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016-04-29严苗
[摘要]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人数逐渐增加,高职毕业生在就业时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如就业歧视、乱收费、虚假招聘等,使得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文章从政府、学校和企业、学生三个层面提出了应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 毕业生 就业权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严苗(1976- ),女,陕西宝鸡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法。(陕西 西安 710043)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23-0056-03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件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近年来,高职毕业生人数年年攀升,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随之日趋严峻。同时,高职毕业生在就业时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就业歧视、乱收费、虚假招聘等,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欠缺,使得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高职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问题
(一)显性法律问题
1.就业歧视。高职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不怕招聘企业少,不怕竞争者多,最怕的就是莫名其妙地因为就业歧视而被拒绝。在很多招聘市场中,高职毕业生总是会遇到性别歧视、经验歧视、地域歧视、学校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等歧视性招聘,各种就业歧视成为高职毕业生就业难以逾越的一道门槛。我国目前仅有一些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对就业歧视有一些预防性、处罚性的规定,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同时,高职毕业生为了争取自己的就业机会,应该勇敢地和就业歧视说“不”。如果遇到就业歧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2.乱收费。很多用人单位抓住高职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在录用毕业生时乱收各种费用,如保证金、风险金、服装费、咨询费、培训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及财物,并规定如果收取财物,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处罚用人单位,乱收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减少就业市场的各种乱收费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很多高职毕业生对乱收费的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往往是忍气吞声,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一点钱而失去一份工作。
3.虚假招聘广告。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就业成本,招到大量高素质人才,在设置招聘信息时存在虚假设置招聘信息的现象。比如,对录用人员的薪金、福利待遇、休息休假、试用期、发展潜力等设置虚假信息,用高福利、高待遇引诱就业者。由于就业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很多高职毕业生上当受骗。高职毕业生应清楚认识自身的就业条件,不要盲目轻信,对于任何与自己能力不匹配的待遇条件都要加以核实,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用人单位也应具有社会责任感,不要用企业无法遵守的承诺来误导应聘者,真实设置招聘信息,对于晋升机会、薪资待遇等要如实列出,给人以可信度,树立以诚待人的企业形象。如果企业随意设置虚假广告,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二)隐性法律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证据。签订劳动合同后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避免企业责任,利用高职毕业生找工作难的境遇,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用高职毕业生手里的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或签订口头的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会使毕业生由于缺乏一手证据而陷入维权难的境地,并且很多高职毕业生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对于签不签劳动合同持无所谓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高职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高职毕业生要树立起就业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就业权。
2.试用期。试用期间,企业可以初步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与潜力,劳动者也可以在此期间深入了解企业,看该工作是否适合自己。因此,约定试用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很多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高职毕业生的权益,如超长设置试用期期限,降低试用期工资,在试用期随便解雇高职毕业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于初次就业的高职毕业生在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试用期解雇等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些法律规定告知企业应规范使用试用期,为初次就业的高职毕业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初次就业的高职毕业生在就业前应先了解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就业权。
3.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收取劳动者的任何违约金。但是,在用工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到优秀的高职毕业生后,为了牢牢拴住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随处可见“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金”的各种条款。高职毕业生应该清楚了解企业和自己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除了上述两项外,其他都是无效的,这对维护自身的权益很重要。
4.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1)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专门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它能解决高职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明确高职毕业生、用人单位、校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由教育部依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统一印制,一人一份,每一份都是有编码的。当高职毕业生一旦和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要受此就业协议书的约束。当高职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就业协议书的使命就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没有完成学校毕业计划的学生,在身份上不是劳动者,因此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当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上班时就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将自己的试用期、工资、社会保险等固化下来,保障自己的就业权利,切记不能用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进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因不签劳动合同给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2)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合同,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只有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从法律上讲,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如果已经签约的毕业生毕业时不到已经签约的用人单位就业,就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如果在毕业生毕业时不接收该签约的毕业生,就要向该毕业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实际中,高职毕业生工作难找,一般不会违约,录用单位违约的现象比较多。因此,高职毕业生了解这一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关于录用单位的签字盖章,必须是有人事权的单位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有些录用单位没有人事权,高职毕业生就需要到录用单位的上级单位去签字盖章。因此,在录用单位签字盖章时,毕业生应当问清楚,否则会影响自己就业权的实现。
二、应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行为指导作用。政府应利用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优惠杠杆,引导用人单位诚信招聘、公平招聘。对于诚信守法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培育人才等方面给予宣传;对于违规招聘的用人单位应采取取消其招聘资格,在网络、媒体、校园曝光的方式,让高职毕业生提前知晓,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和人才招聘市场,建立监督委员会,防止毕业生就业中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并对受害者提起的申述予以重视,且尽快解决。其次,国家应加快完善制定保障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如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范围、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其申诉程序等做出明确界定,减少就业歧视现象。最后,各地政府应设立高职毕业生就业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或平台,为高职毕业生提供就业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及维权方案等服务,帮助高职毕业生高质量地就业。
(二)学校、企业层面
1.高职院校要做好就业法律普及工作,建立就业指导机制。第一,高职院校要强化法律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情屡有发生,究其根源主要是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高职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尤其是要增强劳动法律及相关就业法律的普及,提高高职毕业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但是,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并没有相关就业法律方面的课程,大多数学生只是自己在课外接触过一些简单的劳动法及相关知识,不足以维权。因此,笔者建议,不管是理工科职业院校还是文科职业院校,都应结合学生专业开设“劳动法”课程,给学生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没有条件开设该课程的高职院校,应该在学生就业指导中着重为学生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并由专业教师讲授,且占一定量的课时。只有这样,才能增强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法律意识,提升高职毕业生的维权能力。第二,做好就业宣传,建立优质的就业指导机制。各高职院校应积极联系用人单位,大力举办校园招聘会,为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规范就业协议书的宣讲、签订、保存工作,让学生认识到就业协议书的性质、效力以及重要性;适时开展一些与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提升学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只有这样,高职毕业生在找工作时才不会急于求成,会理性思考,从而防范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2.用人单位要提高社会责任感,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岗位,加强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人才。企业应提高社会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助国家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在招聘时应改变错误的人才观,建立科学的人才标准,根据自己单位的岗位实际需求设置招聘条件,使引进的人才能真正用得上、下得去、留得住。此外,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括与高职院校共同确立人才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计划等,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优势,高效实施教学,实现学生与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提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三)学生层面
首先,高职学生应主动学习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很多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一味地注重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涉猎其他领域知识的意识比较薄弱。面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诸多的就业法律问题,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应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与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主动了解清楚校方发放的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与效力,做一位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权的新时代大学生。只有这样,面对就业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其次,高职毕业生应增强法律维权意识。高职毕业生在就业时遇到上文中提到的法律问题时要敢于面对,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 求职毕业生就要勇于说“不”。在就业时,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要了解清楚, 可以通过熟人打听招聘单位的情况或者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实单位信息的真实性。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时, 一定要注明双方谈妥的福利、试用期、违约金等, 这样双方产生纠纷时就不会空口无凭了。如果遇到与招聘信息所列的条件不符合,或收取押金等问题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有效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新时期大学生的精神风貌。最后,高职毕业生应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正确就业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高职毕业生在就业时才不会急于求成,才能摆正心态,尽早进入求职状态,正确判断就业时招聘单位存在的法律问题,理智就业。
综上所述,国家应积极完善与高职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应培养高职毕业生就业维权的法律意识,高职毕业生自己也应认识到就业权益的重要性,努力学习与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高职毕业生面临的就业法律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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