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的绿色发展之路
2016-05-06赵欢柯昀含
■文/赵欢 柯昀含
肯尼亚的绿色发展之路
Kenya's road of green development
■文/赵欢 柯昀含
肯尼亚位于非洲东部,总面积为580367平方公里,于1963年12月12日独立。肯尼亚北邻埃塞俄比亚、南邻坦桑尼亚、东靠索马里亚、西面乌干达、西北边界与南苏丹接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总部位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内罗毕、蒙巴萨、基苏木为肯尼亚三大城市。
肯尼亚滨临印度洋,并与乌干达、坦桑尼亚共同拥有非洲第一大湖——维多利亚湖,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热带雨林淡水湖;肯尼亚是拥有世界最多的野生物种的国家之一,由肯尼亚国家公园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和肯尼亚森林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其境内著名景点包括肯尼亚山,非洲最大的山脉之一;境内有世界第八大奇迹——角马大迁徙。
2014年,肯尼亚总人口为4501万,拥有多样文化,47个郡中共有42种少数民族语言,英语、斯瓦西里语为官方语言;肯尼亚拥有类别不同的六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认定的世界遗产,具有独特的文化自然价值。2014年的GDP为3100美元,货币为肯尼亚先令。
目前,肯尼亚面临着固、液、气废弃物管理不善,树木等森林资源的非法盗伐,非法猎取象牙、犀角等野生动植物制品,湿地等水系生态系统遭受侵蚀,采砂采石行为无序混乱,气候变化等众多环境问题。
因此,为合理管理环境,肯尼亚建立了由《肯尼亚宪法》(2010)、《肯尼亚环境管理法案》(1999)及各领域法律文件(2013年《野生动植物法案》、2005年《森林法案》、2002年《水资源法案》)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框架;通过空气、水源、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监管;并已签署多个双边、多边环境协议。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肯尼亚政府于1999年颁布国会法案——《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并沿袭至今,旨在为环境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在该法案颁布之前,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肯尼亚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但许多法律体系间存在相互冲突,执法程序基本不存在。并且相关政策与环境立法脱节,即使发生环境破坏,肯尼亚公众也缺乏法律依据进行司法干预,宪法和国会法案没有赋予清洁环境可司法性。
此外,为了筹备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肯尼亚于1971年设立国家环境秘书处,筹备本国人类环境文件。1981年,肯尼亚建立“总统水土保持与植树造林常任委员会”,致力于整治土地、集水区的恶化,改善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协调、筹划水土保持与植树造林项目实施战略。然而,国家环境秘书处和“总统水土保持与植树造林常任委员会”并没有行政法令的稳固支撑,直到1999年环境管理与协调法建立,肯尼亚才存在环境管理的法律和体制框架。
《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由国家环境理事会设立,该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指示,以实现《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的目标,并设立国家环境保护目标。该法案为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建立相应的法律和体制框架,2000年1月14日生效,强调环境是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精神进步的基础。其总则如下:每个肯尼亚人都有权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并应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当环境已经或即将遭受破坏时,高等法院有权直接采取救济行动,无需出庭资格。至于高等法院的指令,一般用于预防、阻止、终止破坏环境的行为或疏忽;任命公职负责人员采取措施预防、阻止、终止破坏其管辖环境的行为或疏忽;要求在建项目或其它活动(道路建设、灌溉项目)进行环境评审;要求造成环境破坏的个人对环境进行修复,尽可能恢复原状;赔偿污染受害者,以及污染对有益使用等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肯尼亚还设立了国家环境管理局(以下简称NEMA),该机构有权对与环境相关事务进行总体监管协调,也是肯尼亚政府实施环境相关政策的主要途径。其主要职能包括:协调主要机构的环境管理活动,并促进环保理念在发展政策、方案、计划、项目中的融合;与相关领导机构磋商建立、审核土地使用方案;对政府就肯尼亚参加的区域性或国际性环境会议、条款、协议进行建议,并做好相关协议的后续工作;统计肯尼亚自然资源的数量及其利用前景和保护状况。
NEMA下设多个且分工明确的领导机构,各个领导机构协助NEMA履行职能。包括政府部门、半国营部门、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它们具有法律授予的环境、自然资源管控职能;NEMA协调各个领导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下的环境委员会主要负责辖区之内的环境管理,履行由《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或总理指派的职能。国家环境行动方案委员会则每隔五年筹备一份《国家环境行动方案》,供国民大会参考、采纳,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管理战略、措施在肯尼亚社会经济发展方案和项目中的融合。NEMA下设标准与执法审核委员会,主要就各种环境媒介及流程的环境质量标准向NEMA提供建议,如:水质标准、生物资源保护和使用权、废物处理、空气噪音和震动、湿地河流、湖岸、海洋管理(以上事项已得到总理批准,目前已经生效)。NEMA还有公众申诉委员会,是公共监督部门,其职责包括调查针对任何个人或NEMA与肯尼亚环境或可疑环境破坏有关的指控。而国家环境法庭负责审理、裁决《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管理中出现的技术性质争议,同时对于与负责执行该法案机构做出的行政决定有关的申诉,该法庭也有权受理;国家环境法庭的申诉由高等法院管辖,高等法院的裁决将为最终裁决。关于环境修复令、环境保护令、环境地役权,《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第九章授权NEMA向造成环境恶化、破坏、损害的个人发布环境修复令;对上诉个人具备司法权的法庭也能够发布环境修复令。环境修复令的内容包括:尽可能将环境恢复原状,终止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对环境或生活受到破坏的个人进行补偿,对授权人修复环境的预估成本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通过以下附属法例执行:
2003年《环境影响评估与审查管理条例》:全程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EIA)程序,如准备项目报告,以获取《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颁发的EIA许可;管理环境审查和监控过程;管理EIA程序时间表。
2005年《环境管理与协调(废弃物管理)条例》内容涵盖:固态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有害废弃物、杀虫剂及有毒物质、生物药剂、放射物。
2005年《环境管理与协调(水质管理)条例》:保护家用水质;阻止任何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如果污水处理厂没有获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有效污水排放许可证,不得排放废水;任何意图从湖泊、河流、小溪、泉水中获取水源的个人需执行EIA。
2005年《环境管理与协调(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物资源、基因资源使用权与利益共享)条例》:保护生态系统及栖息地内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的环境区域,以提高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任何意图从肯尼亚获取基因资源的个人需向《环境管理和协调法案》提交申请。
2005年《环境管理与协调(臭氧层保护)条例》:对可能产生臭氧层破坏管控物的活动进行管理;任何意图向肯尼亚进口或从肯尼亚出口或在肯尼亚回收、使用上述管控物的的个人需向NEMA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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