从“革命—斗争”到“改革—建设”的方向性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不是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
以语义和语气论,“革命”、“专政”、“斗争”、“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敌我”、“运动”、“战线”等文字表达,均有不同程度的暴力色彩。在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报告中,这种色彩相当浓郁;从十二大报告开始,暴力语汇的使用逐步衰减,“专政”、“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等说法,在十八大报告中已看不到了。耐人寻味的是“运动”和“战线”两词。依照文革逻辑,“运动”暗指某种形式的“政治运动”,实与“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思想斗争”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纠葛。十二大以降,该词在党代会报告中的使用频率大幅降低,甚或在十五大报告一度消失,但它给人留下的深刻印象却是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在表5中,“战线”一列括号内的数字是“统一战线”表述之外的其他用法的次数。检索八大至十三大政治报告,以“战线”为基干构成的复合词有“思想战线”、“文教战线”、“经济战线”、“文化战线”、“国防战线”、“科技战线”、“教育战线”、“体育战线”以及综合性的“各条战线”等等。相比之下,嗣后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所提到的“战线”,则特指“爱国统一战线”。除了“统一战线”的固定用法,党代会报告的正式文本不再用“战线”构成其他形式的复合词,也许反映了某种“刻意”的遗忘;但“某某战线”之类的说法时常见诸报端和领导干部讲话,则又反过来说明战斗意识已在某种程度上悄然嵌入了人们的记忆结构。不过,对照八大至十八大党代会报告的政治修辞,总体来说,暴力语言的衰退是显然的。如果再参考另一类“和平”取向的用语,这种态势会看得更清楚。参见表6。
表6
本表中的“工程”一词颇有意味。八大报告提及该词达11次之多,位居党代会报告之首。但考察文本语境,我们发现,八大报告中的“工程”一词,是在本然的技术意义使用的,如农业水利工程、三门峡枢纽工程等等。十大政治报告唯一一次提及的“工程”,乃林彪集团“571工程”的特指,虽已超越技术范畴,但文辞表达是明显的否定语气。在九大、十一大两个“左”的党代会报告中,“工程”一词没有现身;而其使用频率的升高,实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历次党代会报告所呈现的政治修辞特点。就词性而言,“工程”是重操作的技术化语汇。但十二大至十七大的党代会报告,几乎毫无例外地将“工程”用作转义复合词,如“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希望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等等。在笔者看来,“工程”一词的这种用法,一方面反映了某种专家治国取向;另一方面,其暗含的政治动员逻辑,又与早年的“运动”存在一定的家族相似性。这可以部分地解释,该词为什么没有在九大和十一大报告中出场。在极“左”时代,当“斗争”、“运动”等“强”表达成为优先选择的时候,作为“弱”表达的“工程”也就很难踏过政治修辞的高门槛了。反过来的道理亦不难领悟。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还是能透过以上两表清晰地看出政治修辞从“革命—斗争”话语到“改革—建设”话语的实质性变化。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体制改革”;“建设”、“经济建设”;“发展”、“现代化”等概念,频频出现于党代会报告,且呈居高不下之势。考虑到党代会报告是精心推敲的正式文本,这样的修辞手法显然是在着意强调党的治国施政方略的特点和重点。以严格的词性和语义论,与“斗争”正相反对的概念是“和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设”、“发展”、“合作”、“协商”等和平取向的语汇,在党代会报告中的使用频率总体升高,不过,十六大以前,“和谐”一词尚未见诸党代会报告的正式文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的。对良好的国家治理来说,达成社会和谐不应诉诸“怨恨”而应推崇“宽容”;不应激化“冲突”而应设法“和解”;不应偏爱“斗争”而应强调“合作”;不应放任“情绪冲动”而应讲究“理智对话”;不应主张“势不两立”而应学会“退让妥协”;不应执著“你死我活”而应追求“互惠共赢”。要言之,“和谐”政治文化,根本说来就是一种“协商型”政治文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最高频率地使用了“协商”概念,而且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发展目标。从治国理政的角度作观察,这应被视为对“阶级斗争”纲领的彻底告别。
四、走向一种合作型的社会治理
进入21世纪后,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大幅度利益调整,由于市场经济的某种非规范运作,由于资源分配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由于贫富分化及弱势群体的向上流动受阻,也由于部分官员的滥权和腐败,我国群体性事件逐步进入了高发期。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述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时候提及了四个“深刻”——“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0]649考虑到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不仅带来发展机遇,也衍生了一系列复杂而尖锐的矛盾挑战,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第一层含义应被解读为:惟其当代中国社会客观上不够和谐或很不和谐,因而,设法达成社会和谐才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换句话说,如果以为当代中国社会事实上已足够和谐,那么,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设定就是无的放矢了。
许多观察家认识到,频繁发生于当今中国社会的那些以底层抗争为表现形式的群体性事件,都与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和资源分配的不公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有学者认为,因社会分层呈两极化态势,且阶层固化现象严重,所以,作为科学理论的阶级分析范式,不仅适用于私有制社会,甚或尤其适用于当代中国。[11]在经验描述和科学认知的意义上,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问题一如前文强调的那样,事实判断仅仅回答“是什么”,价值判断才指向“应该怎么做”。因此,即便以阶级分析方法为指导,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从因果关联上弄清了社会冲突的发生机理,选择偏好问题依然存在:是刻意挑起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还是设法化解利益群体之间的紧张?
