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6-04-29孙丽君
[摘要]诊所式教学法在美国的创建及成功运用为我国迷茫中的法学教育者们指明了方向。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是丰富教学方法的必然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资金困境、师资困境等。要实现其中国化,必须多方联动,建立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完善课程设置,健全考核机制;实现师资多元化。
[关键词]诊所式 法律教育 中国化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G64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03-0109-03
一、诊所式教学法概述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单一视角看待问题的局限性日益明显,所以学科之间的渗透与交融与日俱增,法律与医学两个看似不相关的学科也因其强烈的实践性等共性而有了相互借鉴的可能,诊所式教学法的出现即为一典型事例。诊所式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模拟医学院的诊所式教育,由学生做主导,在借助老师指导的情况下,帮助委托人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一)诊所式教学法的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弗兰克率先提出学习医学院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其后在克服了经院派阻挠、资金匮乏等重重阻碍以后,法律诊所最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正式确立,并很快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之后在官方的支持下、学界的推动下,诊所式教学法获得了稳步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美超过90%的法学院开设了专门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其实施模式也从原来的一元化发展为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和模拟诊所多元并存的格局。时至今日,诊所式教学法已遍布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
(二)诊所式教学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各国的诊所式教学法各有特色,但其主要模式基本与美国保持一致。一般而言,实行诊所式教学法的法学院都会在校内设置真实人诊所,由教师选取真实案例,指导学生完成实务工作。同时设置校外真实人诊所,将学生选派到本学院的合作机构,由经验丰富的法律从业者指导学生从事法律活动。诊所式教学法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有一定要求,所以实施该教法的法学院倾向于有目的、分阶段地安排专业课程,并采用“金字塔式”的培养方式,即开设律师执业的必修课程供一年级学生学习,开设有关诉讼的模拟课程供二年级学生选修,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则有权选择参与真实案例及理论研讨。
诊所式教学法的发展源于其鲜明的特色与优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目标明确。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法律人优劣的两个重要方面,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应该也必然是二者兼备的,诊所式教学法的目标恰恰是培养专业性与责任性兼具的法律人才。第二,学生居于主导地位。无论是传统的讲授法还是广为使用的案例教学法,教师都是当仁不让的主角,教师一直在不自觉地蚕食学生的学习热情。诊所式教学法颠覆了这些扭曲的教学模式,真正确立了学生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了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第三,真实性、综合性。法律不是空中楼阁般虚无缥缈的存在,它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社会,所以学法的人必须面向生活实践。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纠纷也是纷繁复杂的,这些都决定了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的诊所式教学法具有真实性、综合性的特征。
(三)国内研究现状
虽然我国学者对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热情持续高涨。以中国知网为例,通过检索发现与“诊所式教学法”相关的论文多达2000条,学者们的关注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介绍美国诊所式法律教学为重点,兼谈诊所法律教学的本土化问题。如学者周凯、王雪皎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起源与课程设置》一文中开宗明义:“法律诊所式教育源于美国,这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较强的社会实践,突破了传统的学院式教学模式……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进入我国的过程中,探究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历史和教学理念,对于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移植与本土化大有裨益。”
第二,探讨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付诸实施的困境与路径。十几年的实践在积累宝贵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于是相当多的学者将关注的目光集中于反思和批判之中,如学者王菊英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中结合实践总结出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障碍,并以此为契机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第三,结合本地区或本学校的特点,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探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江保国和陈宗祯,他们以广东省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背景和现状为切入点,系统介绍了其中国化的短板,最后落脚于广东省各法学院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培育问题。文章虽然始终局限于广东一省,但是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却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可谓以点概面,独具匠心。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必要性
(一)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
诊所式法律教育诞生之后,凭借其独有的优势、显著的教学效果迅速席卷全球。其后诊所式法律教育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社会民主的价值又不断为人们所认识与肯定,于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其在部分国家构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现今正处于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因而急需这种国际化的、先进的教学方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更新国内教学理念,丰富教学方法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内众多的法学院仍然采用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相结合的培养模式,讲授法是典型的教师“一言堂”,学生很多时候都是在记笔记,在45分钟或90分钟的课时内重复这样的工作难免会分心、懈怠。比起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稍好一些,因为教师可以结合所讲理论介绍相关案例,但是案例教学法仍未改变教师主导的境遇,课堂教学效果却依然取决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外,教学过程中教师选取的未必都是真实的案件,很多时候教师会挑选司法考试的真题供学生分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的真题多是出题者编出来的题目,其宗旨是考查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而非衡量学生处理案件的实务水平。案例教学法的功利性、虚拟性等特性,势必导致法学教学目标的偏离。诊所式教学法则与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截然不同,它鲜明的特色和理念会促使学生“反客为主”,学生学习的热情可以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 的教学理念也因此得以实现。
