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建设
2016-04-29赵亭
[摘要]我国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应遵循整体优化、有效教学、以能力为本位、动态发展原则,提高对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建设的重视程度,明确课程定位;根据教学目标,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在教学方法与模式上进行创新,以实现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高职院校 非法律专业 法律课程建设
[作者简介]赵亭(1971- ),女,黑龙江东京城人,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北京 10260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23-0101-04
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法律课程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置上一般是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不同专业根据需要设置的法律课程也有所不同。非法律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民知法守法的需要,也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不过,我国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高职院校在教学上强调突出职业特色,突出对学生技能的培养,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更为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岗位核心课程建设,却忽视了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等专业基础课程的设置。课时少、内容多,以致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流于形式,不重视教学效果,从师资培养到课程教研活动的开展,都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学校的态度直接影响了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兴趣和热情,也影响到教师自我业务能力的提高。
(二)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课程设置不合理
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还是沿用传统的高等教育公共模式,往往以学科为基础,以知识为本位,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偏离了高职教育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定位,直接导致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设置不合理,理论课时多,实践课时少,甚至有的学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全部为理论课时。由于受课程设置的限制,教师自然会选择理论知识较深、实践性和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教材,既难以满足未来岗位的需要,也不会引起高职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师资力量缺乏,教学方法单一
高职院校为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教师提供进修、培训、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而且,在大部分高职院校,能够承担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的师资力量缺乏,教学任务很重,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社会实践,以致教师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却匮乏。
另外,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方式单一,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导,忽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单一的教学方法使本来就比较抽象的法律条文更加枯燥难懂,降低了教学效果,难以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建设的优化原则
(一)整体优化原则
整体优化原则是指教学活动本身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教学要素之间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兼顾才能达到最优。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以高职教育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展目标为出发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多个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实现教育目标。因此,在整体课程设置上,应根据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的现实情况、社会岗位的实际需求,优化各个教学要素,使之设置合理,配套措施得当,整体推进。
(二)有效教学原则
有效教学原则是指教学不仅要注重学生知识的获得,更要强调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养成,使学生获得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学原则。有效教学通常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了解学生的个体差异,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在愉悦的氛围里培养学生与他人合作及社会性的交往能力,达成有效的教学目标。
(三)以能力为本位原则
以能力为本位原则是以全面分析职业岗位角色为出发点,强调以职业岗位所需的能力作为教学基础,而不是以学历或学术知识体系为基础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并保证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动态发展原则
动态发展原则是指教学活动是一种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智慧,根据内外部条件、因素的变化,完善已有的教学目标与教学模式,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兴趣与需要等做出及时有效的判断,不断调整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而使传统、单一、僵化的教学活动迸发出勃勃生机。
三、完善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建设的建议
(一)提高重视程度,明确课程定位
高职院校开设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一方面是让学生掌握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业素养,为将来能胜任本职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是要通过法律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我们在对高职院校毕业生进行的调查中发现,法律问题是毕业生最关心的就业问题之一。因此,非法律专业开设相关法律课程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不过,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开设法律课程不是为了培养专职的法律工作者,而是旨在通过学习法律使学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职业素养。
(二)根据教学目标,合理设置课程内容
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重视应用,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这既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型、设计型人才目标培养,又不同于中等职业学校服务型人才培养。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根据教学目标,针对具体的职业需求有所选择,要有职业特点和专业针对性。例如,针对会计专业的教学内容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酒店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是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建筑专业的教学内容是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内容是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等等。围绕课程设置,在组织教学内容、选择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等方面,都应把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运用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既要体现职业技能本位的原则,讲授与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也要注重强化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通过相关的法律学习,使学生对所从事职业将要面临的法律问题有清楚的认知,知法守法用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此外,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内容,还应科学合理地设置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2008年教育部印发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其中关于“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规定:“实践教学作为专业教学的重要核心环节,纳入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训、实习密切联系,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50%以上。”非法律专业的法律课程虽不属于实践类课程,但其应用性较强,可以参照此规定设置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例,理论学时比例可以设置为60%,实践学时比例可以设置为40%。
(三)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
高职院校教师一方面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研究水平;另一方面还要具有一定的行业从业经验、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把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善于接受新知识、新信息、新观念。“双师型”教师培养是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教职[1995]15号)首次提出“双师型”教师的概念,该通知指出:“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其中有1/3以上的‘双师型’教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完成一大批‘双师型’教师培训,聘任(聘用)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目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不到40%,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 “双师型”教师的占比更低,这与发达国家65%的比例还有一定差距 。
提高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探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措施:
