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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评估历程回顾与展望

2016-04-29马丽飞曹晔

教育与职业(上) 2016年11期

[摘要]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必须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评估工作是引领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措施。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阶段性,在不同历史时期,评估的重点和方式是不同的。文章梳理了1990年至今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评估工作,把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评估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即重视办学条件评估阶段、重视发展规模评估阶段、突出改革创新评估阶段、全面督导评估阶段和依法开展评估督导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深化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改革提出了方向:从教育内部评估转向依托第三方力量的评估;从对单一主体的督导评估转向对“双主体”的督导评估;从重视学校评估逐渐转向重视专业评估;从被动接受评估转向主动评估。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 评估历程 评估指标体系

[作者简介]马丽飞(1993- ),女,河北卢龙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河北 秦皇岛 066004)曹晔(1963- ),男,内蒙古丰镇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教师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经济。(天津 30022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天津市职业教育现代化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TJJX15-032,项目主持人:曹晔)和2014年秦皇岛市社科联委托课题“秦皇岛地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4WT001,项目主持人:辛彦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21-0008-05

1990年,国家教委(1998年后改成教育部)颁发了《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标志着国家开始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变迁,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重视办学条件评估阶段、重视发展规模评估阶段、突出改革创新评估阶段、全面督导评估阶段和依法开展评估督导阶段。本文结合不同时期的评估文件对这五个阶段的评估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以便更加充分地认识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不同阶段的历史使命,并在此基础上展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改革趋势。

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评估历程

(一)重视办学条件评估阶段

1.职业高中评估。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职业高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恢复招生,主要面向农村学生,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面向市场就业。由于职业高中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外运行,为了有效引导职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省市参照普通重点中学评估的做法,开始探索省级重点职业中学评估,国家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国家级评估。1990年8月,国家教委印发了《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这一标准由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基本条件、学校管理、教师、德育、教学、体育美育和卫生工作、毕业生工作、经费九个方面36条具体要求组成。从总体来看,这九个方面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的基本条件,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定性的,定量的较少,这一指标体系主要是规范职业高中基本办学行为,这与当时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学校设置标准相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精神,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办学水平较高的职业高级中学,促进职业高级中学的快速发展,在省级重点职业高中评估的基础上,1994年2月,《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教职[1994]1号)出台,作为指导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评估指标共有24条具体要求,能够量化的评估指标主要有办学方向、办学规模、校园校舍面积、实验室开出率、师资配置、馆藏图书、实习基地、经费来源、校办产业、体育设施、毕业生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等。该评估标准对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实习基地等都做了定量的规定并且较以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学校的实习基地列入对办学条件的评估,说明国家开始认识到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此外,我国一直倡导职业教育以厂养校的思想,国家级评价指标对校办产业创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级重点职业高中为20万元,国家级职业高中为不少于50万元。1995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此后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2.中等专业学校评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等专业学校与普通高等院校一样,主要是培养国家干部,并与高等教育纳入同一体制进行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试行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中等专业学校的评估也是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并借鉴高等教育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的。截止到1990年,全国已有18个省份和8个部委对其管辖的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积极开展了教育评估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为国家开展教育评估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1991年1月,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对批准办学5年的学校开展合格评估,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这一工作历时两年结束,在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的基础上,又开展了选优评估。1993年5月,《国家教委关于评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教职[1993]12号)出台。从国家重点中等专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来看,除了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总成绩优秀的要求外,还包括学生数、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有较大的办学潜力等要求。

从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标设置和各指标的内涵来看,对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的评估也比较重视办学条件方面的评价,对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在校生人数、教师队伍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然,由于中等专业学校大多办在城市,办学基础和条件相对较好,所以指标体系与职业高中有一定的差异。对比中等专业学校与职业高中的评估指标体系,不难发现,对职业高中评价指标中的校办产业变成了中等专业学校中的自我发展能力,要求校办产业解决40%的办学经费;把对职业高中评估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综合为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重视发展规模评估阶段

1990年以来,国家教委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级、省级重点学校多次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先后有1000多所中等职业学校被评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学校,通过这些重点学校的示范、引领,有效推动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但是,从1999年高等教育开始大规模扩招以来,各地为了快速迈入大众化的门槛,大批国家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升格为高职院校,或被高等学校兼并,中等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减少。据教育部粗略统计,在1999—2002年,因升格、兼并等而减少的中等职业学校大约为2000所。为了重新打造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决定分两批开展新的调整认定工作,于2005年公布了新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共1504所。与以前的评估不同的是,由于1998年招生并轨制度改革后,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目标都定位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新的调整评估认定工作将以往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两套评估体系合二为一,标志着我国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评估工作从双轨制阶段迈向了单轨制阶段。