(三)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必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体系还不够完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适时提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细细品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培养目标,不难发现它与诊所式教学法的目标不谋而合,即二者都意在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且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律人。共同的培养目标使二者紧密联系起来,未来借助诊所式教学法这一桥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道路必定畅通无阻。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可行性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践
受诊所式教学法国际化浪潮的影响,2000年9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7所高校率先引入该教学法。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接连效仿,之后尝试法学教育方法变革的队伍不断壮大。至今,诊所式教学法已在我国高校的众多法学院生根发芽,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原本零散的个体已经形成专业化的组织。近年来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会的积极推动下,国内高校之间、国际高校之间的专题研究会频频召开,我国的诊所式教学法日趋成熟。
(二)制度瓶颈: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困境
1.资金困境。诊所式教学法的成本涵盖教学支出、日常管理支出、提供法律援助支出等多项支出,远高于传统的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州政府法律援助基金、福特基金、各大学都会不遗余力地为诊所式教学法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反观我国,试行该教学法的十几所高校只获得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金援助,它们利用这些资金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而后续工作所需资金尚无着落,可以说资金的筹集及其合理利用在十几年的实践活动中一直困扰着这些先行者。各大高校和各地政府或因自身财政的捉襟见肘、或因固有的偏见而无动于衷,诊所式教学法中国化的持续性、长久性岌岌可危。
2.课程设置困境。目前教育部确认的法学专业必修课共计16门,各高校根据各自的培养方案又设置十几门至几十门不等的选修课,其中必修课一律采用期末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评定学生的学习成果,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则因校因人而异。除去大四实习、准备毕业论文以及每一年的寒暑假,大学的学习时间十分有限,学生在如此紧张的学时安排下修完30门以上的专业课程,课业负担本就繁重不堪,如再强行加入有关诊所式教学法的额外课程,学生的积极性将散失殆尽,教学效果势必事倍功半。另外,诊所式教学法重在启发学生的思考,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不会出现所谓正确的、唯一的标准答案,在这种倡导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成果的考核与评价就变得比较困难。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诊所式教学法进入我国十余载仍然局限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少数高校。
3.师资困境。诊所式教学无形中抬高了教师的任职门槛,理论素养、实践经验欠缺其一都无法胜任,因此师资匮乏成为困扰诊所式教学法本土化的又一大难题。一方面,现今的高校教师普遍面临繁重的教学任务和巨大的科研压力,无暇也无力于诊所式教学法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诊所式教学法对教师的较高要求与我国国情不符。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者职业化特征明显,而且师生比例适中,教师可以凭借自身的经验,轻松自如地指导为数不多的几个乃至十几个学生完成咨询、代理等一系列实务工作;在我国,一般而言只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才有资格成为高校教师,他们在学生时代乃至步入工作单位之后的若干年里始终以专研学术为主,实战经验普遍欠缺。部分通过兼职律师工作积累实战经验的教师往往又不屑于赚取那点可怜的指导费。此外,随着高校多年的扩招,学生人数激增,多则几十人少则几个人的教师队伍面对动辄上百的学生,要取得美国式的教学成果,难度可想而知。
(三)突破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制度瓶颈的基本路径
1.多方联动,建立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资金匮乏是困扰诊所式教学法本土化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破解难题首先要从学校入手。高校应充分认识到开展诊所式教学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多方筹集资金,确保诊所式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所需的各项经费。其次需要官方的认可与支持。一方面,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应适时将诊所式教学法纳入法学教学体制之中,敦促高校将诊所式教学经费纳入法学教育经费当中;另一方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将诊所式教学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法律援助基金可以适当补给诊所式教学。除此之外,实施诊所式教学法的高校还可以通过与社会团体协作,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等其他方式寻求更多社会资金的扶持。
2.完善课程设置,健全考核机制。课程设置方面,无论是将诊所式教学设置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都是弊大于利,不可取的,笔者认为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案是用诊所式课程取代毕业实习,将其安排在大三下半学年至大四上半学年。究其原因,一是毕业实习屡屡因流于形式而为人诟病,而诊所式教学法恰好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参与性;二是学生经过之前三年的系统理论学习,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解和适用能力;三是有助于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或研究生考试,因为诊所式教学法可以让学生切实地走进法律之门,深刻地感受法律魅力,进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与洞察。至于考核,笔者主张采取多元化的评价体系,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在案件参与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结合小组成员的评价、指导教师的评价、委托人的满意程度等综合评判学生的表现。
3.师资多元化。现阶段直接效仿美国,实行诊所式指导教师全员专业化显然是行不通的,结合我国国情,当务之急是进行法律职业人的良性互动,即高校教师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士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一方面,开设诊所式课程的教师可以定期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学习实务,积累实战经验;另一方面,高校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或检察官来校任教,他们在向学生传授课本之外的法律技巧的同时,又源源不断地带来丰富而真实的案例,可谓一举两得。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单纯地培养高层次的研究者,还要培训出能解决实际问题,业务娴熟且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对此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尤其是讲授式显得力不从心,诊所式教学法的出现及发展为陷入瓶颈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希望,可以预见,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之后,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道路必定绵长而通畅。
[参考文献]
[1]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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