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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研究

2016-05-09汤晗昕

山西建筑 2016年4期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法律效力

汤晗昕 沈 杰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固定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研究

汤晗昕沈杰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摘要:描述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形成过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阐述了固定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旨在充分利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法律效力,合同文件

0 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国内的建筑市场有着很深远的影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工程价款结算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我们迫切需要知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从而充分利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来解决一些工程纠纷,例如,工程量清单漏项应该由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承担责任,工程量变更的价款调整如何确定等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本文不列入讨论范围,本文主要讨论固定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形成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使我国工程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2]第十六条有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该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招标投标法》[2]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投标邀请书当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此处招标公告中的项目数量便有了工程量清单的影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在此基础上通过招投标过程一步一步形成的。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已经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包含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统一简称13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内容主要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综合单价、合价等内容,除了综合单价和合价空缺以外,其他内容均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示例见表1。

表1 招标工程量清单示例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的要求从招标人处购买招标文件,并根据企业自身竞争力采取一定的投标报价策略填报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合价,随投标文件一起投递给招标人,此处的工程量清单虽然已经具有了综合单价和合价,但是仍不能称之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的术语定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本文所讨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含义同13清单计价规范,是指中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并且最终形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

2 依据法律条文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为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3]。合同法[4]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几种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建筑法》[5]和《招标投标法》[6]都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做了明文规定。很显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受合同法约束。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发承包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法律文件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要求见表2。

表2 法律文件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要求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依此要求第三人遵守该约定,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承包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项目特征、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合价等内容,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具有法律效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有效与否同合同文件,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自合同成立生效至合同终止具有法律效力。

3 依据规范条文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

除了专用条款有约定以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该被认为是准确和完整的,但是由于一些失误,难免造成清单缺项、不完整等现象,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3规范) 1.13规定在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此处发现工程量偏差的人必定是承包商。13清单计价规范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为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过了算术性错误修正并且得到了承包人的认可,这两条结合起来解读,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该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13清单计价规范6.2.7更是规定投标人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更进一步说明了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工程量复核的必要性。

从工程量计量的角度来说,13清单规范8.2.1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此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该理解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量,其说明了建设项目的承包范围。8.2.2规定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计量应按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义务中工程量是通过经施工图审查的图纸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来表现的,发承包双方在进行计量时,应当以合同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基准。

从价款结算的角度来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3清单计价规范11.2.2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固定单价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具有合同约束力,是价款支付和价款调整的依据。根据13规范确定变更估价三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由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实现经过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具有合同约束力文件,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其单价确定应该优先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决定,不能确定的再走协商的途径。所以,固定单价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支付清单。

4 结语

《建筑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均明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合同法》效力管辖范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自合同成立生效至合同终止,对发承包双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再填写投标报价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量计量和价款结算的依据,所以,固定单价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支付清单。

参考文献:

[1]郭万里.施工组织设计的法律效力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S].

On legal force of priced bill of quantities of constant unit price contract

Tang Hanxin Shen Jie
( College of Civil Engineering,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0096,China)

Abstract:The paper describes the formation of the priced bill of quantities,and illustrates the legal force of the priced bill of quantities of constant unit price contract by combining with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as well as its industrial rules,so as to solve all kinds of disput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by using the priced bill of quantities.

Key words:bill of quantities,legal force,contract document

作者简介:汤晗昕(1990-),女,在读硕士;沈杰(1959-),男,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5-11-21

文章编号:1009-6825( 2016) 04-0243-02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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