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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2016-04-28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3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

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3日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一并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还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纳税缴款书满2年的,免征营业税;纳税缴款书未满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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