1999年以来,大批中等职业学校被整合到高等院校中,致使中等职业学校大幅度减少。同时,高等教育的大规模扩招,提高了高考录取率,改变了人们上大学的预期,促进了普通高中的快速发展。此外,1998年中等职业教育实现了招生并轨改革,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将不再拥有干部身份,而是全部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致使中等职业学校从1999年开始进入发展低谷,这也是引发2002年东南沿海地区“技工荒”的重要因素之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成为进入21世纪之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旋律。在2003年职成教年度工作会议上,王湛副部长代表教育部党组明确提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力争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量在2002年的基础上再增长15%。”2003年,《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3]33号)中强调,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一定要大,在重视学历教育工作的同时,要不断扩大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求中等职业学校逐步构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的发展格局。

为了有效开展评估工作,教育部先后于2003年、2005年和2006年三次修改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这一时期对重点职业学校的发展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办学硬件条件方面,如城市校园面积较之前的不少于3万平方米增加到不少于4万平方米。此外,此阶段评估对藏书规模等软件条件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比2003年与2005年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标准,可以看出,2005年的评估标准较2003年的更为系统化,要求也更高。2005年的评估标准分为A、B、C三个标准,2003年的一些指标如在校生人数不少于2000人,2005年合格标准(C类标准)中在校生人数则为三年平均不低于2000人。

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教育部首次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它是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准入条件,也是评判是否是合格学校的最低标准。这一标准的颁布为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标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由于有了学校设置标准,这一时期的评估指标体系更加全面系统,量化指标更多,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三)突出改革创新评估阶段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提出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和职业院校教师素养提高计划,国家投资100亿元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力度,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为了充分显示国家对职业教育投资的效果,加快培养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所需的人才,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支持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和优质特色校建设改革试点项目。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2010年6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7号),中央财政投入100亿元,先后分三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的重点是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央财政投入每所学校大约1000万元的资金,要求70%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中等职业学校示范校的选拔条件主要是办学定位准确、办学特色鲜明、产教结合和工学合作紧密、改革创新成效较突出。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重点,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教育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为保障,不断创新学校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模式和人才评价模式等,切实推动学校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建设目的是建成一批在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和办出特色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学校。由于示范校建设的目标主要是改革创新,因此对示范校评估验收不再采用以往事先设计好的评估指标和方案去评价验收示范校,而是依据示范学校招标时自己设定的实施方案来进行验收,根据完成情况来确定其是否通过。这种验收办法充分尊重了学校改革创新的自主权。由于示范校验收国家不设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为了以评促建,不少学校根据自己制订的实施方案,纷纷构建本校的评估指标体系,将校内评估和国家对示范校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符合学校自身发展的评估工作常态机制。可以说,国家示范校建设,不仅建设了1000所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取得一系列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教研成果,而且创新和完善了中职学校办学的体制机制,为后示范校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全面督导评估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经历了恢复发展、规模扩张、基础能力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四个发展阶段,目前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新常态阶段。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从以往的重点校评估转向普适性评估,即对所有中等职业教育开展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2012年,国务院颁发了《教育督导条例》,首次将教育评估监测并入教育督导内,明确了新时期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及三者的主要任务和方法。

督导评估条例的颁发,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提出的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有了具体的实施条例。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指出:“要强化督导评估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不断完善督导评估办法,总结督导评估经验,要特别重视和加强督导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业教育的责任;要建立和落实好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评价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教育职责的重要依据。”事实上,2011年教育部就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拟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的责任进行评估。该办法围绕地方政府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宏观政策与制度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水平以及学校总体发展水平与特色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评价。此外,文件还包括了设计好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三个评估工具。《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不同于以往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对政府落实职业教育责任的评估,主要包括政策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规模和质量等。从我国教育督导评估多年的实践来看,以往国家对基础教育开展的是督导工作,对高等教育开展的是评估工作,而此次教育部颁布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迈出的第一步,旨在强化地方政府管理职业教育的责任。

