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解释
2016-04-29齐远松
齐远松
案例简介:
张某拥有一知名注册商标,2013年他与李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成立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以现金出资同时以其商标使用权出资,并占35%份额。2014年,张某与外省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并备案,后由于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生产的产品逐渐占据了相关市场份额,其生产的产品也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省份销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承担商标使用侵权责任。但是,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辩称:其与商标所有人张某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况且张某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并不是将商标转让给了某生物科技公司,同时他们之间不存在授权书,故不存在侵权。
律师分析:
一、商标使用许可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要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的,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上述案例中,张某以商标使用权出资的,也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并说明许可双方、期限、许可使用的范围等。张某与公司之间并未与公司签订明确的使用许可合同,也没有备案,对外没有效力可言。而张某与饮品公司、土特产开发公司之间有明确的许可合同并备案,具有法律效力,饮品公司、土特产开发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具体有哪些,是不是类似于专利许可中有普通、独占、排他许可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所谓独占许可,就是该注册商标只能由被许可人一人享有。所谓排他许可,就是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有使用权外,其他人不再享有。所谓普通许可,就是商标所有人有使用权,也能许可任意其他人使用。
上述案例中,张某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假设他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如果未约定具体许可类型时,应推定为普通许可,张某还是有权许可饮品公司、土特产开发公司使用该商标。
三、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需要备案。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约定期限,未约定期限的,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为准。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约定使用许可的地域范围。
4.当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要注意区别不同使用许可类型中维权主体的差异。(
【作者单位: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