1.制定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各高职院校应该以“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为出发点,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立单独中立的评定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认定标准应包括:第一,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有很强的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第二,具备科学合理的知识架构、丰富的教学经验;第三,拥有很强的实践和职业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并能应用于各教学环节。 在此基础上,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师必须通晓本专业所涉及的法律基础知识、行业规范,能够指导学生解决本专业岗位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能够承担多项教学任务和研究课题,能够及时总结研究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在教学方式上不断创新。
2.完善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高职院校应综合考虑专业建设、招生规模、现有教师结构等因素,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对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师培养可以包括:制订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方案,为教师提供参加校内校外各类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培训进修的机会;建立法学学科带头人制度,让经验丰富、学有专长的学科带头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从教学方法、教师技能和实战经验等方面培养年轻教师;通过校企合作提高教师实践能力,选派教师直接到实训基地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掌握最新的与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动态,了解行业岗位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情况,积累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法律案例;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支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兼职。
3.拓宽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师资引进渠道。目前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师资引进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依据教师的教育背景录用。为了加强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引进人才时,可以根据专业具体需求引进具有某方面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从企业、公检法等单位聘用一批既有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扎实法律理论基础的人才,也可以聘请他们担任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改善教师队伍结构。
4.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其中既有教师自身的不懈努力,也有学校的大力支持。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为教师提供体现自身价值的良好平台。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激励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参与法律科研项目,从事法律研究,参与课题研究可以折算一定的工作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在教师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中,将实践教学业绩以及法学应用研究成果纳入评定体系;对于在法律课程实习实训中做出一定成绩的“双师型”教师给予奖励,在科研经费划拨、参加培训以及学术活动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教学方法与模式创新
法律课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因而在理论讲授基础上,应尽量加大实践教学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运用能力本位和动态发展的教学原则,使学生由学习的受体转变成学习的主体,由知识积累过程转变为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达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的。2008年教育部印发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对教学方法的要求是:能有效设计“教、学、做”于一体的情境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模拟教学。根据这个要求,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可以尝试以下方式:
1.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学习的主人,鼓励他们发表对所学专业涉及法律法规的见解,形成开放的课堂,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第一,精选法律案例。选择适合的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前提,要根据课程内容,所选案例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启发性,最好把热点法律事件引进课堂,通过对热点案例、身边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感受到法律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以此激发学习兴趣。第二,生动介绍法律案例。介绍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要求教师在这一阶段将理论知识引入法律实践。因此在介绍案例时,既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又要形象生动,使学生感同身受。期间,可以运用多媒体、图片等多种形式增强教学效果。第三,组织分析、讨论法律案例。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可将全班同学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既有利于促进学生开展讨论、集思广益,又有利于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讨论结束后,由各个小组代表发言,如果几个小组的观点不同,还可以组织辩论。这样,对同一个问题就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出分析和决策,将学到的法律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第四,点评总结法律案例。这是案例教学的闪光之处,教师在这个阶段应充分肯定学生的积极参与,对学生有创新的见解和发言中的闪光点加以总结,归纳出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并结合所涉及的法学基础理论,再次启发学生做进一步思考。同时,教师要根据案例分析讨论中学生出现的问题加以指导,并结合相应法律法规谈自身对所讨论案例的看法,这样不但能给学生以启迪,还可以在分析与思考中提高学生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问题导入式教学模式。问题导入式教学是指根据课程内容、学生的学习情况,把教学分成几个专题,由教师根据每个专题提出问题,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并最终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需实施四个步骤:第一,由教师简单讲授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然后提出相关问题;第二,学生们带着问题自学,看教材、查找相关资料,分析、整理、归纳自学内容;第三,学生根据各自总结归纳的法律知识,针对教师提出的问题组织回答;第四,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总结点评。这种教学模式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思路,要求教师在充分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至少具备三方面的能力:一是对教材理解透彻、凝练主题的能力;二是很强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能力;三是灵活应变能力和对课堂的掌控能力。每个专题的问题既要突出教材的重点内容,又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前沿性。这种教学模式只要能够得到教与学双方的认同,就会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3.情景模拟教学模式。情景模拟教学模式是指教师在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例如,模拟法庭、模拟执法、模拟解决法律纠纷等,这种教学模式要求教师精心选择与法律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实际案例,有计划地给学生分配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在设置的法律情景中解决法律问题,从而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模式对于教师来讲有两个要求:第一,选题的要求。既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通过一定的场景在课堂或者实训室中模拟出来,又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利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选择的模拟情景案例应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复杂性和启发性。第二,对学生认知的要求。情景模拟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学生角色扮演到位,需要教师能够根据学生自身的性格和学习风格差异设计模拟角色。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具备三种能力:一是法律知识的储备,学生只有在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解决情景模拟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二是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没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角色扮演不会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团队合作精神,情景模拟教学模式需要不同角色扮演者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可以说,情景模拟教学模式不仅能培养学生在全面掌握和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够使他们在角色扮演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促进身心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丁金昌.实践导向的高职教育课程改革与创新[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5(1).
[2]李巧平.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困境与策略[J]. 中国电力教育,2011(16).
[3]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