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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价值共识的法制保障

2016-05-10宋亚光

速读·下旬 2016年5期

摘 要:在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面对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环境价值的重要性,逐步地形成了对环境价值的共识。实现整个社会对环境的价值共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本文试图探讨构建环境价值共识的具体问题,并从法制层面切入,讨论环境价值共识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环境价值;共识构建;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对高能耗低产出和轻视技术进步的粗放型增长模式的高度依赖,削弱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污染日益增加的压力,这是我国转变增长的模式的主要困难。环境价值这一概念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自然资源拥有“使用价值”自然毋庸置疑,但是环境资源的真正“价值”是什么,在目前达成共识之前,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争论。党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已经明确指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求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对生态与经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因此,正确认识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总结和归纳评价方法和环境价值的研究现状,有利于我们客观和全面地了解环境与经济的关系。

一、环境价值共识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具有主体性,在实践中,它是一个人的“内在尺度”,但价值不是独立的,而是直接与事实相联系的。价值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也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评估与认识。故而价值观就是在人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对价值的看法。环境价值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产物,贯穿人类发展的全部历史进程。人类在环境价值处于主体地位,环境价值的目的、评价标准都是围绕人类自身而形成的。环境价值有三种表现形式,分别为原生环境价值、次生环境价值和货币环境价值:

1.原生环境价值

原始的自然环境,其产生和演变是早于人类诞生而存在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原始自然环境逐渐被人类利用,最终形成了原生环境价值。原始的自然环境由于其自发形成性,所以没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价值。但是,原生环境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故而其仍然具有内在的价值。

2.次生环境价值

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改造,形成了农田水利、城市生态、人工造林等人造的自然环境,这种自然环境也能够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同样也能创造出环境价值,也就是所谓的次生环境价值。次生环境价值由于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而符合经济学定义的交换价值,所以可以表现为货币价值。人造的自然环境一经形成,就可以产生作用,因而具有次生环境价值。

3.货币环境价值

自然环境存在经济价值,用货币形式表现即形成货币环境价值。货币环境的价值是一个指标体系(如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储蓄等),是环境价值在经济学上的表现方式。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呼唤——环境价值共识的必要性

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之后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文明阶段。这种文明形式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信条,在物质与精神文明上的都有所体现。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可持续繁荣为基础的和谐共存的社会形态。通过对十八大精神的吸收,生态文明的定义有了新的丰富:它是人类为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物质和精神以及制度层面总成果。生态文明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过程中都有所体现,用于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依照传统经济理论的看法,一方面,自然环境的形成没有人工的参与;另一方面,环境在市场上不能交易,所以自然环境不无价值。如今,这种观点显然无法成立了。环境价值的有偿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环境价值在不同个体间的认识差异依旧较大,其原因在于内在形成机理的认识差异。一些人坚持劳动价值理论,他们认为,在劳动资源和环境附加条件下,环境资源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问题是,自然价值观如果是免费的使用,那么会造成无休止开发的后果。现阶段对于环境价值的认识存在很多争议,这虽然表明环境价值理论本身是不完美的,但这也表明,人们非常重视环境价值研究。

短短半个世纪,在中国工业化的过程中,人口数量的急剧膨胀、过快的发展速度和政策执行上的失误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在过去的十年里,我们的政府和人民在环保工作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过去,人们对环境价值不够重视,社会经济的发展令环境资源愈发紧缺,这催使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环境价值的重要性,环境价值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

三、缺乏法制保障——影响环境价值共识的主要障碍

当前,在实现环境价值共识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传统立法思想忽视立法细节,这使得我国当前的环保法律条文过于简单,无法完整表达立法思想,相关法律概念的范围界定十分模糊,使得权责不清,无法分清究竟谁有责任,谁没有责任,令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标准出现双重混乱;

其次,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部门之外的相关部门职责几乎没有任何规定,针对自然人的环境责任也缺乏详细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环保义务,仅仅作为一种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相对,其具体的责任很少反映。此外,由于权力本位观的影响,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环境责任几乎没有体现。

四、环境价值共识与法制化的具体联系

1.环境价值共识的产生需要相应的法制保障

追求和维护环境价值的共识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独特价值观,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态度。作为解决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方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活动形式,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人与社会的合理发展。通过对既有生产和消费方式的转变,来形成环境价值共识,实现和谐发展。实现环境价值共识,不仅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更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主要价值。可见,环境价值共识反映了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向。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的保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社会问题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秩序一旦混乱,实现和谐便是一纸空谈。以环境价值共识为基石的和谐社会,能够有效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持自然环境的良好状态,支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价值共识的真正实现,需要大量环保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加强环境立法,有助于保护生态平衡,保障环境价值共识,促进社会和谐。

2.法制化是环境价值实现共识的最终归宿

司法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下,通过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调查,使人民群众对他们自己涉及环保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了解,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科学发展的质量,引导人们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证生态秩序不受到侵扰。实践证明,司法环境的公正有利于降低环境危害,有助于和谐生态的构建。

五、完善环境价值共识法制保障的建议

1.树立现代生态环保法制观念

现代生态法律制度的改变体现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以前的法律与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共存,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观来指导生态法制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的和谐,逐步确立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社会规律,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维护好生态环境的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现代生态法律制度的根本价值目标应定位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通过保护与建设的自然环境,促进自身发展;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理念,重新指导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树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作为生态自然的一部分,尊重其他物种,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放弃落后传统思想,以当代人的切身利益为中心,环境资源的权益要转变为代际的公平的利益;从“经济第一”向“预防第一”转变,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减少污染源,建立环境影响评估等环境预防体系,阻止污染源,以防止环境污染。

2.加快我国生态环保立法的步伐

首先,必须尽快做好综合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对实施二十多年的《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和补充,为一系列专业化的环保法律打好坚实基础;其次,填补好国计民生专门法律的空白,针对土壤污染、生态保护、资源保护、食品安全、大气安全等方面做好法律制定工作,尽早规范各类环保技术标准,为环境守法、行政和司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标准;此外,还要重视国际生态环境公约,制订的环保法律必须符合公约的标准与要求。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我们应该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增强企业和公共机构和普通百姓的环保意识。其次,要加强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责任和法治观念,加强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干部环境绩效考核制度需要建立起来;第三,我们可以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增强环境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如增设环保警察等;第四,在法律制定完善的基础上,在治理和预防污染方面把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第五,修改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根据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更为广泛和公众法律意识相对较弱的特点,尽快做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用司法监督的方式来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9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人民出版社,2014年10月

作者简介:

宋亚光(1990~),男,江苏常熟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地方政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