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问答
2016-04-29
党的生活·青海 2016年5期
问:党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给予合并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党员在什么情形下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问:党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分别给予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问: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