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赔偿责任性质探究
2016-05-04朱俊刚
朱俊刚
航空赔偿责任性质探究
朱俊刚
摘要:进入二十一纪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我国民用航空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空难事故也不断频发。我国民用航空运输责任制度已经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尤其在赔偿标准、赔偿合理性、赔偿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缺失不能实现对旅客最大化的救济,就其最根本原因是对航空赔偿责任性质认定困难。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市场化,我国应该完善民用航空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航空赔偿责任制度方面,以此更加全面的维护乘客利益并且对其损害实现最大化的救济。
关键词:航空赔偿责任;公平与效率
一、航空赔偿责任性质的认定分歧及其原因
航空事故可能导致两种人的损害,一是所搭载旅客,二是对第三人。对乘客的损害可能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一方面乘客与飞机所属企业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该企业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导致乘客的损害该企业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对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该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乘客同样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要求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两者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原理,有学者还认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还有学者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为此时乘客也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尽管我国合同法122条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合同法对于是否应该对受害人的选择权进行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使用违约责任何种情形下适用侵权责任没有进一步明确。
在国际航空法领域自1929年《华沙公约》以来形成的华沙体制,尽管其以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其适用前提,但公约的目的并非调整航空运输合同而是以统一方式规定所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为目的的,并未分别规定航空事故责任究竟属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蒙特利尔公约》也并未直接规定航空城运人对旅客的航空赔偿责任,而是直接规定适用该公约,这样直接适用该公约的规定避免了对民用航空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议。该公约的定位并非调整航空运输合同本身,而是通过统一的规则调整在航空运输中发生航空事故的民事责任。我国航空法也参照了《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并未对航空事故责任的性质定性,也只是直接规定了其适用规则。
二、关于航空赔偿责任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侵权责任说
侵权责任说认为在航空旅客运输中,乘客所遭受的损害,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承运人与旅客之间事前定有运输合同,这种合同只调整一般的运输关系,如航班延误、航路变更等对旅客应尽的义务等。在发生空难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将承运人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比合同责任能更好地维护乘客的利益,其也符合现代航空法的价值目标。现代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在产品责任领域、交通事故、航空事故等责任领域已有侵权责任取代违约责任的趋势。因此有的学者主张航空赔偿责任应该是侵权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并未规定航空赔偿责任性质,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航空器致害责任,可以说我国认同的是侵权责任说。
(二)合同责任说
合同责任说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是合同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其根本理由在于当事人之间事前存在合同,已经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只能承担合同责任。如果承担侵权责任将会加大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风险,因为侵权责任所承担的往往是当事人难以遇见的损害,其超出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不利于保护航空承运人。这种情形有可能造成航空承运人将这种额外损害的风险转嫁给乘客,增加乘客不必要的费用,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侵权责任的损害使航空承运人可能承担了难以预见的责任,但是在今天航空赔偿救助机制已经日益完善,航空承运人可以很好地通过航空保险来分散这种风险。
(三)责任竞合说
责任竞合说认为,虽然法律对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作出区分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践中这种区分是相对的。由于航空事故的复杂性,其往往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指出的是,不应当无限制的扩大责任竞合的适用范围。如违约责任中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此时已经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当事人同时遭受固有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损害,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而非责任竞合但是,如果当事人仅遭受一种损害,此时采取责任竞合,由受害人选择一种认为对其有利的救济方式,就更符合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原则。例如相互影响所认为,应当对合同法122条作限缩解释,即在允许自由选择的同时,要承认请求权的相互影响,以克服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和矛盾,并力图避免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成为具文。而且责任竞合也未必能够实现对乘客利益的最大救济,反而可能造成诉累,甚至造成司法权威的降低。在今天我们应该以保护乘客利益为中心来构建航空赔偿责任制度,对航空赔偿责任性质的定义也应该以乘客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构建。
三、结语
航空赔偿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在航空侵领域额的具体化,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障旅客的利益,而且对于我国民用航空产业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用航空产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其最重要的就是要平衡旅客和航空承运人之间的利益,而航空赔偿责任制度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我国应该转变航空赔偿责任的价值目标,明确航空赔偿责任的性质,提高赔偿责任的限额和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同时鉴于航空侵权责任的国际性特点我国也应该参照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采用双梯度责任制和扩大赔偿范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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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俊刚(1991-),男,甘肃平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