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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职业教育视域下的校企合作办学

2016-04-29柏淑艳

教育与职业(上) 2016年2期

[摘要]我国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已经推行了十余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校企合作未发挥行会作用、社会缺乏职业文化意识、合作方式不灵活等问题。文章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的经验,结合我国的教育实际,提出了校企合作要完善立法、注重方式的灵活性、紧紧依靠市场的导向作用等措施,来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办好职业教育。

[关键词]比较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立法 文化意识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03-0036-02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与国外的对比分析

(一)我国的校企合作未能充分发挥行会的作用

职业教育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主要的教育形式是双元育人,指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承担教育育人的责任。那么,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中,由谁对其进行管理,如何管理,这是目前我们比较困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制度,号召、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同时,职业院校发动各方力量,争取与企业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在经济发达地区,企业与学校的互动往往是良性的,但在大部分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企业参与的热情不高,而且政府对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规范方面,存在管理的真空地带。政府的管理通常为宏观、协调式管理,有时各个部门职责还不是很清晰。另外,企业行会对企业的管理权有限,尤其是校企合作问题,行会也只是参与了课程建设等一些具体工作,对企业参与教育没有制约权和问责权,也没有制定统一、具体的办法和制度加以要求。

在德国、澳大利亚等职业教育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在其颁布的教育法的规范下,企业的职业培训主要由行业协会管理。如德国于2005年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将行会定义为“相关领域职业教育的组织者”,管理着职业教育培训合同的签订,职业培训的实施,实习训练期的确定,考核标准、考核程序的制定,职业技师考试规范等工作。行会的管理职权是确定的,管理内容是全面而具体的。而且德国法律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加入相关行业的行会,承担行会规定的责任,履行服务社会的义务,享受发展的权利。如此一来,通过行会对职业教育的管理监督,各企业能够真正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发展大计中来。

(二)社会缺乏职业文化意识

职业文化是伴随生产劳动而产生的意识形态,可细分为精神形态、行为形态、制度形态,是人们在长期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习惯、气质、礼仪与风气。它的核心内容是对职业使命、职业荣誉感、职业心理以及职业礼仪的自觉认同和自愿遵守。职业文化植根于人们的职业劳动中,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秉承职业团体中共同认可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人人热爱自己的职业,人人尊重别人的职业,是具备良好社会秩序及行为习惯的表现。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几千年来一脉相承的儒家文化,其精神的内涵是“内圣外王”,认为一个有志的知识分子,不应以做到君子为满足,必须学做官。在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人追求的不是一技一艺,对职业没有认同感,反映在职业教育上,即社会轻视职业教育,家长不认同职业教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不高,员工不安于自己的工作,抵触技能性职业,缺乏职业荣誉感。

反观德国,职业文化深深植根于职业教育、企业运行以及人民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和行为之中。德国社会上上下下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人人以自己的职业为荣,并对职业怀有敬畏之心,认为“劳动是一种美德,是上帝的恩宠”,职业强调的中心宗旨是“做好你分内之事”“工作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生活的意义所在”“工作是一种信仰”。德国人职业分流较早,大概在十几岁的时候,孩子们就选择了自己今后学习、工作的方向,原因之一就是德国人秉承的积极的职业观和企业一贯的参与职业教育的精神。在德国,发展职业教育不是哪一方的个人行为,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更是个人发展、自身价值实现和社会认可的重要前提。

(三)校企合作的方式不灵活

开门办学、引进师资、引进设备、资源共享是职业教育的显著特征。市场是千变万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我们的办学模式也应该是机动灵活的,落实到校企合作方面,更应该很好地体现这一特点。日本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学校和企业之间,有的是通过一项或几个项目的合作来开展联合办学的,有的是通过单纯开展科研项目来进行合作的,即双方共建研发中心,学校出技术、研发人员,企业出资金、设备,共同进行科研开发活动。更多的是通过校企合作,形成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设备引进、培养师资、毕业生就业等全方面的合作。那么,在我国,如何选择、把握合作方式并有效地落实开展呢?在很多职业院校,没有分析清楚本地区经济的需求和企业的特点及对毕业生的要求,就盲目地与企业签订协议,将学生领进工厂,或将师傅请回学校,至于学生去工厂能学到什么,师傅来到学校能传授什么,双方的合作能带来什么等,都没有科学的设计和规划,导致校企合作流于表面,不能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二、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的策略

