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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超时能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吗?

2016-04-23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2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全日制行政部门



非全日制用工超时能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吗?

咨询台:

我是某公司的保洁员,与该公司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我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小时工资为16元。可是近一年来,我一天的工作时间常常会超出4小时。请问,如果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每周超过24小时,我能要求公司认定为全日制工吗?

魏薇

魏薇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和支持。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目前,法律法规对这种用工形式的法定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有两种规定。一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2003〕12号),其中第一部分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二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上述的《劳动合同法》及《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每天每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该如何处理,都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实践中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超过国家最高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主要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全日制工处理,二是按照加班处理。具体到你的情况,你要求是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这显然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因为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转化为全日制用工的临界点以“每日平均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不超过30小时”这个标准为准。由此,对于每周工作超过24小时但每天平均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仍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者。但在24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即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150%的工资报酬比,依据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制标准计算加班部分的工资报酬。

职工在上班中被本单位汽车撞伤,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尤某,2013年9月从工作车间到仓库领取材料,返回途中被本单位汽车撞伤。同年12月,尤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其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职工在上班中被本单位汽车撞伤,是否按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尤某认为,自己到仓库领取材料,被本单位汽车撞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尤某遭遇汽车撞伤,应按交通事故处置,其受伤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尤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尤某受伤属工作原因所致为由,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含直接和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关于职工在工作中被本单位汽车撞伤、乘座本单位汽车外出工作翻车致伤等情形,国家也明确规定了按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尤某在上班中被本单位汽车撞伤的案件,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尤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二是尤某从工作车间到仓库领取材料,返回途中被本单位汽车撞伤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尤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政策处理相关待遇(不应按交通事故处置)。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尤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维持该认定决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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