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企业获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许可
2016-04-28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3期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其中,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限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办法》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定位、实施企业条件、激励对象、激励股份来源、激励总额、金额占比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此外,为加强激励管理,《办法》称,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