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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冤错案的追责机制

2016-05-09

2016年12期

闫 寒



完善冤错案的追责机制

闫寒

摘要:前不久,某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了一起冤假错案的追责结果,公检法系统内共有27人被追责,都为行政记过处分,这一结果引起了公众舆论界和法律界的大量关注,处罚是否过轻,我们无从下定论。更多的,我们应该关注这份公开的追责结果存在不足和应当完善的地方,对以后的冤错案件的追责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呼格吉勒图;追责;公开透明

一、概述

冤假错案在被宣告无罪后,公、检、法等部门都会启动错案的追责调查程序。错案追责调查组本着事实就是,有错必罚,有责必究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对责任追究的情况也要及时公布。

前不久,某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了一起错案的结果,该区内公检法系统共有27个人因错案的纠正而被追责,这27人有一人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员均获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罚最重的是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结果一宣布,引起了公众舆论界和法律界的大量关注。

公检法三大系统宣布追责调查开始起,舆论就一直关注着调查的进展。舆论大众与其等待一个接骨,不如说更关注的是在追责过程中,调查的依据是什么,是哪些人在哪些地方犯了哪些错,关注的是整个事情处理程度、透明程度,但追责的结果往往仅仅是一个党纪政纪的处分结果,与人们的期待有落差,难免引起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质疑,

二、冤错案追责中存在的疑问

在错案的责任追究问题上,之前影响很大的湖北佘祥林的案子,当年专案组的组长、副组长,受到了免职的处分,要比这起错案的追责结果严厉些。另外云南的杜培武、河北的李久明的案子,当时的负责人也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当时我国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冤错案追责制度,追责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所以现今能够将错案的追责结果正式的向社会公布,已是一个进步,但这个进步似乎小了点。

首先,处罚的人员较多,责任大小不明。追责结果的名单中除一人因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余共2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安系统11人,检察系统7人,法院系统8人。涉案人员很多,但是不是这些人都在错案的发生过程中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我们没有看到具体事实的纰漏。从公布的结果名单中分析:

高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某与书记员闫某责任最大,党内严重警告加行政记大过处分,而高院刑一庭庭长梁某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高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某、李某,中院刑庭助理审判员宫某、呼某只被行政记过处分,审理案件法官的责任小于书记员的责任,这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更无法用权责统一来解释之。而且,从整个案件的追责结果来看,无法做出对呼格有罪决定影响大小的区分,责任大小的分配也不明晰。很显然,这一追责结果于情于法都站不住脚。

其次,披露的信息较少,公开透明程度较低。一是,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职务,包括当时审查案件时所任的职务和现在时任什么职务,追责后对现在的职务是否有影响,是否还在担任这个职务,我觉这些都是可以对公众进行公开的。另外,因涉嫌职务犯罪是的办案人员是在该案中涉嫌职务犯罪,还是在追责调查中发现其他的职务犯罪,涉及到具体的职务犯罪,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还是刑讯逼供,都应予以明确。二是,追责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得有依据,而且要公开。在该案的追责结果中,有网友提出疑问,为何受追责的27人全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究竟轻不轻?我们无从下论,这是需要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的。

三、完善冤错案的追责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类型

在追究错案责任笔者觉得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办案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应承担责任。不能说案件认定为错案,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得追究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权力有大小之分,行使权力的过错程度也不同,对处罚结果的影响也应有所区别,轻者可以不予追究或警告或记过等轻微的行政处分,重者可以适用撤职、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刑讯逼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无论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复查案件和追究责任人的主体方面应做一些完善,在错案的追责调查中,都是法院查法院,检察院查检察院,公安查公安,自己去责罚自己,难免会存在不公正,由独立的第三方政法委来做或许会更好一些,超脱一些。或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追究错案责任工作实施监督,进行询问或质询,及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防止对问责领导的纵容。

(二)程序应尽可能的公开透明

案件已经发生了,以后也不会避免再出现冤假错案,但我们怎么纠正他,发现了什么样的事实,什么样的证据,应该让社会知道,让老百姓知道。办案人员之所以造成冤假错案,是因故意刑讯逼供造成的,还是过失造成的?在追责上依法应当有所体现。他们当时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对冤错案的发生起到什么作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是追责合理与否的关键判断因素。这些信息披露出来可能比我们现在多少人追究了什么责任效果要好的很多。

(三)完善相关机制

冤假错案发生的过程和追责的过程,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完善我们的制度,因为我们的制度确实存在问题,冤错案并不只是执法人员的主观问题造成的,我们的体制上机制上确实存在问题。那么从纠正错案和追责这个问题上来讲,我们要完善就的就是明确相关的证明标准,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纠正错案的证明标准,追责的时候证明标准应该高一些,确实有过错的情况才能追究他的责任。纠正错案的时候,不论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错了都得纠正。

最后,追责应该追到什么程度,刑事错案的追责制度是个双刃剑,一方面不能不追责,如果不追责,会让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信任。另外,如果追的过于严厉,会造成办案人员在不同的程度上的抵触心理,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年的许多办案人员已经晋升了,在可能更为重要的岗位上、职位上,如果都涉及到这么严重的追责后果,可以想象,错案的纠正恐怕就更难了。不能说处罚越重就越好,追责不仅仅是处罚,是为了公平公正,为了更好的预防、纠正错案。处罚应当依据法律的程序,如果办案人员真的涉嫌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应有证据来证明,然后再开展侦查,最后起诉审判。所以,我们在追责的时候,证明标准应该高一些,确实有过错才可以追究其责任,不是所有的错案都得追究责任,不是所有的办案人员都要被追究责任,应做到权责统一,惩处有法可依。

四、结语

冤假错案的追责过程中,尽管追责面临诸如证据缺失、调查困难、受调查人员抗拒心理等诸多困难,但正是因为这个困难的存在,才使得错案必须纠正。错了就是错了,不管有什么困难,必须得到纠正。追责不仅仅是对冤案后果进行补救,也是为了警醒、警示办案人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司法惩戒与保障》[M]﹒怀效锋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133﹒

[2]《刑事冤案问题研究》[M]﹒赵琳琳﹒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58﹒

作者简介:闫寒(1989.11-),女,山西晋中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