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研究
2016-05-05丁雷
丁雷
摘 要: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络已经非常普及,依托于网络的网络游戏也飞速发展起来,它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网络游戏在虚拟和现实两种不同世界的切换,也带来了新的事物那就是虚拟财产。近几年来针对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纠纷不断,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争端。然而我国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少,造成了很多玩家的虚拟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文章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性质等问题做了界定,分析了当前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缺失的原因,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12-0123-02
互联网络作为新时代科技进步的结晶。它正在不断改变着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它使我们彻底打破了时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交流。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络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也衍生了网络虚拟财产。对网路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网络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对今后互联网发展都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1 虚拟财产的定义及性质
1.1 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货币、装备等等。具体来讲就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事务。虚拟财产一旦脱离了特定的网络环境就失去了它的价值,但是它是网络玩家花费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它也应当算是一种劳动所得,对网络玩家来说它是客观存在并且有价值的,这种价值虽然是无形不存在的,但是它也能够转让,也具有交换价值。
1.2 虚拟财产的性质
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络产生的附属事物,它也有着自己的特定性质。
1.2.1 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首要的特征。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依托于网络空间储存于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不能够脱离互联网络而独立存在,一旦离开了网络他就没有了意义,它的价值也就无法体现。与现实财产相比只是虚拟存在的,也可以说,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1.2.2 技术限定性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寄托于互联网络是通过服务器呈现出的电子数据,那么它必然具有一定的技术限制性。虚拟财产具有的各项功能,都是在网络程序发开时设定好的,并且固定形成具体的电子数据,它不能够在使用过程中被随意改动。而程序设计者会设计一些稀缺的虚拟财产,用来引起玩家兴趣,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也是由于技术的限定性使得,很多人花费更大的金钱和精力投入其中。
1.2.3 价值性
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给玩家精神上的享受,也会让他们花费更多的金钱投入,这样运营商也就能够赚到更多的钱。随着玩家不断投入稀缺虚拟财产就需求很大,这就会引发玩家之间的交换,有些是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还有就是现实金钱交换。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的建立,也体现了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1.2.4 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依托特定的虚拟空间而存在的,它的持续时间也是由运营商决定的。特别是当运营商经营出现问题,财政出现状况时,他们就不得不关闭服务器,一旦服务器关闭虚拟财产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说期限性也是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性。
2 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缺陷与成因
当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相对薄弱,只有少数的法律条文中有相关规定。这使得当人们合法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不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自己的合法虚拟财产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为什么会造成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尚未定论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生事物,它是玩家通过花费时间精力获得的劳动成果,属于玩家个人的私人财产,在财产产生的过程中玩家和运营商之间也有相应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转和交易采取的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但是它本身也属于一种有价证券,其本质上也是债权的请求权。两者的法律路径虽然不同但是目的却是统一保护网络玩家的利益。因为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跨越了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还需整合,法律资源尚未形成合力。
2.2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都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路之中,它都是以网络中的货币衡量。虽然现在有很多游戏平台有交易虚拟物品的行为,但其相互之间的交易也都是双方自行拟定的,并没有体现出物品的本身价值。因此很难对其的具体价值做一定论。另外,一些纠纷涉及到是游戏的账号。就拿当前最热的网络游戏英雄联盟来说,游戏并没有什么货币交易,但是账号的等级以及段位则是需要玩家花费很大精力才能到达,如果游戏账号出现问题纠纷就很难定性其价值。由于虚拟财产实际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再其受到侵害时无法用法律的惩罚赔偿其价值,所以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保护虚拟财产的关键要素。
2.3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理困难
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使其在发生纠纷时很难调查取证。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原因也有很多,这使得司法机关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工作困难重重。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证据一般为电子证据形态,这些电子证据通常会基于网络游戏的运行模式存储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端。而这些大量存储于服务器端的电子信息又在不断的覆盖和更新,一旦该信息被盗、被骗或丢失,相关利害关系人将无法提供这些电子信息,更无法将其作为证据对诉求加以证明。这些情况加大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调查取证的难度,也为构建新型调查取证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就显得十分困难。
3 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增值业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而作为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增值业务的重要组成,对互联网经济的拉动有着巨大的作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账号、游戏装备已经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可以说,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互联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拉动了相关产业经济的增长。但是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网络安全的问题,网络游戏账号被盗、虚拟财产丢失等情况经常发生,这样给用户和运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每年因网络游戏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当前我国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又相对较少,这就造成很多用户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没有办法得到保障,也会给运营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因此,为了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运营公司的正当利益,妥善解决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对当前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也能够净化网络环境保证网络安全。
4 保护虚拟财产的建议
4.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法律应当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所获得的劳动成果,它能够被玩家自由支配使用,甚至交易,所以它具有的价值。因此,只要能够确定虚拟财产是用户正规合法的手段获得的,它就应当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得到法律的认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4.2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条例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增加专门适用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例,会更加有利于互联网络的发展和进步。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的法律条文都是归属于各个法律的,并没有很统一的规范,这样处理纠纷时就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如《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保险法》等涉及到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但是他们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所以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和建立针对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出台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4.3 加强对运营商和用户的监管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虚拟财产的网络运营商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网络虚拟的社区和网络游戏上市之前的审核。对有可能产生较多虚拟财产的运营商,应要求其缴纳足额的保证金,预防因出现意外情况导致用户的虚拟财产受损无法获得补偿。要强化运营商对数据的保护力度,明确其保护责任,做好备份工作,方便还原数据。一旦出现数据丢失情况,可按用户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谨慎处理。另一方面要规范网络用户行使的权力,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的进行虚拟财产的取得与交易,切不能做损害他人玩家和运营商的行为。严格的监管既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力,也能够维护运营商的利益。
4.4 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
想要保护用户的合法利益,降低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设立一个合法规范的交易平台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这个平台符合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能够公平公正安全的为用户提供交流服务;其次,在用户交易的过程中必须要求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否则不允许该用户的交易行为;最后,在发生纠纷一定要按正规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说处理好用户虚拟财产交易的问题,就可以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充分保护用户的利益。
4.5 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
面对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因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争端也日趋多样化,因此建立一个对虚拟财产评估和矛盾仲裁的权威机构就显得十分关键。设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专业统一的评估机制,将虚拟财产的价值用量化标准评估出价格,由此判定虚拟财产纠纷中所涉及的受侵害数额,保证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对于产生的纠纷可以由电子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网络专业人员组成网络仲裁委员会,让网络玩家、服务商等相关主体都参与进来,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仲裁委员会成员各尽其责,相互合作,保证做出的仲裁结果公正、权威,并辅之以法律效力保障其强制执行力。这样能够使利害双方的权利有一个更有力的证明,可以加快矛盾纠纷的解决。
5 结 语
法律的发展相对于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往往是滞后的,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相信我们的法律也会不断的完善。虚拟财产作为新时代产生的新兴事物,它的出现会给原有的法律条例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的法律也会不断进行进行自我完善。相信我们的法律会建立起保護虚拟财产的合法路径,我们广大用户的虚拟财产也会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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