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创业帮扶政策大汇总
2016-05-09
优化工商登记制度。在全市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出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实现“一照一码”;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
简化创业有关程序和手续。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对创业园、科技园、“互联网+”等创业平台以及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办的企业项目,取消全部前置要件,只需填报《企业备案项目申请表》,当场出具备案手续。
投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每年投入一定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基金与贷款额1:5的比例发放创业贷款。地方财政应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确保及时到位,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放大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将创业担保贷款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针对贷款额度提高后担保人担保能力不足问题,承办银行要增加贷款担保方式,如放开房产抵押权限,允许收入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员工为创业者提供担保等,创新担保服务产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设立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全市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设立齐齐哈尔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我市辖区内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主要用于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服务补贴包括专家团队补贴、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补贴、创业竞赛补贴;对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补贴包括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设备购置费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等;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包括为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减免的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围绕推进IT、机电装备、中小企业配套、绿色食品、农机、畜牧、果蔬和商品集散等产业园区建设,利用我市现有的高新区、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园区、高级技校、职业院校、重点企业、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等建立城镇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对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孵化;围绕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类企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创建农民创业园区,建立农村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对返乡农民工和青年农民进行创业孵化;围绕发展电商产业,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等进行创业孵化;围绕做大科技企业孵化器规模,支持和引导高新区、齐齐哈尔大学等高标准规范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支持各县(市)区、科技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自身条件或闲置资产,创办或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争取省政府的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从市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行和发展。
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秘书公司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扎实开展创业培训。整合全市职业教育资源,在全市城乡建立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扩大企业和完善企业创业培训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青年农民及不同阶段的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培训,满足不同创业主体的需要。对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对初期创业者给予补贴政策。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对创业者或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补贴。对进入城镇和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持《就业创业证》的初期创业人员(以下同),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6个月内,每月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对入驻城镇、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标准给予场地(摊床)租赁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2年(对减免场租费用的,补贴资金直补给孵化基地或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期间以个体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进入农村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的农村劳动者,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享受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对个人创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各类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吸纳就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且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按上级规定执行。
对大学生创业给予特别税收政策。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科研机构在明晰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以技术、专利、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资产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扶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通过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市、县(区)职业教育院校和创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农民创业培训,提升农民的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拓宽致富渠道;对进入农村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的,给予农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补贴;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提升我市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建立创业者托底保障机制。积极提倡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建立和完善创业者托底保障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继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实现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扣除创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继续列入保障范围予以最低生活保障;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的,首先由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确实不能实现市场就业的,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搭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积极探索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金共享空间,搭建创业创新展示和对接平台;整合所有涉及创业创新的政策、资金、项目、人才等资源,建立齐齐哈尔市创业创新促进会,搭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每个县(市)、区都要搭建类似平台和组建创业者协会。对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建立创业创新 “双百”成长评价和奖励机制。实施创业创新“种子工程”。各级各类创业服务平台要履行职责,发挥优势,发现、挖掘、培育创业创新人才。对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落实政策、加强服务,提高创业实体的生存指数;实施创业创新“成长工程”。对成长为小微企业的,工信部门要加大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准,努力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政府每年从经过孵化和培养成为个体工商户和升级为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中,各评出100名优秀者分别授予“创业创新先锋”和“创业创新楷模”称号,并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以上所需资金按获奖者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市、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对当选“创业创新先锋”和“创业创新楷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为市级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