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6-04-29张海春
张海春
案例摘要:
2015年的夏天,张某向挚友李某借其私家轿车去老家探亲。李某碍于情面将自家轿车借于张某,并将车辆行驶证、车钥匙交给张某。但李某因疏忽大意,未将自家轿车刹车片严重磨损、必须更换的情况告知张某。张某同家人在行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经上线检测结论为:二轴制动率、驻车制动率、整车制动率未达标,该车行车制动、驻车制动不合格。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张某驾驶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律师分析:
驾驶人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无需讨论,关键是私家车主李某好心出借车辆,为朋友帮忙,未收一分钱好处,其应否承担撞伤行人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呢?本案中出借私家车的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认定是重中之重,它不仅涉及到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的损害由谁赔偿,能否得到赔偿,还关系到侵权责任法有效制裁侵权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这一功能能否实现的问题。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乙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上,主要依据了以下原则和精神: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针对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疏于维护、对使用人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的疏于注意等情形。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一系列违法情形下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从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规定由相关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三是以侵权责任法其他章节的规定为法律依据,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区分,以相关主体所负担的法定注意义务为基本的判断因素,确定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综上所述,私家车主李某因疏忽大意,未告知肇事轿车刹车片严重磨损的情况,且该车行车制动不合格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即车辆所有人有过错,故车主李某应承担行人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