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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措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16-04-20张民强李艳生

方圆 2016年7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

张民强 李艳生

今年以来,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采取四项措施规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强化硬性目标,明确着力要点。为避免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该院结合办案实际5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探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确保取得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明确以轻刑犯罪羁押率作为衡量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交的一项硬指标,努力实现羁押率的下降,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了一个明确的着力要点。

二是制定落实规则,把握关键节点。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制定了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规则》。该《规则》对审查时机、审查主体、启动条件、审查方式和范围、审查标准等都作了明确界定,有利于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把握关键节点,提高工作开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综合协调,破解瓶颈难点。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先后组织召开与公安、法院的协调会3次,就强化人权保障意识、降低诉讼成本、树立现代羁押理念进行座谈,对审判机关开庭前必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查找问题症结,遵循司法规律,破解瓶颈难点,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畅通道路。

四是统一归口管理,创新品牌亮点。根据高检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的规定,该院建立了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综合配合机制,主要负责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案情、证据综合分析、适用法律、前期评估、跟踪督导,促使工作在良性轨道上运行,将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当作一项品牌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目前该院已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件9人,共下发变更强制措施9份,均被办案机关采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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