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行“全面两孩”,基础产假为158天
2016-04-29
妇女 2016年4期
1月19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并删除了“7天晚婚假”的奖励待遇,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外,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子女数。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本期法律顾问: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