中国共产党原本是一个“革命党”。新中国成立前的28年艰苦奋战,已经累积下丰富的革命遗产,加上新中国成立后阶级斗争的弦又长期紧绷,还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于是,经过年复一年、代复一代政治动员和思想教育,一整套革命文化就被深深嵌入了人们的意识结构甚或潜意识结构。这可以部分地解释,厘清“革命党”与“执政党”的差异,并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变,在中国情境下为什么会那样艰难。“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现代推崇者在思想方法上的一大问题,就是从事实判断的“是”径直导出价值选择的“应该”,仿佛一场均贫富的“新新民主义革命”,才是解决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根本出路。他们不是没弄明白就是有意回避了一个简单的政治学常识:“革命党”要颠覆既定秩序,“执政党”要维护既定秩序;“革命党”对动荡感兴趣,“执政党”视稳定为要务;“革命党”倾向于制造和加剧分裂;“执政党”须设法缓解和消弭分裂。[12]317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在执政条件下依然闹革命,必然要制造矛盾,挑起群众斗群众,到头来,“共和国”终将被折腾成“天下大乱”的“共斗国”。
如此,问题的恰当提法应该表述为:作为科学认知的阶级分析与作为价值选择的合作治理能够兼容吗?《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显然有不可替代的宏观指导意义。但是,与“革命党”不同,对一个“执政党”来说,弄清社会冲突的发生机理,根本目的是要化解矛盾,按《决定》的表达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0]650因此,从良好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达成社会的和谐,不能在政治上倡导阶级斗争,更不能诉诸公开的暴力对抗,而应着力探索并构建一套用和平方式化解纠纷、平抑争端的合作型的利益博弈与均衡机制。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第二层含义,也是更重要的一层含义。党代会报告和决议的相关修辞参见表7。
如果联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历程来解读表7显示的政治修辞变化,我们会发现几个重要关节点:(1)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打破计划体制下的大锅饭,着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因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了基本的政策导向。这是一种出于当时特定国情条件的非均衡发展策略。(2)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收入分配”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并延续至今,其在民生框架内的主要应对办法,就是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3)进入新世纪后,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平衡性收入分配政策,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下得到表述和推行,而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紧密联系和贯通了起来。(4)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新的时代条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构想并力行“全面深化改革”,从而,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成了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性框架。
表7
总体而论,当代中国的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是现代化进程衍生的问题,归根到底也要通过更深层次的改革和更高水平的发展来解决。那种崇尚斗争哲学、偏爱民粹动员、喜好暴力对抗的套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党代会报告和全会决议文本表述中非但缺乏依据,甚至可以说与党中央确定的新时期总路线背道而驰。晚近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用“社会治理”替代原先的“社会管理”,画龙点睛地表达了一种多中心合作的协商治国理念;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新形势新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任务的时候,特别强调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以促使整个社会在深刻变革中形成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良好局面。这清楚地表明,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建立并不断完善能够统筹协调多元利益诉求的合作型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才是确保中国长治久安的正确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施米特.政治的概念[M].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沿着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辟的道路前进[N].人民日报,1967-11-16.
[7]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8]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新闻公报[N].人民日报,1978-8-21.
[9]赵智奎.改革开放30年思想史(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0]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11]冯仕政.重返阶级分析?——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范式转换[J].社会学研究,2008(5).
[12]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沈崇美,王冠华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作者简介]*张凤阳,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
[收稿日期]2015-12-08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6)02-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