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016-05-06唐宗成四川省开江县灵岩动物防疫监督站四川开江636250
唐宗成,童 波(四川省开江县灵岩动物防疫监督站,四川开江636250)
基层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唐宗成,童 波
(四川省开江县灵岩动物防疫监督站,四川开江636250)
1 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养殖模式不利于检疫工作的开展 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数量多且分散,不便于管理,业主的法律意识淡薄,养殖观念落后,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困难重重。
1.2 现行检疫体制有待完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检疫的法定机构,一般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但基层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有限,此项工作多被委托给各乡镇的畜牧兽医站,而基层畜牧兽医站不是法定机构,没有法定职责,而且基层畜牧兽医站一般只有2至5名工作人员,还要担负其他工作,专业知识也有限,工作质量势必会受到影响。
1.3 动物检疫手段落后 目前,在产地检疫过程中,只要是在免疫期内、标识合格、临床观察体征健康、动物来源合乎规定就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检疫手段落后,待检动物虽然在免疫期内,但是否具有免疫力并不能检查出来,另外,动物疫病若在潜伏期也不能检查出来。
在屠宰检疫过程中,要求宰前、宰中、宰后进行同步检疫,但一些小型屠宰场基本未配备检疫的设施设备,有的虽然配备了也仅是摆设,没有检疫人员。
1.4 部分道路运输检疫形同虚设
1.4.1 目前交通发达,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畅通无阻,而各省设置的公路检疫点数量有限,一般只设在交通要道,不能对过境或到达的所有动物进行检查。
1.4.2 公路检查点相应的设施设备不完善,全凭工作人员肉眼查看,一旦发现有疑似发病的动物,由于没有安置疑似发病动物的场所,到最后只有不了了之。甚至极少一部分检查点只要货主交了检疫费或消毒费,就可放行。
1.5 检疫队伍不稳定 部分检疫人员检疫知识匮乏,很多单位没有专门的检疫工作经费,造成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不愿到现场开展检疫工作。
1.6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都规定了对违反《动物防疫法》中有关检疫规定的处罚措施,大多都是以罚款为主且数目较大。按照行政处罚法,较大数额罚款都要采用一般程序,而不能采用简易程序,而一般程序比较繁琐,基层兽医站又是被委托执法的单位,无权执行一般程序。所以基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通常只是小额罚款,教育为主,未起到震慑作用。
2 应对措施
2.1 改变养殖模式 国家项目资金应该给予真正想发展养殖业的企业和养殖户,且对一个养殖项目的扶植要做好总体规划。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和项目的验收工作。要通过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使散养户尽快过渡到规模户,以减少动物检疫工作的难度。
2.2 健全动物检疫体制 应该把基层畜牧兽医站纳入法定的动物检疫机构,使之有法定的独立执法权限。同时每一个基层畜牧兽医站应根据其所管辖的地理范围和畜禽的养殖量配备足够数量的官方兽医。
2.3 改善动物检疫手段 国家应加强实验室检验检疫设备的建设,做到对活畜禽通过抽取少量的血液就能在很短时间内判定有无重大动物疫病,在屠宰阶段能够采取各种理化手段及时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2.4 加强公路运输检查的力量 首先应适当增加公路运输检疫点的数量,在比较重要的出入口都设置检疫点,且配备足够的检疫人员。其次,公路检疫点应具备各种检疫设施设备和留置观察圈。
2.5 加强检疫队伍建设 应定期对检疫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对各级检疫机构应拨付足额的工作经费,给检疫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2.6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基层检疫人员发现较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马上派人进行查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格处罚。
SS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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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S964(2016)01-0011-02
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