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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立法重庆实践

2016-04-29

公民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自治法民族自治彭水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乌江画廊景区的游客明显感受到规范、有序的代驾服务带来的便宜和愉悦,而少为人知的是,这一广获社会赞誉的施政措施背后却是彭水自治县旅游条例立法带来的保障。

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现状,用好、用活、用足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在匮乏的立法资源背后,民族地区的立法者们殚精竭虑、发挥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精神,“沉下去、请进来、走出去”……

这是重庆民族自治立法一个个鲜活的剪影,承载着眼界、担当、执著、艰苦、创新等诸多元素。

诚然如此,直辖以来,重庆酉阳、秀山、彭水、石柱四个自治县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先后出台了12部自治法规,几乎涵盖了发展大局、重大支柱产业、特色资源保护等各个关键层级,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同时,立法者們还视野开阔、大胆探索,积累了秀山“三个‘三”立法方式,石柱、彭水专项立法成效明显等大量、有益的立法经验,促进了重庆民族自治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自治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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