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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立法与教育发展良性互动的典范

2016-04-29宗树兴

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制度是美国社会完整的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同样鲜明地体现出了美国式法治文明的精神实质。详实地勾勒了一个多世纪以来典型的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制度创制、实施和发展变化的历程,不仅可以使人们透彻地了解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而且也可以为人们打开一扇认识美国式民主法治精神的窗口。荣艳红博士的《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制度发展历程研究》一书,就是这样的一部很有价值和意义的作品。

从本书来看,一百多年来的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制度发展变化的历程,从三个方面生动展现了美国式民主法治精神的本质。

首先,多元立法主体的广泛参与和多重博弈是美国式民主法治精神生发的基础。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的分散和制衡不仅是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避免绝对腐败的法宝,同时也是多种力量表达自身诉求的保障机制。从百年来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的历程来看,其不同时期创制和参与立法的力量均可以划分为院内和院外两大类,而每一类参与力量本身又是相当复杂的。比如在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的创制过程中,从院内力量来看,代表不同党派和不同州的利益的国会议员曾多次提交立法提案,美国总统也在美国参战前夕,大力呼吁国会通过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从院外力量来看,来自国家商业、工业、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民间团体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职业技术教育法案的出台献计献策、奔走呼号……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一方面为不同利益集团展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多元立法主体对于立法倾向、立法内容和立法形式等的不同观点,也使几乎所有的联邦法案都成了立法主体多重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以上特征恰恰是美国民主法治精神最根本的所在。

其次,严密的立法程序是美国民主法治精神得以贯彻实施的制度保障。世界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来保证的。立法程序的健全、科学和民主,不仅是立法权从抽象走向现实的必要途径,同时由于立法程序预先为立法活动设置了一套公正、民主、科学的程序性规则,“权力寓于程序之中”,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步骤、方式行使职权,立法权力滥用的机会就相对缩小了。从一个多世纪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发展过程来看,几乎每一部的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都经历了相关议题进入立法者视野、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开展议题调查、提案提交、国会审议、总统签署等多个步骤。这些步骤的设计,较好地契合了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和利益集团众多的事实,为各种力量合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最大程度地影响立法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和有效的渠道,从而在制度上确保了多元立法主体多重博弈机制的产生,最终使立法结果成为多数人而非少数人意愿的一种表达方式。

再次,科学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是美国民主法治精神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经过多元主体立法多重博弈而获得的相对良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得到高效的执行,科学的法律监督管理制度是其外在坚强的保障。自1862年《莫雷尔法案》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来,联邦立法监督管理的手段不断发展变化,已经经历了由联邦政府单方面制定监督管理方法阶段一联邦政府实施全面的监管阶段一联邦、州与地方三级协商制定项目标准,联邦政府实施宏观监管阶段的转变。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监督管理机制本身的创立及其发展,一方面确保了联邦政府对于各州和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引导作用能够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州和地方对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更多的发言权,体现了州与地方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实施主体应有的地位,提升了州和地方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这也是美国民主法治精神的一种体现。

希望荣艳红博士的《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制度发展历程研究》一书,能够有助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

[责任编辑 冯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