(一)校企合作办学要有法可依

在依法办教育的成熟社会环境中,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方案的实施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才能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方案的可行性。校企合作办学也要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下,才能得以顺利实施。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办学,如瑞士,从19世纪中期,联邦宪法就对企业所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做了明确的表述。20世纪30年代出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在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同时,瑞士政府还分别就农业职业培训、护理行业职业培训等项目,单独制定法规,该国的劳动法、保险法中对职业教育的保障也有详尽的说明。

关于校企合作制度,我国于2005年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开始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保证其实施,规范其运行。随后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4年先后就联合办学、产教融合等问题,集中出台、修订了相关政策。这样就使得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在法律框架内得以运行,企业、学校、学生在履行其义务的同时,相应的权利也得到保障。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技术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承担了教育部职成司的专项课题,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理论体系,以期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深度开展。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14年8月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推进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实施,在制度层面拓展和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今后,我们要让已有的政策、法规更好地发挥其功效,让校企合作办学在法律保障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联动的新机制,焕发新活力,将校企合作办学落到实处。

(二)校企合作办学的方式要灵活

校企合作创新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路子走得十分艰难。这些校企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合同里、协议中,学生依旧规规矩矩地在课堂上课,仅仅透过窗子,仰望一下外面的天空。为何如此?抛下政府、企业等多方面因素不谈,单就校企合作的方式,有些地方高职院校的想法和做法比较僵化。一说到校企合作,就一股脑儿将学生推到车间、岗位上去。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将校企合作的方式办得更加机动灵活一些。首先,主要形式还是采取现代学徒制。学校企业双元育人,学生具备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在校学习理论知识,在企业岗位上训练技能。其次,还可以采取委托培养的形式。主要是开展短期培训,以学校班级学习为主,根据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内容,企业提供设备、师傅到校讲学,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传授。同时,企业员工定期到学校参加短期的理论学习,以达到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目的。最后,进行巡回指导。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学校教师视情况到企业集中面授,或定期到企业巡回指导,解决学生在企业学习过程中知识储备不足的问题。通过这些灵活的合作方式,将校企合作的精髓贯彻下去,将合作育人的理念贯彻下去,那么,长期的、短期的、集中的、分散的合作形式,都是为这一理念、这一内容服务的,都是为企业发展壮大、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服务的,亦都是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服务的。

(三)开展校企合作要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

近期有很多职业教育学界的学者著书立说,分析我国校企合作开展不够深入的原因,有人说是政府主导不力;有人说这种合作导致教育成本上升,所以难以开展下去;有人说培养结构错位;甚至有人质疑,一种制度实施了十余年,成效甚微,那么还有必要继续实施下去吗?

经许多发达国家证实,职业教育走校企合作办学之路是有效的人才培养方式,坚持下去是我们毫不动摇的信念。日本的产学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较为成功的典范,他们的成功,坚持的理念是互惠互利,双方共赢:企业从投资教育中获取人才“红利”,学校与企业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这中间,市场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日本经济大发展时期,校企合作开展的范围更广,合作更深入,学生就业率高;反之,则效果不好。所以,在校企合作中,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必要的,但起到调节作用的还是市场,市场的导向作用应该是大于政府的导向作用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政府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职责,不断探索这种主导作用发挥的形式和路径。做好顶层设计工作,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引导,并保障经费支持。二是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企业的核心问题是人和市场的问题,企业参与教育活动,从中获得人力来源,可以增强其在市场的竞争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开阔思路,扩大视野,从长远利益考虑,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活动。

校企合作、产学融合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必经之路,西方国家举办职业教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协调好各方力量,创造良好的生存、竞争环境,学校和企业双方秉持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同时争取在企业先赢的前提下,全社会共同努力,促进产学深度融合,才能把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提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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