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问答
2016-04-29
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问: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问: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是:
(一)改组;
(二)解散。
问: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能否在党内提升职务?能否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问: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什么?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明确?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