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反悔,妻子可否单独做试管婴儿?
2016-05-06复林
复林
一对未育夫妇借助辅助生育技术提取了胚胎并在医院冷冻保存。之后,男方变卦,拒绝在“胚胎植入子宫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此情形下,女方可以单独要求做试管婴儿吗?3月23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久婚不育,恩爱夫妻遇危机
许进比王倩大两岁,在1992年7月登记领证时,两人虽然一穷二白,但情义甚笃,日子过得很甜蜜。新婚不久,王倩就怀了孕。当她把喜讯告诉丈夫时,许进却一脸愁云,并提出等事业和经济方面有了基础再要孩子也不迟。王倩含泪点头答应。去医院那天,许进发誓,一定全力打拼,给王倩一个幸福美满的未来。
一晃十年过去了,许进经过努力,升职为企业的销售经理,待遇不菲。2002年,他们在广东省湛江市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王倩也谋得一份体面的工作。他们决定要个孩子,王倩却没有再怀孕。
2008年,经父母三番五次催促,许进和王倩一起去医院做检查。医学检验报告载明,他们夫妻存在不明原因的配子输送障碍。无奈,两人只好四处寻医问药,各自父母更是轮番找来民间偏方,可惜毫无效果。
时间久了,夫妻两人的关系出现了矛盾。王倩时常抱怨许进,认为是他让自己失去了最佳的生育时机。对此,许进甚为不满,说:“当初我又没强迫你,是你同意了的,现在为什么全怪我?”为此,两人矛盾不断升级,常常出现争执。
柳暗花明,妻为生子辟新径
2013年元旦,王倩只身回老家探亲,正赶上同样多年不育的表妹为孩子办满月酒。王倩得知,表妹在广州一家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专科医院做了人工授精后成功受孕。王倩听后怦然心动,这个办法或许能让她怀上孩子并化解婚姻危机。
然而,当王倩与许进商量人工授精这件事时,许进极不耐烦。不过,他最终还是同意了。2014年3月中旬,广州某医院专科医生告知王倩,她需打一个多月的促排卵针,并每天服用适量药物。王倩毫不犹豫地同意了。4月23日,医院为王倩进行了穿刺取卵手术。通过体外授精,11个胚胎经过早期培养后,有8个被淘汰,剩下3个合格胚胎。但在植入王倩子宫前,又节外生枝。医院术前检查意见认为,王倩的生理状况不佳,有发生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的风险。医生建议王倩先做一定周期的治疗以排除风险,王倩表示同意。之后,医院将胚胎放在液氮罐中冷冻,等王倩身体状态较好时再将胚胎植入子宫。
自从有了冷冻胚胎后,王倩转变态度,对许进十分体贴,欲唤回往日的夫妻恩爱。可许进仍对她漠不关心,有时还以出差为理由而失联。
2015年3月底,许进回到家中,他不声不响地拿出一份事先写好的离婚协议书,让王倩签字。王倩惊慌失措,她刚从医院获知,再调养一个月左右就可以移植胚胎了,可眼前的离婚协议书让她痛不欲生。想到手术以来的辛苦以及即将当上母亲的可能性时,王倩坚决反对离婚。
再生波折,丈夫反悔手术遇阻
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4月初,许进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5月中旬,经法院调解,许进在家庭财产分割上做出较大让步,坚决要求离婚。王倩见和好无望,绝望地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并在离婚调解书尚未送达到手中时,回到老家暂住。当王倩告诉父母自己离婚的消息时,两位老人激烈反对,并立即陪同她赶回湛江,欲说服许进回心转意,但许进已从家中取走个人物品并失去了联系。紧接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再次送达调解书,并告知许进已经签收,王倩却拒绝签字。
7月初,经父母再三劝说,王倩准备继续进行移植胚胎手术,并打算待手术后,再设法与许进修复关系。几天后,医生再次对王倩的生理指征进行检查,告知其适宜手术,但要求她和许进均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王倩联系许进,提出让他签字的要求。许进竟称其刚刚有了孩子,拒绝同王倩去医院签字。原来,许进在拿到离婚调解书后的次日,就与已经怀孕的陈琳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在领证后仅一星期,陈琳就住院产下一子……这一切,王倩都被蒙在鼓里。她知道后悲愤交加:许进已另有妻室,她做试管婴儿的愿望还能实现吗?
诉诸法院,单方请求难获支持
悲痛绝望之余,王倩心里泛起了一连串问号。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调解书应当在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但她还没有签收法院的调解书,她与许进的离婚生效吗?如果不生效,许进与陈琳办理的结婚登记有效吗?
12月26日,王倩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确认许进与案外人陈琳的婚姻无效和请求确认王倩有权将所提取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由于王倩移植胚胎时日在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许进的婚姻是否有效案尚在审理中时,决定先审理胚胎移植案。2016年1月20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先行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在许进不同意将胚胎植入王倩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倩无权将其卵子和许进的精子结合的胚胎植入体内孕育,故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倩的该项诉讼请求。
2月3日,王倩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王倩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自1978年全球首例“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在各国医疗临床上广泛运用,给无数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福音,但也伴生了许多法律难题,其中包括体外胚胎的处置权。该权利包括是否将胚胎冷冻的决定权、冷冻胚胎移植于母体的选择权、冷冻胚胎的启动权以及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权和管理权等等。本案中,王倩夫妇面临的即是婚姻情感破裂后冷冻胚胎处理权的问题。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类繁衍的自然状态,卵子在母体内受精,然后在子宫着床,形成胚胎。在此情形下,胚胎属于母体的一个器官或组织,而非独立存在的物体,故胚胎的处置权只由妇女享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从侧面上明确,丈夫对妻子体内的胚胎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因此,王倩初婚时怀孕,许进想让她终止妊娠,必须经过她的同意,因为许进没有决定权。
随着科技的发展,卵子可以在体外受精,在体外发育成胚胎。在植入子宫前,它尚未成为母体的器官或组织,其权利归属于妻子一方显然不合理,应由提供胚胎基础的夫妻共同享有。2003年,我国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因此,体外胚胎的处置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进一步推论可知,王倩夫妇合意下提存的冷冻胚胎,最终是否移植进母体以孕育生命,应由其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只靠单方便能实现。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该权利的实现应以两人共同的意愿为基础。本案中,王倩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许进不生育的人身自由。况且,王倩在提起胚胎移植诉讼时,其与许进已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故,王倩要求将所提存的冷冻胚胎植入体内孕育的诉讼请求,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难以支持。其实,即使王倩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许进也依法享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在许进不同意将胚胎植入王倩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倩无权将该胚胎植入体内孕育。
方晓霞(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祝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