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养老保险多层保障模式 倒逼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2016-05-06李强李芳郑文娟
李强 李芳 郑文娟
摘 要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制体系日趋完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关注。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成为工人;加上国家一再推行的养老保险全覆盖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越来越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多层保障模式 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3-000-02
一、养老保险定义及特点
养老保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组成如下:一是享受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工龄(含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二是离休、退休、退职待遇计算标准,不同的离退休条件,保障水平不同;三是养老保险基金核算收缴、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养老保险的特点: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因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享受人群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养老保险制度近期改革历程
199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开始建立个人缴费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制度,改变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主要由企业承担缴费责任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统筹范围主要以县市为主,存在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制度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一)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有待改变
我国现行的职工退休制度现为《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为干部: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任重而道远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按上年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按上年月均工资8%缴纳养老保险,其中20%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实行60%保底300%封顶,个人账户权益归职工所有,可以继承。
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起步较晚,养老金没有原始积累,加之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多地政府的统筹账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支付缺口,根据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3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为35109亿元,累计做实4154亿元,“空账”运行30955亿元。想要做实所有的“空账”,任重而道远。
(三)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激励机制有待提高
养老保险作为“五险”中缴费率中的“大头”,近年来经济形势不容乐观,28%的养老费率多被企业形容为“不可承受之重”。近年来,社会上有关养老费缴满15年后不适宜再缴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在随机调查的多位在职员工表示,养老保险性价比不高,今后只要缴够拥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年限后,就会考虑不再缴费。
根据我国现行养老金待遇计算办法:养老金与退休人员的工龄、在职期间历年实际缴费工资、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退休上年社平工资、社会平均余命等因素有关。投资回报时间太长,收益率偏低,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加上信息不对称等认识上的种种误区,致使国家鼓励的多缴多得政策吸引力往往低于缴费压力,往往出现参保人不知道现在缴费到退休时能拿回多少。
(四)应发展多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有以下5种模式:
1.零支柱,面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低收入群体,融资来源为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需要个人缴费。现各地实施的高龄人员补贴具有该支柱特性,但存在补贴年龄偏高、各地标准不一、碎片化严重等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应出台统一政策。
2.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后合并为一个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为省级统筹,但出现中西部各省大部分收不抵支,东南部沿海省份存在大量收支结余现状。在只考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情况下,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比2013年减少了1484.26亿元,已经出现了高达-1321.09亿元的当期赤字。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全国现参加人数约2300多万人,资产规模仅万亿左右。国家应尽快推行雇主企业年金和财政补贴的职业年金扩面工作;在财税政策上给予鼓励支持,有效提升全民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支柱,商业保险。通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来增强养老保障水平。我国这一部分更为薄弱。建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为先进员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长期激励,进一步提升国民强制储蓄和保险意识。
第四支柱,个人储蓄、住房养老和子女帮助。我国目前个人银行储蓄高达50万亿,先不说因收入差距过大造成分布不均,在长期通货膨胀压力下,退休时的购买力将大打折扣。国民资产中住房占80%,根据现有的70年产权和平均不到40年的建筑寿命,以及房地产价格下滑。以房养老也不现实;在现行独生子女的状况下(二孩政策刚刚放开),工作生活压力巨大,子女养老难以期望过高。
养老保险制度革是一项长期革命,任重而道远。我国可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如美国的政府养老金、雇主养老金(401K)、个人储蓄养老的三柱养老体系;英国的全体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体系及日本国民皆养老、国民皆年金的多支柱立体化养老保险体系等,结合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长期研究和积累,逐步构建以零支柱为保障、第一支柱为主导、第二支柱为补充,大幅发展第三支柱,逐渐改变国民银行储蓄和不动产占资产大头的现状,合理确定投资比例,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提升第四支柱资产配比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才能实现国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1] 王强.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角(下),2012(10).
[2] 刘红红.新时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