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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并非“加杠杆”

2016-05-11董少鹏

英才 2016年5期
关键词:证券法净资产现行

董少鹏

修订版《办法》强化了券商风控体系的“四大支柱”,对券商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了。

4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在新增资本杆杠率、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基础上,为避免冲突和重复,将净资产比负债这一杠杆控制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将原有反映流动性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从40%调低至20%。

有分析认为,两个风控指标降低了,说明监管层有意放松风控体系,其实不然:新的管理办法是有“增”有“改”,即新增加了资本杠杆率和两个流动性指标,目的是替代现行的不适合的指标;对现行《证券法》规定应有的、但显然不适合的指标,在替代性指标可以管住的前提下调降。

现行《办法》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属于“双重控制”;同时,两个指标都没有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为此,《办法》拟将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

既然有了“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这个优化了的替代性指标,原来的两个杠杆控制指标理应废止,但是,鉴于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证监会应当对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指标比例做出规定,因此继续保留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

为避免新指标与旧指标的冲突和重复,拟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未来主要通过新指标(资本杠杆率指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

修订版《办法》拟规定,“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需要说明的是,8%资本杠杆率的倒数所算出的倍数(12.5倍)不是通常意义的财务杠杆倍数。按资本杠杆率8%的监管标准进行测算,并结合流动性指标要求,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现行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现行《办法》用于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现实针对性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为此,从2014年2月起,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在证券公司监管中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经过两年多实践后,拟将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证监会部门规章。

虽然前述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已替代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后者理应取消,但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后者做出规定,所以拟继续保留该指标。同样为了避免新指标与旧指标的冲突和重复,根据实际情况,将旧指标(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可见,降低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净资产两项指标的控制标准,并非降低风险控制标准,而是在优化现有监管指标、引入更加有效监管指标的同时,兼顾到与现行《证券法》衔接,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操作。可以预期,待《证券法》修改后,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净资产两项指标将彻底废止。

调整后的风控指标体系,由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成,更加合理和有效。可以说,修订版《办法》强化了券商风控体系的“四大支柱”,对券商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了。

作者系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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