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16-04-27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中原工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张 震
论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原工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张 震
一、网络游戏的构成要素
网络游戏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集合体,主要由外在和内在构成。其中外在包括游戏的人物角色、美术画面、游戏地图、音乐、故事情节、源代码等。内在主要包括硬件技术方案、游戏设计元素、数据库设计等[1]。
(一)外在的著作权保护
外在保护通常是以著作权进行保护,外在保护包括网络游戏的人物角色、美术画面、故事情节、源代码等美术设计。对于人物角色、美术画面、故事情节属于美术作品范畴,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作品的对象。因此,对于网络游戏的外在构成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内在的专利保护
网络游戏内在保护通常是以专利方式保护,内在保护包括保护硬件技术方案、游戏设计元素、技术创新,其中技术创新包括软件、数据库或网络的设计等[2]。当前网络游戏可以申请的类型有:(1)网络游戏通用系统、装置与方法;(2)网络游戏特殊系统、装置与方法;(3)网络安全技术:常见的包括屏蔽作弊软件的方法等,例如防止网游用户使用外挂的方法、网游账号确认的方法等;(4)收费及交易技术;(5)终端扩展技术;(6)多媒体技术:常见的包括利用多媒体技术实现语音、视频通信的方法;(7)激励技术:常见的包括以激励、优选等技术方式以鼓励玩家的技术,例如一种网络有奖游戏系统及操作方法、附带有奖游戏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及其控制方法;(8)用户搜索技术[3];(9)汉字编码方法等以上均属于硬件技术创新,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之规定发明的特征。因此,网络游戏的内在构成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有关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仅仅依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界定。然而,在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方面,虽然我国出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等法规,但起到保护效果不明显。出现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三点原因:其一、计算机软件属于商业秘密,通常游戏开发商以及游戏运营商是不愿意去进行公开,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一旦公开便丧失商业价值;其二、源代码进行鉴定比较需要很长的周期同时费用之高;其三、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一旦提出合理使用或善意取得以及“反向工程”等证据,对诉讼的界定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在专利法方面,主要以专利法进行保护,但专利保护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两点缺陷:其一、保护周期短,发明专利通常是20年,并且专利维护费用高;其二、申请专利存在巨大风险,如果专利保护主权利范围界定不当,会带来商业以及诉讼风险。
2005年,《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包括:“私服”、“外挂”等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以及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采用技术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盗号”等行为。通过以上文化部等部门通知,可见我国对于网络游戏的“私服”、“外挂”、“盗号”等认定为违法行为,虽然认定以上行为违法,在我国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网络游戏侵权界定以及处罚办法的法律或规章。这也是造成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困难的问题原因之一。
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不足
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关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中显示,“侵犯著作权案件占到全部涉游戏知识产权案件的85%左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海淀法院共审结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183件,其中2014年49件,2015年134件,2015年同比增长173.5%。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案件38件(其中2014年5件,2015年33件),判决率为20.8%;撤诉109件(其中2014年40件,2015年69件),调解33件(其中2014年4件,2015年29件),调撤率77.6%;其他方式(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等)审结案件3件(全部为2015年审结)[4]。通过该报告数据可以看出,侵权案件数量之多,结案数量却较少,同时调撤率高达77.6%。这仅仅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如果换成全国范围内,可见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存在巨大问题。笔者认为,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其一、有关网络游戏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其二、相关诉讼费用制定之高;其三、侵权界定不清晰;其四、法律保护周期短;出现以上状况,应该建立健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当前迫切问题。
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制度完善
(一)制定专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对网络游戏管理的法律法规,仅仅以《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计算机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进行规制。由于网络游戏行业飞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游戏进行相关的立法,来规范网络游戏行业。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当前国际形势,依据我国基本国情,制定适合我国专门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以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协调,完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二)降低相关诉讼费用
当前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有许许多多的中小型企业如同雨后春笋,但许许多多的网络游戏中小型企业遇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很少会去进行维权诉讼,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中原因不仅是举证难,其中不乏因为诉讼费用之高,对于中小型企业难以承受,即使是胜诉,最终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其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降低相关诉讼费用,同时应鼓励中小型企业进行自身的维权,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
(三)延长专利权保护周期以及降低专利维护费用
网络游戏内在保护通常是以专利权进行保护,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短,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网络游戏来说保护周期短,由于网络游戏会在原来的基础之上进行升级优化或者改进,但由于专利保护期限有限,过了专利保护期限,便自动回归社会,这样一来便会出现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与此同时,专利维护费用之高,对于中小型企业是难以承受。因此,笔者认为,延长专利保护期限、降低或者免除专利维护费用是有必要性的。
(四)明晰网络游戏侵权界定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还不明确,没有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赔偿机制,仅仅是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条例进行界定。笔者认为,仅仅以上述进行界定是不足的,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鉴定,并由国家立法,以此为标准,对以后的司法审判有所依据。有学者提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认定方法。并认为借鉴美国司法审判中的有关于界定侵权认定“三步认定法”。第一步:抽象法,首先把游戏思想抽象展示出来,如果仅以思想为借鉴则不认定侵权,如果表达相同则界定构成侵权。第二步:过滤法,将其共有部分抽离,若相同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述,则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第三步:对比法,除去上述两步,将其剩余部分进行比较,相似则构成侵权[5]。对于此方法本人比较认同此方法,通过测试以及接触进行认定,虽然此方法存在困难,但也是进行认定的一种独特有效的方式。面对我国当前网游侵权问题,应该加大力度进行管理,强化网游的法律保护,明晰侵权界定标准是当前迫切任务。
[1]郝敏.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6(01):69-77.
[2]魏衍亮.网络游戏系统与专利部署[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10-19(12).
[3]孙菁雯.浅议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经济市场,2016(08):33-36.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关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R].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2016.
[5]尚志红.网络游戏同质化的知识产权问题[J].人民司法,2011(19):9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