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框架下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思考
2016-04-21李海山
李海山
2016年1月1日,经过三次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行政职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础力量,应及时掌握种业新动向,审时度势,顺应市场潮流,掌握市场变化,寻找适应市场管理,适应种业发展的工作方向和思路。
1 种业市场变化现状
1.1 品种的变化
高秆、稀植大穗类型逐渐被中秆、中穗,抗病、耐密植品种取代。
1.2 种子质量和播种方式变化
由于种子采收烘干等科技的迅猛发展,种子的发芽率已上升到90%甚至更高,已远远超过国标的85%。各大企业先进的管理方式引进,纯度的检测检验能力的增强,纯度也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上的一个最基本的指标。种子质量的迅速提高,灵敏的播种设备,先进的包衣技术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播种方式,单粒播种的已成当前农民比较喜好的播种方式。
1.3 种子销售渠道的变化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微信等科技信息的普及,传统的种子销售方式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网购、电视购物、厂家直销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使固定门店经营陷入困境,种子市场竞争激烈,种子不用通过门店而直接送放到农民手中。
1.4 种子企业格局的变化
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势必将改变之前百花齐放、千家争鸣的种子企业共存的局面,未来种企强强联合,育繁推一体的大型种子公司将独占鳌头,领衔中国种业,开发优秀品种,引领中国种业大发展。
1.5 非法生产经营手段的变化
近几年种子市场的开放,营销方式的改变,使得非法生产经营的手段更趋于隐蔽性复杂性,给种子执法工作特别是县级种子市场监管增加相当大的难度。
2 应对措施
1.1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秩序
①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定岗定责,明确责任分工,赏罚分明,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对工作上失误、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进行责任追究,保证执法严明。②完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对县域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以及受企业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业户进行限时备案,从源头上掌控县域种子流通动态。③完善案件查处制度。对市场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登记造册,以事实为依据,明确案情,辩析行为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处理。④完善种子抽检制度。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市场流通的种子进行全覆盖抽样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对有问题的种子及时做出上报、通告、召回、报废等处理。⑤完善新品种展示示范制度。收集市场新品种信息,对销售量大、高产、新审定的优良品种进行展示示范,筛选适应当地种植的优秀品种,总结品种的栽培技术,有选择性向农民推荐,促进当地新旧品种的更新换代。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通告执法监督电话,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扩大市场监督视角,对举报案件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管理氛围。⑦完善种子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学习内容,重点对种子的法律法规业务常识和农业方面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同时采取定期考核,检验学习成果,力求实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末个人测评指标。
1.2 配套种子管理装备,保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①保障执法经费。根据当前执法工作的灵动性、复杂性、艰巨性,多渠道多方式保障执法经费,县级财政应根据实际将种子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②建立种子质量监测体系。更新购置先进的种子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加强种子检验室建设,提升种子检验检测能力,以适应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监管的需要。③健全执法取证体系,改善县级种子管理站设备陈旧落后的现状,配备种子执法取证设备,购置执法取证需要的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执法车等,提高种子执法能力。④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为更好地适应复杂、灵活、多样的种子监管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充实执法力量,壮大执法队伍,保证执法精准,应加快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步伐,建立一支更加适合农资市场管理的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