2014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4]63号),文件提出拟在3个省份约30所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试点评估工作,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后,用5年左右时间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一轮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同时,建立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办学思路、资源条件、专业与课程、过程管理、素质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服务和特色荣誉8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和57个观测点。合格评估工作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从传统的选拔性评估改为对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至此,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建立健全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所要求的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评估体系。为了推动职业院校以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快实现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2015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印发〈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7号),标志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延伸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今后中等职业教育评估工作要体现这一新的要求。

(五)依法开展评估督导阶段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控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以下简称“三评一查”),大幅减少总量;探索开展“三评一查”归口管理制度;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依据,不得随意进入学校进行检查。如前所述,《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督导评估主体。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要求,推动管办评相分离制度的实施,2016年3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出台;同年6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6号)出台,文件指出,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全国性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工作。为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评估方式和评估手段,此次评估首次采用网上评估方式进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的目的、原则、评估范围、内容和工具、实施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做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有效评估,制定了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包括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办学效益六个方面共19项具体指标。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办学能力的评估,充分发挥了法律赋予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职能,体现了管办评分离的要求,也表示我国职业教育在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改革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随着管办评分离工作的深入推进,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目前,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刚开始向正规化、法制化轨道迈进,许多工作刚开始起步,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改革方向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教育内部评估转向依托第三方力量的评估

国家发布了《教育督导条例》,成立了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是一个受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教育督导评估机构。但由于成立时间短,力量也比较薄弱,缺乏督导评估经验,在督导评估过程中还需要借助教育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开展工作,导致其独立性、客观性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专业化队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当然,教育督导委员会也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评估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独立于政府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还比较少,需要依托多方力量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

(二)从对单一主体的督导评估转向对“双主体”的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工作具有指导、激励和导向功能。当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了全国性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这对于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把握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现状是有益的。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较大,各学校办学条件又千差万别,用统一的标准虽有利于监督,但难以体现区域性特点,不利于激励和引导,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职业教育办学的责任主体在地方,地方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发挥对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评估的主体作用,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只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对地方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要求,而不应该直接对学校的办学能力进行督导评估。同时,为了落实好地方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业教育的责任进行督导评估。这样既能落实《教育督导条例》中的督政、督学和监督评估三大职能,使国家和地方教育督导委员会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也有利于提升学校教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三)从重视学校评估逐渐转向重视专业评估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经历了大规模扩招以后,由于受学龄人口下降的影响,招生规模在逐渐萎缩,客观上要求中等职业教育转型发展,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并举的办学方针。同时,随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中高职衔接,因此中职与高职开展了“3+2”“3+3”分段培养,与应用型本科开展了“3+4”贯通培养等,形成了职业学校多样化的办学形式,这使得对学校的评估越来越难。同时,2005年以来,虽然国家加大了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力度,中等职业学校总体办学水平有所提高,但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还很薄弱,日常办学经费还很不足。落实到具体专业上,有的专业可能难以支撑人才培养,一些学校只能是通过变换专业来增强学校吸引力。因此,要加大对专业的评估,通过对专业建设水平的评估来评价其是否是一个合格的专业,从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一些办学成本比较高的专业的支持力度。

(四)从被动接受评估向主动评估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教育管办评职能没有分离,政府一身兼三职,觉得公办学校是自己办的学校,学校的一举一动都要进行监督,所以学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学校虽然是办学法人主体,但没有办学章程,政府的政策和命令就是办学的依据,听命政府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学校对教育主管部门的督导评估工作只能被动地接受。随着管办评的分离,政府职能发生转变,主要发挥保基本、促公平的作用,学校办学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依学校章程办学成为必然。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发展,学校必然自觉地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督导评估工作,以增强办学的市场适应能力,更好地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

总的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经历了恢复发展、规模扩张、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等重要阶段,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评估工作。但是,以往的评估工作更多的是作为重点校、示范校建设的抓手,而忽略了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且评估以现场考察、定性评价为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管办评分离不够、第三方参与不足、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导致评估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经过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发展,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已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职业学校也逐渐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加之经济从高速发展进入中高速发展阶段,学龄人口减少,人力资本从人口红利变成人才红利,这些将使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评估工作从以往的选拔评估、重点评估逐渐发展为普适性的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从以往的不定期、多变化、应急性的评估逐步走向定期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评估;从激励性、引导性、选拔性评估逐步走向制度化、督导性、规范性评估;从自上而下的评估督导变为自下而上的督导评估;从单一主体、强制性的被动评估走向多元化主体、自觉性的主动评估;从反映办学水平的学校评估逐渐向反映人才质量的专业评估转变;从政府主导、外生性评估逐渐走向学校主导、内生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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