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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胞物与、道不远人:我假装对慈善法一无所知

2016-04-27赵钧

WTO经济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益活动慈善公益

赵钧

对于慈善法的出台,有人欢欣鼓舞,说慈善法是中国开门立法的典范。也有人泼冷水说,把慈善和立法联系起来,并不是什么好事,一定是哪儿出问题了,而且还不小。

我并不意外,也一点都不怀疑,走完漫长立法路的慈善法,在结束10年的马拉松之后,仍然还会有很多人在惦记着,热情丝毫不减。

写慈善公益的想法由来已久,这种想法跟我从事的社会责任工作有关,也跟社会时不时就爆出的慈善丑闻有关。在互联网时代,这些负面事件演绎和发展之快,大多超出想象。而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企业既创新,又有实效的慈善公益案例,则不止一次让我去思考社会责任和慈善公益的关系。各种利益交织、乱象横飞的慈善事故接二连三闯入我们的视野中,又应当如何去看……

就像每次事件经由一些新闻平台发布之后,评论区和论坛往往是讨论最热闹、争锋最激烈的地方一样,我们身边的很多人其实都在思考着这些问题的方案、都在寻找着合理性的解释。跟他们相比,我略显效率低下的是:将这些情况做些描述,把这些想法形成文章,早已有之的想法,但待我真正行动起来,却是3月16日慈善法的正式获批。

正如负责此次慈善法封面策划的同事所说的:这个时候,往往也是从事这个领域的工作者最忙的时候。在他们列出的一份长长的采访名单上,很多都是这个慈善领域的专家学者,有些甚至是慈善法关系最直接、介入时间最长、个中来龙去脉最清楚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同事们的努力下,本期也将发表两位在公益慈善领域德高望重、也是我个人非常尊敬的专家有关慈善法的独家专访。

大咖压阵,发表对慈善法的精准和专业解读,这也让我和本篇文章压力骤减,也就正好借此机会将我作为非典型性慈善关注者的一些疑问和想法做个梳理。

“这让我想起了朱熹社仓”

慈善法获批发布之后,在某一个社会责任的会上,有学者当堂语出惊人:当慈善和立法扯上关系,本身就不见得是什么好事。

一语既出,四座哗然。但细想之下却也可以理解,就我个人也有一个同感:作为人性善意的表达,慈善是一种自愿性的活动,而法律则代表的是刚性的强制力,用法律来强制自愿的行为,用冷峻来套牢温暖的本义,很多人可能都会觉得怪怪的。

但在慈善活动从字面意义推进成为一个一个的现实行为时,期间涉及到服务的转移、使用权的让渡却可能滋生腐败、产生新的风险问题,诸如郭美美事件等都证明了,没有法治的护航,人们的善意就面临着被利用、慈善的价值也面临打折扣的风险。

对于慈善更多的理解,还让我想起了南宋朱熹的社仓制度。这个曾经在南宋流行一时,后世为学界研究讨论的社仓,其实并不特指某个粮仓,而是一种储粮制度。一般没有专门的仓库而在祠堂庙宇储藏粮食,粮食的来源是劝捐或募捐,存丰补欠。

细想一下,慈善法要解决和建立的何尝不是这样一种机制和制度,汇聚社会的各方资源和人们普遍的爱心,然后通过合规、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更精准、更合法地分配到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但正如不要期望一部慈善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候这就像修路,慈善法解决的是把中间道路拓宽,后期相应细则的出台与落实、以及公众的普法宣传,作为路的两端还需要继续加固筑牢。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慈善法出台不是结束,而是开始。中国的慈善事业也是刚刚结束了中长跑,下一步可能就要进入到竞走阶段。

“慈善和公益这对双胞胎”

在国内谈慈善,往往我们会习惯性捎上一个词,那就是:公益。这两个词就像是一对双胞胎,可以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影随形。国内大多把这两个词化为等同关系,但如果细究起来,慈善更多代表的是行为的本质和初心,而公益代表的则是行为的目标和结果,即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增加。

正是因为二者唇齿相依的关系,慈善法获批通过之后,就能发现最先开始发表观点、最早着手研究实施的往往就是公益圈,而这其中尤以企业的公益活动最富代表性。身边很多负责企业公益活动的朋友也经常谈聊起慈善法可能对企业开展公益实践带来哪些影响。这让我想起了去年那次印象深刻的诺华川西生态碳汇林的实地走访活动。

途中所见所闻在后面的文章中我总结为公益正在进入的新常态,即企业的慈善公益活动正从最初输血式的慈善捐赠、济危扶困,发展为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业务优势、专业优势等实际,与政府、NGO、社会公众携手一致行动,对过去业已存在、当前正在发生、未来可能产生风险的社会问题进行修复、整治和预防等相应和反馈活动,其最终结果就是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实现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的提升。

那么,慈善法的发布会对企业创新公益实践带来什么变化呢?

就我的感受来看,坚持发展成果共享,而不是某一方单独得利是贯穿慈善法编制的指导思想,这也意味着将鼓励企业及慈善组织积极统筹、整合和吸纳多方社会资源来发展,而这对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样大有裨益。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还专门开辟一章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途径乃至时限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行政主管单位也须承担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被写入法律将为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提供法律依据,这也意味着,在慈善立法之后,社会对于企业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透明度的要求会得到提升。

各级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媒体和公众将共同搭建多层次信息监督体系。话说得狠一点就是: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以后要么信息公开,要么就不要做慈善了。

慈善法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文章写到这个时候比较有意思的地方也就出现了。

慈善公益和社会责任什么关系?这是领域里经常讨论的话题,争论很多年,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以慈善捐款为主的企业公益活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初级阶段,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要开展公益活动为社会需求最迫切、最急需的地方输血之外,还应该从内部管理,从供应链,从品牌塑造等方面去设计,去下功夫。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近年来发展迅猛,但慈善的社会关注度和热度依然不减,企业也乐此不彼热衷于此。但不管怎样,关于慈善和社会责任的刚性约束不断增强却正成为不争的趋势和事实。

之所以这么说,有几个标志性的事件不得不提,其一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其二就是中国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而第三就是慈善法的正式获批发布。

应该说,无论从法理,还是立法对象,立法内容等方面,慈善法与目前正稳步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都有很多相似之处。

而在最近一次与诸多社会责任专家的沟通中,他们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将有可能成为包括环境法,劳动法,慈善法等在内多项法的龙头法。结果怎样,值得期待,我们也会接着跟踪解读……

这是我写过最没底的一篇文章,这种感觉也像极了当前社会对慈善的态度。希望这种纠结能够快速得到化解,转变为切实的改变行动。真正做到题目中说的:民胞物与,道不远人。慈善普照。

编辑|李蔷薇 qiangwei.li@wtoguide.net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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